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12-28)案例 10

我没接到仲裁通知,所以裁决不该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管不管仲裁程序文书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案例 10,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以「一审案号」标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协外认5号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善意合理解释“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 相关法条:官方发布文本载明被申请人援引《海牙送达公约》与《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审查依据为《纽约公约》第五条
  • 为什么选它:外贸企业收到境外寄来的仲裁文书,最常见的两个念头是『不签收就当没收到』和『不走司法协助途径寄来的不算数』。这份典型案例把这两条都堵住了。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案例 10 文本整理,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 2020 年 3 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

2022 年,威仕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四川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批案例 10 裁判结果原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荣丰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被视为已送交《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
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荣丰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要打赢「适当通知」这条抗辩,反证得凑齐四样:寄送地址既不是登记住所地也不是约定的通知地址;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本方无关;同一地址此后的送达同样不成功;按仲裁地法或仲裁规则也不构成送达。官方裁判结果列出的四项支撑恰好是反向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电话为经办人电话、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裁决书、按德国法「被视为已送交」。

登记住所地的维护是一个有时点的动作:地址一变,当月就办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交易相对方与仲裁机构。地址没改,寄到旧登记地址的文书仍可能被认定达到适当通知标准;拒收也不解决问题,仲裁地法往往设有视为送达的条款。

抗辩门槛比字面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拟同意的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否定性结论的作出权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仅凭一句没收到走不到这一步。

外国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现行管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该条与上一段的报核规定均系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真要在程序上做文章,重心应放在仲裁程序中的异议留痕,而不是执行阶段的临时抗辩。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src 框内为公约条款与报核规定的官方文本原文,非官方案例文本的引述。
本页援引条文原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引自法(经)发〔1987〕5 号所附条款)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裁判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送达方式合法性的判断依据仲裁文书不走司法协助途径,不构成送达瑕疵
拒收但按仲裁地法视为已送交送达完成的认定拒签不能制造未收到的事实
寄往登记住所地、预留经办人电话适当通知的事实基础登记信息就是自己的送达风险边界
不存在公约第五条应当拒绝的情形审查范围的封闭性裁决判得对不对不在审查范围内
常见误区
  • 误解:境外文书没走司法协助途径寄来,中国已经作了保留,寄了也不算数。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写明「《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
  • 误解:不签收就等于没收到,对方举不出送达证据。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记载虽拒收但按德国法「被视为已送交」,并据此认定达到适当通知标准。
  • 误解:地址是老的没关系,反正实际经营地已经搬走了。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把收件地址是「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列为认定适当通知的事实之一。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案例 10《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932.html 。
  2.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以「一审案号」标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协外认5号。
  3. ③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本页第四节所引第一款(乙)项文字,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 号)所附条款,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4defa983a153b314590d73e5a0c60.html 。
  4.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 号,2018-01-01 施行;根据法释〔2021〕21 号修改,自 2022-01-01 施行)第二条——原文与修改决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17983803cada81e2fb2d3e16c4f4f.html 与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828ce472f23e02266d6776574fc53.html 。
  5. 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09-12 修订,2026-03-01 施行,8 章 96 条)第八十八条——条号引自本站《仲裁法》官方全文入库页。
  6.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基本案情载明《海牙送达公约》的保留与《纽约公约》「适当通知」两项主张系被申请人所提,官方裁判结果对二者逐一回应;法释〔2017〕21 号第二条与现行《仲裁法》第八十八条,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本页只作现行规则提示。送达、材料与办理口径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7.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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