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 依据《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18 号,落款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全文十二部分)公报公布文本整理,核验日期 2026 年 9 月 5 日。
- 法发〔2024〕18 号是司法政策文件(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它管审判机制与诉讼服务安排。
- 落款 2024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印发;新闻局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稿载明这是两家首次联合印发侨益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
- 第二部分的原话是进一步明确涉侨案件认定标准,即要求继续明确;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未见公开发布统一的认定标准文本,识别口径以受理法院现行做法为准。
- 涉侨不等于涉外。归侨、侨眷通常不因身份成为涉外案件;海外侨胞多因经常居所地在境外落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二)项。
- 第三部分的在线立案、身份认证、授权委托与一键查询是法院侧的数据打通,不改变举证责任,不免除境外文书的效力要求。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
| 文号 | 法发〔2024〕18 号(法发字号,非法释字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落款 2024 年 12 月 27 日;新闻局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同步以专题案例形式发布 5 件参考案例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全文十二部分,本身未载施行日期,以落款日为准;截至核验日未见修改或废止件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346a5d2dda3ad05335dc86eb102e4.html |
| 本页管什么 | 案件凭什么被当成涉侨案件对待,这份意见改变了什么 |
二、先把性质定死: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现提出意见如下。
判断依据是三项可逐字核对的形式特征。其一,文号为法发字号:司法解释用法释字号(如法释〔2024〕2 号),法发字号用于司法文件。其二,文种是意见,发文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侨联,不是当事人。其三,通篇是工作要求句式,十二个部分没有一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设定裁判规则。对代理人它仍在程序上有用——可据以主张某项诉讼服务或调解对接应当提供。
三、谁是「侨」:三类主体的权利基础与认定机关都不同
涉侨一词覆盖三类人,最常见的错误是混为一谈。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个定义环环相扣。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其在境内诉讼中的身份路径与外国人不同;归侨是回国定居的华侨,落脚在已完成的定居事实。取得外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不在本条任何一款内,走外国人的路径。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这条回答「谁说了算」:归侨、侨眷身份既不是法院认定的,也不是自称的——认定机关按常住户口所在地定,依本人申请启动。另两件事别混:华侨要求回国定居依同办法第五条核发回国定居证明;海外侨胞在境内证明身份另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只挂条号)。
四、案件怎么被识别:认定标准仍在明确中,涉侨与涉外是两条线
本页标题的问题落在第二部分。注意动词。
二、优化涉侨审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涉侨案件认定标准,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配套完善涉侨案件统计口径……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涉侨案件裁判标准……推动解决涉海外侨胞案件送达难、参与诉讼不便等现实困难……
这是任务表述,不是标准文本:原文写的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配套完善统计口径,两个动词都指向将来。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未见公开发布统一的涉侨案件认定标准文本,识别口径以受理法院现行做法为准——写作当日已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两栏目(覆盖至 2026 年 8 月)与公报站检索,均未见新的涉侨专门文件。
真正有明文标准、后果也大得多的是另一条线——涉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把三类主体代进去就清楚了。归侨、侨眷通常在境内有常住户口,仅凭身份不落入任何一项;只有标的物或法律事实在境外时,才因第(三)(四)项落入。海外侨胞不是第(一)项的外国人,但经常居所地在境外,往往因第(二)项被认定为涉外——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步。外籍华人直接落在第(一)项。
五、诉讼服务条款:法院侧的机制安排,落到当事人身上是什么
第三部分当事人感受最直接,也最易被读成办事承诺。
三、强化涉侨案件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相关信息化平台,为涉侨案件当事人提供在线立案、交费、调解、庭审、司法确认、身份认证、授权委托等服务……结合数字法院建设,促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出入境记录、不动产证明、婚姻证明、公证证明等高频需求在平台内“一键查询”……总结推广跨域诉讼服务、共享法庭、涉侨特色法庭等成熟经验……
在线立案、交费、调解、庭审、司法确认改变的是参与方式,不改变立案条件与审理标准。身份认证、授权委托改变的是提交与核验的通道,不改变文书本身的效力要求:境外形成的身份材料与授权委托书仍须走各自法域的渠道,港澳走委托公证人渠道,其他法域走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渠道。一键查询是法院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打通,不等于当事人免于举证。
| 环节 | 意见安排了什么 | 当事人要做什么 |
|---|---|---|
| 立案与身份认证 | 第三部分:在线立案、身份认证、授权委托 | 境外文书按所在法域渠道办妥效力手续 |
| 审理中的取证 | 第三部分:出入境记录、不动产、婚姻、公证证明一键查询 | 仍须自行举证;需法院调取的另行申请 |
| 调解与确认 | 第六、七部分:调解组织、名册、司法确认 | 先确认调解组织是否依法设立、在名册内 |
| 送达与境外参与 | 第二部分:推动解决送达难、参与诉讼不便 | 属法院侧机制建设;可主动提供送达地址 |
全文只有一处直接落到具体程序处理。
……经依法设立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要读准两个限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及依法确认。它不是开捷径,而是重申既有规则,效力依据在民事诉讼法。反过来说,调解组织是否依法设立、在不在特邀调解名册内,直接影响能否申请司法确认。
……对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纠纷,邀请台办、侨联、残联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化解。……
该件 2026 年 1 月 12 日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组织联合印发,载公报 2026 年第 5 期,是多元解纷机制的通用改革文件;18 号则是专项涉侨文件。两者并存,后者不构成废止或替代,都不是司法解释。
六、谁会用到、怎么用
用得上的是三类人:境内起诉或应诉的海外侨胞、归侨与侨眷、代理人。
- 误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起诉时可直接引来支持诉讼请求。实际:它是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文号为法发字号,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
- 误解:涉侨案件认定标准已统一公布,对上号就有专门待遇。实际:第二部分写的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截至核验日未见统一的认定标准文本。
- 误解:只要涉侨就按涉外程序走;法院能一键查询就不必举证。实际:归侨、侨眷不因身份落入第五百二十条任何一项,海外侨胞多因第(二)项落入;一键查询不改变举证责任。
- 起诉前先做涉外识别,而不是涉侨识别。逐项对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五种情形。
- 身份线索一次说清,但别指望自动生效。归侨、侨眷身份依国务院令第 410 号第二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侨务机构依申请审核认定。
- 境外形成的身份材料与授权委托书,先按所在法域渠道办妥效力手续。港澳走委托公证人渠道,其他法域走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渠道。
- 选调解渠道前先问两件事:该组织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内。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18 号,落款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全文十二部分,新闻局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本文引用引言段、第二、三、六、七部分。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346a5d2dda3ad05335dc86eb102e4.html ;发布稿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214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版本经 2009 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次修正。本文引用第二条,文本取自 https://cs.mfa.gov.cn/wgrlh/flfg/201110/t20111025_961403.shtml (该页著录为 2000 年修正本,版本状态见正文)。
-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410 号,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第二条,并挂第五条条号。原文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861.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经法释〔2022〕11 号第二次修正,2022 年 4 月 10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五百二十条,并挂第五百四十九条条号。原文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651.html
-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6〕1 号,2026 年 1 月 12 日印发,载公报 2026 年第 5 期。本文引用第(五)项,并挂第(七)项。原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05157b6a995eac3c76d7f0a34e92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只挂第十四条条号。
- 效力与时点提示:核验日期 2026 年 9 月 5 日。上列两件意见均为司法政策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截至核验日未见其修改或废止件,亦未见公开发布统一的涉侨案件认定标准文本。公报站实测 https 返 502、http 可达,故按 http 填写;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