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01-16)案例 4

一笔交易签了两份合同,只有一份写了仲裁:这条仲裁条款管到哪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1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本页与已上线的 约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这条仲裁条款有效吗 出自同一份官方发布,不同案、不同题:那一页问的是一条仲裁条款本身有没有效,这里问的是一条有效的仲裁条款能管到哪些事;与 仲裁条款失效的常见死穴:新仲裁法下的条款审查清单 的分工是,那一页查条款怎么写才不失效,本页讲多份合同之间仲裁合意的射程与主管边界。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 案号:官方页分列两项,照录——【一审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1673号;【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6825号。两处方括号标签系官方所标,官方未对其中任何一项另作生效裁判的定性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准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 推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 相关法条: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任何条号;现行条号的对应与提示见第三节、第四节与文末
  • 为什么选它:『同一笔生意,前后隔五天签了两份合同,只有先签的那份写了争议交仲裁』——后一份合同出问题时,该去仲裁还是该去法院,这是开口第一句就得答对的问题,答错了先丢掉的是几个月。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4 文本整理,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2019年2月20日,申鑫公司与申花公司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同年2月25日,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

因中国足球协会以申鑫公司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申鑫公司仲裁申请的决定,申鑫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申花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申鑫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4 裁判结果原文(第一点:合意范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球员租借协议》中关于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
同案裁判结果原文(第二点:协会内设仲裁机构的性质;第三点:体育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第二,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
第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本案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所引条文均系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
律师实务提示

仲裁条款管到哪,看的是仲裁事项,不是看几份文件算不算同一笔生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把仲裁事项列为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之一。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判断落点是:诉讼请求指向的权利义务由哪一份合同设定——「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

所以签字前要做的是逐份对照争议解决条款。后签的一份,要么原样复制前一份的仲裁条款,要么写明本协议项下争议适用前一份协议第几条的争议解决条款;两份指向不同去处的,把哪些事项归哪一边写死。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奖励与返点条款这类附属文件,是最容易整份漏掉争议解决条款的地方。

写得含糊的代价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时点分两条线。仲裁这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诉讼这边,官方基本案情载明对方是「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的逐级报核,这一层判断不会止于二审合议庭。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表中条号为本页所加,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
你的处境依据哪一条/哪一段要做的动作
同一笔交易分签多份合同,只有一份写了仲裁现行《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事项)逐份核对争议解决条款;后签的一份原样复制,或者写明适用前一份协议第几条
对方主张几份合同是一个整体,应当一并仲裁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判断落点把诉讼请求指向的权利义务落到具体条款上,说明它由哪一份合同设定
条款只写了交某某仲裁,机构或事项含糊现行《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先签补充协议把机构与事项写实;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对方在仲裁程序里提出效力异议现行《仲裁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开庭前提出,并同时定下是请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决定,还是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审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法释〔2017〕21 号第八条预估逐级报核占用的时间,二审阶段就把材料一次备齐
常见误区
  • 误解:几份合同是同一笔交易的组成部分,一份写了仲裁,其余就都得仲裁。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以诉讼请求指向的权利义务受哪一份合同约束作为落点。
  • 误解:行业协会内部的仲裁裁决,效力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样。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明该类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
  • 误解:没在协会注册也不影响协会仲裁的结果。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4《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 。官方页正文未载该批次件数,本页不写件数。
  2. ② 案号:官方页分列【一审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1673号、【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6825号,两处标签系官方所标,本页照录。
  3. 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8 章 96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条文以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为准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
  4.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 号,经法释〔2021〕21 号修改,修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第八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17983803cada81e2fb2d3e16c4f4f.html 与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828ce472f23e02266d6776574fc53.html 。
  5. ⑤ 官方裁判结果第三点引述了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依据;该法官方全文在核验日未取得抓取件,本页只在第二节 .src 框内照录原句,未引其任何条号。
  6.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任何具体条号,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文在本页只作现行规则提示。立案、异议与报核的具体口径,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7.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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