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202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公布文本整理。德载律所·企业反舞弊部
- 本修正案给刑法第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九条各增一款,把三个原本只管国企的罪名扩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与主管人员。
- 民企一侧多两道门槛:行为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果要「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违反章程或内部制度的,套不进这三款。
- 本修正案没有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把这三个罪名算在它头上的解读,是误传。
- 另一侧是行贿从严:第三百九十条整条重写并列出七项从重情形,第三百九十一、三百九十三条同步提档;单位行贿的,公司本身可能被判处罚金。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 文号 | 主席令第十八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通过后未再修改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86.htm ;互证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88.html |
| 本页管什么 | 三个新增罪名的适用主体、两道入罪门槛与行贿从严 |
本页不解决什么。不讲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本修正案未动),见 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与证据清单;不划罪与非罪的实务边界,见 飞单与利益冲突:民刑边界怎么划。
二、扩的是哪三条,不是哪三条
| 修正案条次 | 所改刑法条文 | 改法 |
|---|---|---|
| 第一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 第二条 |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 第三条 |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 第四条 | 第三百八十七条 | 修改第一款 |
| 第五条 | 第三百九十条 | 整条修改 |
| 第六条 | 第三百九十一条 | 修改第一款 |
| 第七条 | 第三百九十三条 | 整条修改 |
两条主线由此分明:前三条向民企延伸,被害人是公司,是多一件武器;后四条行贿从严,企业往往是行为主体,是多一份负担。第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四条的原文与立案追诉标准,见 刑法反舞弊四大罪名条文及立案追诉标准。
三、董监高的两条线:同类营业与亲友牟利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款并排读:国企一侧看行为人拿到多少(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民企一侧看公司亏了多少(违法违规+重大损失)。主体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业务骨干另开公司抢单套不进本款;「同类的营业」指同一类业务,不是泛泛的兼职或投资。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主体写的是「工作人员」,不限于董监高。三项分别对应把赚钱的业务给亲友做、和亲友的公司高买低卖、明知不合格仍从亲友处采购,都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并以重大损失收口。关联交易本身不是犯罪:价格公允、履行了报告与决议程序、公司没吃亏的,不落入本款。
四、低价折股与低价出售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落点是拍板处置资产的人。行为限于低价折股与低价出售,并多出主观要件徇私舞弊,决策失败不在其内。改制、股权重组、资产剥离中的定价,是本款最可能咬人的场景。
| 条文(民企一侧) | 谁被罚 | 特有要件 | 刑期档次(依各条第一款)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职务便利+亲友关系 | 同上 |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徇私舞弊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五、另一侧:行贿从严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企业日常经营最近的是第(一)(三)(六)三项:多次或向多人行贿指向把打点做成惯例的销售模式,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生态环境等八个领域把行业风险写进了条文。末款的从宽限定在被追诉前。回扣在哪一步变成刑事问题,见 回扣与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边界。
同批修改的另三条各管一头:第三百八十七条管国有单位受贿,主体不含民企;第三百九十一条管给予国有单位财物与回扣、手续费;第三百九十三条管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责的不只是经办人。销售费用、居间费、渠道返利的合同依据与入账口径,是自查第一落点。
六、从哪一天起算,走哪条路
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只写施行日期,修正案未设过渡条款。判断旧事能否用新增各款,看的是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是发现或报案的时间。刑法关于溯及力与追诉时效的条文本页未引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 环节 | 做什么 | 时点与注意 |
|---|---|---|
| 制度端 | 关联交易、同业经营、资产处置定价写进制度,落成公司法要求的报告与决议记录 | 既是民事追责依据,也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证据 |
| 刑事路径 | 备齐决议、报告、定价与损失三类书面材料后报案 | 受理机关与立案与否,均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 民事路径 |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追违规所得、第一百八十八条追赔偿 | 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 |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 误解:本修正案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标准都改了。实际:八条中没有这三个罪名的条文。
- 误解:高管在外面开了同业公司,现在就能直接报刑事案。实际: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要同时满足主体是董监高、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项;只违反章程或竞业协议的走民事路径。
- 误解: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就构成第一百六十六条,资产卖便宜了就是低价出售。实际:前者限定为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后者有「徇私舞弊」这一主观要件。
- 先把「法律、行政法规」这道门槛补齐。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要求的报告与决议做成常态化书面记录,出事时才拿得出「违反了什么」。
- 损失要能量化,刑民两条路同时算账。第一件事是确定损失口径(订单流失、差价、坏账、退货),而不是先估金额够不够立案;民事一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
- 行贿一侧按第三百九十条七项从重自查。看是否多次或向多人给付、是否涉及国家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是否落在条文列举的领域,并核对销售费用与返利的合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共八条。本文引用其第一至第八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86.htm ;互证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88.html ;主席令公布页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6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只挂条号未摆原文,涉及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修正案通过后未再修改,未设过渡条款;新增各款所称「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本修正案未载,以官方公布文本与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刑法关于溯及力、追诉时效的条文本页未引原文。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