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章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历经修正,现行为2015年修正版
修正依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保险法》为该决定修改的五部法律之一
施行日期:2015-04-24(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令签署并公布日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关键状态: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历经修正,现行为2015年修正版
修正依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保险法》为该决定修改的五部法律之一
施行日期:2015-04-24(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令签署并公布日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关键状态: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这些条文对财富传承意味着什么
- 指定谁,钱就给谁(第39、40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多个受益人可约定顺序与份额,没约定份额的按相等份额享有。
- 指定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只有在第42条列明的三种情形(未指定/受益人先亡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无其他受益人)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这正是保险金"避开遗产纠纷与遗产债务"效果的法律来源。
- 可以随时变更(第41条):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这也是把保险与遗嘱、家族信托衔接安排的灵活点。
- 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第43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摘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关于第四十二条中的"继承法":本条文(2015年修正版)沿用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表述。《继承法》已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其内容由《民法典》继承编(第六编)承继。故第四十二条情形下作为遗产的保险金,现按《民法典》继承编规则处理,继承编要点见家事传承栏目《民法典继承编要点整理》。
转载声明:本页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现行有效)第三十九至四十三条,经比对官方公开发布文本转载,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援引的《继承法》已被《民法典》继承编承继(见上方说明)。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保险产品的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