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 深度研究

居住权制度全解:民法典新设的「住」的权利,怎么设、怎么用、有何风险

德载律所·房地产部最后核校:202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时,在物权编里新设了一项过去没有的制度——居住权。它看似简单,却在房产交易、养老安排、家庭财富传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诸多场景中,悄悄改变了"谁能住这套房"的底层规则。对普通人来说,理解居住权尤其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它给了你一种新的工具,可以安排"房子留给孩子、但保障老人住到百年"这类需求;二是它带来了一种新的风险,买房时若不查清楚,可能买到一套"产权是你的、却住着别人赶不走"的房子。居住权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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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的定义——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居住需要
登记
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则居住权不设立(368条)
无偿
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转让继承(368、369条)
不得出租
设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369条)

一、居住权是什么: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

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居住权就是"住别人房子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普通的租房、借住那种债权,而是登记在不动产上的物权——它能对抗第三人,房子就算被卖掉,居住权依然有效。

理解居住权的关键,是把握"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过去我们习惯的逻辑是"房子是谁的,谁就能住、能卖、能租";居住权制度打破了这一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归张三,但居住权登记给李四,于是李四有权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张三虽然是产权人,却不能把李四赶走,也不能在李四的居住权存续期间随意处置房屋的居住利益。这种"所有权归一方、居住利益归另一方"的安排,正是居住权制度的价值所在。

二、怎么设立:合同 + 登记,缺一不可

居住权的设立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了两个步骤:

1. 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把"谁、住哪套房、住什么条件、住多久"约定清楚。

2. 办理居住权登记(第三百六十八条)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光签了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正式成立并产生物权效力。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只有合同、没有登记,居住权即不设立——这一点在实务中极易被忽视,很多人以为写了个协议、办了公证就万事大吉,其实未经登记,居住权并未成立。

合同 + 遗嘱两条设立路径。居住权除了通过合同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特定的人(如再婚配偶、共同生活的亲属)设立居住权,实现"房子将来给子女继承、但让某人住到终老"的安排。

需要提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第371条"参照适用本章规定"包括第368条的登记生效规则,故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不设立;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嘱属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参照继承取得的规则,自继承开始时生效,登记仅为处分该权利的前提。两说在裁判中均有采纳,尚无统一定论。稳妥做法:无论采何种观点,继承开始后都应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以避免权利被质疑或无法对抗第三人。

三、居住权的三大限制:无偿、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

居住权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因此法律对它设置了严格限制:

  • 原则上无偿(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居住权多用于亲属间扶助、养老等带有保障色彩的场景。
  • 不得转让、不得继承(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卖给别人,也不能在自己去世后把居住权留给子女——居住权人一旦死亡,居住权原则上消灭。这与所有权、租赁权都不同,是居住权最特殊的地方。
  • 设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登记了居住权的房子是不能对外出租牟利的——因为居住权的目的是"住",不是"经营"。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了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居住权不是永久的,它要么住到约定的期限,要么随居住权人的生命终止而终止,之后房屋的完整权能回归所有权人。

四、居住权能用来做什么:养老与家庭财富安排

理解了规则,再看应用。居住权在现实生活中最有价值的几个场景是:

1. 以房养老 / 保障老人居住

老人把房子过户或遗赠给子女、亲属,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并登记,就能确保"房子虽然名义上给了别人,但自己有权住到终老",既完成了财产传承,又不至于晚年失去居住保障。相比口头承诺或普通协议,登记的居住权能对抗子女将来把房子卖掉、抵押等风险——即使房子转手,居住权依然有效。

2. 再婚家庭的居住保障

再婚老人常有这样的顾虑:房子最终想留给自己的子女继承,但又希望保障现任配偶在自己去世后仍有房可住。通过遗嘱为现任配偶设立居住权(第三百七十一条),就能实现"房屋所有权由子女继承、配偶享有居住权住到终老"的平衡安排,减少两代人之间的财产冲突。

3.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过渡安排

离婚时,一方(尤其是抚养子女或缺乏住房的一方)可能通过约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作为过渡期的居住保障,而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这种安排能在分割财产的同时兼顾弱势一方的基本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具体法条原文与逐条说明,可参见本站法规库: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涉及合同条款设计、登记办理与税务等多个环节,建议在正式安排前做一次专业评估,把方案设计周全。

五、买房人的风险:一套住着"别人"的房子

居住权对购房者而言,是一个必须警惕的新风险。因为居住权是登记的物权,能对抗后手买受人:如果你买的二手房上登记着他人的居住权,那么即使你办理了过户、成为了所有权人,居住权人依然有权继续住在里面,你赶不走他,直到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这套房你买来是"住不进去、也不能自由处置居住利益"的。

买二手房,务必查询有无居住权登记。由于居住权已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购房者在签约、付款前,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目标房屋的登记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以及抵押、查封等其他权利负担)。这一步是二手房尽职调查的必做项。同时,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未披露的居住权等权利负担,如有隐瞒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发现房屋登记有居住权的,要么要求卖方在过户前办理注销、要么把这一因素充分计入价格与决策——绝不能"没查就买"。

结语:一项"低调"但影响深远的新制度

居住权是《民法典》里一项容易被忽视、却实实在在改变了房产规则的制度。对有养老、传承、再婚、离婚等安排需求的家庭,它是一个能"把房子和住的权利分开安排"的有力工具;对买房人而言,它又是一道"不查就可能踩坑"的新门槛。用好它的前提,是记住四个关键词:登记才生效、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无论是想设立居住权保障家人,还是买房时想排查风险,涉及具体方案时都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把合同、登记与风险防范一次做到位。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以满足居住需要)—— 支撑「一、居住权是什么: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书面居住权合同及应载明的条款)—— 支撑「二、怎么设立:合同 + 登记,缺一不可」之「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须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支撑「二、怎么设立」之「办理居住权登记」,及第三节中无偿设立的限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 支撑「三、居住权的三大限制:无偿、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及注销登记)—— 支撑「五、买房人的风险」中居住权何时消灭、能否注销的判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居住权章的规定)—— 支撑「四、居住权能用来做什么:养老与家庭财富安排」中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安排。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方案设计与风险防范,须结合个案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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