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 案例名称:重庆医药集团颐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8,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 生效裁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特104号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
- 相关法条:官方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系旧法条号,本页照录;现行对应条号见第四节与文末
- 为什么选它:被一份自己不是当事人的裁决波及时,第一反应往往是『那我去申请撤销』。这条路对案外人是关着的,走错的代价不是败诉,是白丢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2 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
2022 年 3 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本案申请人颐合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颐合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颐合公司的申请。
对仲裁案件的案外人如何给予救济是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本案严格按照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同时提示案外人在裁决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递申请前先做三项自查:裁决书首部列明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里有没有本方;有没有被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书面记录;本方主张的权益是不是裁决主文直接处分的对象。三项都不占,就不是撤销程序能解决的问题——官方裁判结果把主体资格摆在第一位,写的是「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
走错程序,真正丢掉的是时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把申请撤销的期限定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案外人本来就收不到裁决书,这条期间对其并不起算,可几个月耗在必然被驳回的程序上,执行阶段该做的查询、异议与证据固定也就同步停摆了。
正确的落点在执行程序。官方裁判结果指出的救济渠道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官方文本未载明该规定的具体条号,本页不补。节奏可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不予执行事由与撤销同构)与第七十七条(撤销与执行并行时的中止、终结与恢复),两条是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
要主张对方恶意串通,举证方向有三:两造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与对价流水;仲裁请求与实际债权是否明显背离;裁决所处分财产上本方权利的登记或占有凭证。空口指串通推不动任何一条路径。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主体资格 | 不是裁决书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撤销这条路走不通 |
| 「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主体资格的判断口径 | 利害关系、财产被波及都不足以补足主体资格 |
| 案外人可申请不予执行 | 救济渠道的切换 | 把力气放到执行程序,而不是撤销程序 |
| 撤销的管辖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管辖法院的确定 | 当事人一方要申请撤销,去仲裁机构所在地,不是自己住所地 |
- 误解:裁决处分的财产牵涉到我,我就是利害关系人,当然能申请撤销。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写明「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误解:只要能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法院就会受理案外人的撤销申请。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先审主体资格再谈其他,主体不适格即「应予驳回」。
- 误解:撤销被驳回,就没有别的办法了。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同时指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官方文本未载明该规定的具体条号,本页不补。
- ①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8《重庆医药集团颐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 。
- ② 生效裁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特104号,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括号形态照录。
- ③ 官方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修订前条号,本页照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09-12 修订,2026-03-01 施行,8 章 96 条)的对应与相关条文为:第七十一条(撤销的法定情形与管辖)、第七十二条(三个月申请期限)、第七十六条(不予执行)、第七十七条(撤销与执行并行);条号引自本站《仲裁法》官方全文入库页。
-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页只照录官方裁判结果对该规定名称的引述,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具体条号,本页亦未补写,未另取该规定的官方全文。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本案适用现行《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该四条在本页只作条号对应与现行规则提示。程序性事项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