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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立法正在动的七件事:从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看企业现在该评估什么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最后核校:2026-10

德载律所·涉外争议部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6〕14 号,2026 年 5 月 8 日成文、5 月 11 日发布)官方公布文本整理。

本页全篇为未出台文件的进度说明。《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本身没有施行日,所列项目截至核验日 2026-09-06 全部尚未出台。本页一律写「计划拟制定/拟修订/预备」,不写条文内容、不写施行日、不把计划项目当作现行法。企业当下的合规义务只由下文标注的现行法承担。
要 点 摘 要
  • 计划把涉外法治单列一段:提请审议两部法律修订草案(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三件行政法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对外投资的规定)。
  •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在附件二列第 6 项,由司法部起草;它一旦出台,企业应对外国长臂管辖的框架会从部门规章层级抬升到行政法规层级。
  •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属「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它出台前,境外机关到中国境内取证与送达的红线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 与外贸外经企业最直接相关的两件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附件二第 23 项)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附件二第 11 项)。
  • 另有一件在涉外段之外、但涉外仲裁使用者必须盯的: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见法治政府段)。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办发〔2026〕14 号
成文/发布日期成文 2026 年 5 月 8 日;发布 2026 年 5 月 11 日
索引号000014349/2026-00029
施行日无。计划类文件不设施行日,所列项目全部尚未出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8346.htm (正文标注「本文有删减」)
本页管什么涉外法治项目的进度状态,与每一条对应的现行法评估动作——不讲未出台文件会写什么

二、官方怎么写的:涉外法治这一段

《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段(全段照录)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预备制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预备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这一段把项目分三档:提请审议(本年度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与修订(本年度国务院要完成的行政法规)、预备(做准备,不承诺完成)。三档确定性不同,排合规优先级要跟着它走。

同计划 附件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4 件)」第 11 项、第 14 项(照录)
11.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起草)
14.海关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附件把段落表述落到具体条目与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往往就是将来的主管部门。

同计划 附件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4 件)」第 4、5、6、11、23 项(照录)
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
5.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起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司法部起草)
1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
2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
一处常见的转述错误。坊间解读常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写成「预备修订」。官方附件二把它列在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4 件)第 23 项,属本年度拟完成项;涉外段里真正写「预备修订」的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际海运条例等。两档确定性不同,转述别混。

三、七条主线,与每条对应的现行法评估动作

主线计划中的状态(官方逐字)现在该按现行法评估什么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制定(附件二第 6 项,司法部起草)把现行反外国制裁法+国务院令第 803 号+阻断办法三层义务落到台账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程序要境内证据与数据时,红线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报批流程要事先跑通
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附件一第 11 项)外籍员工与外派人员的出入境合规按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办
海关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附件一第 14 项)报关、归类、原产地、稽查四条线的现行制度不变,与下一行合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订(附件二第 11 项)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关税与贸易救济适用,先自查判定依据与单证留存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附件二第 23 项,商务部起草)——不是「预备修订」有外派劳务业务的,先核对现行资质、备用金与合同文本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制定(附件二第 4、5 项)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供应链关键环节替代方案,按现行制度盘一次

另有一条在涉外段之外,走出去与用仲裁的企业必须盯:

同计划「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段(节选,只录预备制定档前半句)
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属预备制定,本年度不承诺完成。值得跟踪是因为:涉外合同的仲裁条款一旦指定某家机构,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状态即条款有效性的前提之一。合同里的机构名称务必写全称。

四、这两件现行法,是今天就要做的事

计划里那些还没出台的项目,今天真正能做的动作是把对应的现行义务落实到位。两条最容易被漏掉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全条照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与本页主题相关的是第三项:某主体一旦被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的措施,境内企业继续与其交易即触线。该法第七条规定有关部门依第四条至第六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一条要求境内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反制措施;第十二条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五条(全条照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这是一条有期限的主动义务:30 日内如实报告,且可以要求保密。未如实报告或者不遵守禁令的,依第十三条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收到外国合作方援引外国法律要求停止对第三国业务的通知时,30 日的时钟就已开始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只录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还只是「预备提请审议」,这一款却是现行有效的红线。境外诉讼或监管调查要求境内主体直接提交材料时,先判断是否落入本款;需要提交的走条约或外交途径并履行报批,不能因为对方给了期限就直接寄出。

五、谁会用到、怎么用

合规负责人:把七条主线做成跟踪表,按三档标注确定性,每季度末与常委会会期后各复核一次。外贸与外派业务:原产地条例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都在本年度拟完成之列,现行资质、单证与合同文本先自查。面对外国制裁或长臂管辖的企业:不要等条例,先把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与阻断办法第五条的 30 日报告义务落到岗位。涉外诉讼或被境外调查的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是今天就有效的红线。

常见误区
  • 误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就等于快要生效,可按草案思路提前布置。 实际:计划本身没有施行日,所列项目截至核验日 2026-09-06 全部尚未出台。
  • 误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是「预备修订」,可以放到明年再看。 实际:官方附件二把它列在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4 件)第 23 项,属本年度拟完成项。
  • 误解:条例出台前企业没有对应的法定义务。 实际: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要求境内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反制措施,第十二条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阻断办法第五条另有30 日报告义务。
  • 误解: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还没出台,境外调查取证暂无规则。 实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现行有效,未经主管机关准许,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 误解:计划里写了什么,条文就会怎么写。 实际:计划只载项目名称与起草单位,不含条文内容,官方页还标明「本文有删减」。
律师提示
  • 把跟踪表按三档分开。提请审议、制定修订、预备三档确定性依次递减,复核频率与准备投入应当不同。
  • 阻断办法第五条的 30 日义务要落到岗位。在合同与商务往来流程里设触发点:收到外国方援引外国法律要求限制对第三国业务的书面通知即启动报告评估,并保留要求保密的书面主张。
  • 境外取证与数据出境的报批流程先跑通一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是现行红线,等被境外程序要材料时再研究流程,往往赶不上对方给的期限。
  • 外派劳务与原产地两条线本年度先自查。两件都在附件二拟完成之列,现行资质、备用金、合同文本、原产地判定与单证留存先做一轮复核。
  • 仲裁条款写机构全称。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属预备制定,机构名称与登记状态可能变化;条款写全称并约定名称变更时怎么办。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6〕14 号,成文 2026 年 5 月 8 日,发布 2026 年 5 月 11 日,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029。本文引用其涉外法治段、法治政府段与附件一第 11、14 项、附件二第 4、5、6、11、23 项。官方页正文标注「本文有删减」。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8346.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主席令第九十号,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 16 条。本文引用其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官方原文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2.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规定》,国务院令第 803 号,共 22 条。本文仅挂其存在与射程,未引条文原文。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404.htm
  4.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 2021 年第 1 号,共 16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五条、第十三条。官方原文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hzc/art/2021/art_bb49d4cdaae04eac9b309077c9dd63ed.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第五次修正合并本)。本文引用其第二百九十四条。官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86331ece0f6611a370642e89f08c6.html
  6.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所列项目截至核验日 2026-09-06 全部尚未出台,本文对其只写进度状态,不得据以推定任何条文内容或生效时间。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与海关法本文只点名、未引条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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