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定监护的全部授权来自一条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份协议一旦成立,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2]规定的法定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
- 公证不是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要件,但几乎是它的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3]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法第三十条[3]要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医院、银行、不动产登记等场景真正认的,通常是那份公证书。
- 签完不等于生效。协议只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启动,最稳妥的启动方式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4]的特别程序,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很多人第一次认真想这件事,是在医院走廊里:父母突发脑梗,手术同意书需要家属签字,几个子女意见相左;或者自己独身多年、亲属关系疏远,忽然意识到万一有一天说不了话,谁来替自己决定住院、卖房、动用存款。
法律给了一个提前安排的工具,叫意定监护。它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在我还清醒的时候,由我自己指定将来替我做主的人,而不是等我糊涂了再由法律的顺序或者亲属的争执来决定。
这篇文章按实操顺序讲四件事:这项制度的条文边界在哪里、能安排什么不能安排什么、公证怎么办、到时候怎么启动。文中示例一律为假设情形,人物以甲、乙代称。
一、一条条文撑起来的制度:它优先于法定顺序
把这一条拆开,成立要件其实只有三项,缺一不可:
- 主体要件:订立协议时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意定监护最硬的门槛——已经确诊中重度认知障碍再来签,协议本身的效力就会被质疑。所以这件事的本质是「趁清醒时办」,拖到出事之后往往已经来不及。
- 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口头交代、微信里说一句「以后你管我」,都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的形式要求。
- 时点要件:协议事先订立,将来生效。签字那一刻监护人并不取得任何权利,只有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职责才开始。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一个生活用语,它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5]的两类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5]规定,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判断标准是辨认能力,不是年龄,也不是是否住院。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6]早已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典做的事是把适用主体从老年人扩展到全体成年人——年轻人、单身者、慢性病患者同样可以用。
三条路的关系:先看有没有意定监护
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底怎么确定,法律上是有先后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2]共同构成了「没有事先安排时」的兜底体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的意定监护站在最前面。
| 确定方式 | 条文 | 怎么运作 | 顺位 |
|---|---|---|---|
| 意定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 | 本人清醒时书面指定,指定对象不限于亲属,朋友、社会组织均可 | 优先适用,排斥法定顺序 |
| 法定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2] | 按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担任;第④类须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无意定监护时适用 |
| 协议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7]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在法定资格人内部分配 |
| 指定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7] | 有争议的,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前权益无人保护的,由上述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 争议时启动 |
| 兜底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7]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最后兜底 |
这张表解释了意定监护真正的价值:它把「将来会不会吵、吵起来听谁的」这件事,提前锁定了。假设甲长期独居于上海,与兄弟姐妹往来很少,日常照料全靠朋友乙。若甲不做安排,一旦失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2]的顺序轮到的是甲的近亲属,乙在法律上什么都不是;若甲事先与乙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乙就成为监护人,而无需再去挤法定顺序。
反过来也成立:甲有三个子女,最信任的是长期同住的那一个,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把顺序内的模糊状态明确下来,避免将来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法院层面走指定程序。
二、能安排什么、不能安排什么:监护职责的边界
意定监护协议不是一份「万能授权书」。它授出去的是监护职责,而监护职责的内容与限度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其中细化,不能扩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8]: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据此,可以放进协议里细化的通常是这几类:
- 人身照管:住在哪里(居家、养老机构、随监护人同住)、由谁陪诊、日常起居的安排原则。
- 医疗决定:这是意定监护最常被用到的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9]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10]作了同样口径的规定。患者失去意思能力时,签字权落到近亲属或者依法产生的监护人手上——意定监护人正是通过这一条获得签字资格,这也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照护者最需要的一纸凭据。
- 财产管理:存款的日常支取用途、房屋是否出租、大额支出的决策方式。注意上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8]: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财产,所以协议里写「授权乙将来出售甲名下房屋并自行支配价款」这类条款,超出了监护职责,不会被认可。
- 监督安排:法律未就成年监护的监督人作出专门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自行设置,例如约定由另一位亲友或专业机构定期查看账目、约定重大处分事项须经其书面同意。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实务中越来越常见。
而下面这些,写进去也没有用:
- 处分身后财产。监护关系随本人死亡而终止,遗产分配靠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不能靠意定监护协议约定。
- 免除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乙管理财产产生损失甲方概不追究」这类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8]确立的职责与最有利原则相冲突。
- 全面剥夺本人的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8]明确要求最大程度尊重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仍可独立实施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三、和遗嘱、委托、遗赠扶养协议的分工
咨询中最常见的混淆,是把意定监护当成遗嘱的替代品,或者以为签了一份委托书就够了。四种工具管的是人生的不同时段,彼此不能互相顶替。
| 工具 | 依据 | 管哪一段 | 局限 |
|---|---|---|---|
| 意定监护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 | 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死亡之前:人身照管、医疗决定、财产管理 | 不处理身后事;本人死亡即终止 |
| 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11] | 死亡之后: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设立遗嘱信托 | 生前一天也管不了;不解决失能期间谁签字 |
| 遗赠扶养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12] | 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约定:对方承担生前扶养、死后丧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 相对人限于继承人以外;解决扶养与遗赠对价,不当然产生监护资格 |
| 委托代理(授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13] | 行为能力正常时的具体事务代办,如代办过户、代领款项 | 只能处理财产性事务,不能替代医疗签字等人身照管职责;且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等情形出现即终止 |
值得单独说一句委托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13]列举的委托代理终止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等。它并未把「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列为终止事由,但这不意味着一份授权书可以顶替监护——授权书授出的是代理权,覆盖不了人身照管、医疗同意、居所决定这些监护职责,医疗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被代理人已经失能时通常也不会仅凭一纸旧授权书办理。
实务上的组合是:意定监护协议管失能期间,遗嘱管身后。假设甲希望由朋友乙照护自己余生并在身后取得部分财产,通常的安排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解决照护与决策,同时另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解决财产归属,两份文书分别成立、分别生效。关于财产处分的规则,可参考本站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与民法典继承编。
四、公证怎么办:管辖、材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只要求书面,没有要求公证。也就是说,一份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在法律上并非无效。但在上海的实际使用场景里,我们仍然建议办理公证,理由是证明力和可接受度。
没有公证的协议,将来要靠监护人自己去证明:本人签字属实、签字时确实清醒、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这三件事在本人已经失能之后极难补证。公证的作用,就是把这三点在本人清醒时固定下来。
能不能办、去哪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3]列举了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具体类型外,第(十一)项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即落在这一项下。
管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3]规定,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因此长期在上海生活但户籍不在上海的,可以按经常居住地就近向上海的公证机构申请,不必回原籍办理。
要准备什么、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3]规定了双向义务: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条「告知并记录存档」在意定监护里尤其重要——它本身就是本人当时理解协议含义的证据。
| 环节 | 通常涉及的内容 | 为什么需要 |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婚姻状况与近亲属情况说明 | 确认订立人身份,并让公证机构了解法定监护顺序中还有哪些人 |
| 协议文本 | 监护人及备位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财产管理与报酬安排、监督与解除机制、生效启动条件 | 协议内容越具体,将来的争议空间越小 |
| 意思能力的佐证 | 必要时的近期体检或专科检查资料;公证员单独谈话、录音录像 | 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件 |
| 双方到场 | 订立人与拟任监护人一般均需亲自到场,分别接受询问 | 核实是真实自愿,而非被安排、被引导 |
| 出证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3]) | 因不可抗力、补充材料或需要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期限 |
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写上备位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可能先于本人去世、可能自己也丧失能力、可能到时候不愿意承担。协议里预设第二顺位人选,可以避免将来又回到指定监护程序。同理,把监护人的报酬、费用报销与账目留存方式写清楚,既是对监护人的保护,也是将来核查财产管理是否尽责的依据。
五、什么时候生效:启动比签订更容易被卡住
这是意定监护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步。协议签了、公证也办了,但真到了要用的那一天,监护人拿着公证书去医院或者银行,被问的第一句往往是:凭什么认定他现在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只写了「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没有规定由谁来认定、按什么程序认定。填补这一空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节[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4]: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
两条启动路径的差别,值得摆在一起看:
| 路径 | 怎么走 | 可接受度 | 要注意 |
|---|---|---|---|
| 司法认定(推荐) | 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必要时启动鉴定,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4]) | 最高。判决是权威的能力状态认定,配合公证书使用,医疗、金融、不动产登记等场景争议最小 | 需要时间与鉴定;意定监护人若非近亲属,通常仍需借助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协议中宜提前写明配合义务 |
| 诊断证明+协议约定 | 协议中约定以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作为启动条件,届时凭公证书与诊断材料主张 | 视机构而定。日常照护、陪诊、小额支取较易被接受;处分不动产、大额资金基本不被接受 | 诊断证明解决的是医学判断,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认定;一旦有亲属提出异议,仍会回到司法程序 |
所以务实的做法是两条腿走:协议里写清楚启动条件与配合义务,真正需要动用重大权限时再去做司法认定。假设甲已签订以乙为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协议并公证,甲因病失能后由乙陪同就医、代为签署手术同意书,通常可行;但若需出售甲名下房屋用于支付长期照护费用,实务中一般都要求先有法院的行为能力认定判决,再由监护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8]「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
还要记住这件事是可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4]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对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14]规定,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任一方死亡,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同样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监护人不称职怎么办:撤销与善后
把决定权交给一个人,必然伴随一个问题:他如果滥用怎么办。法律给的答案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5]把有权申请的主体列得很宽: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也就是说,即便被监护人已无亲属可依靠,社区与民政系统仍有启动渠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还有一条应急规则: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条在监护人自己突发变故时是重要的兜底。
反过来,对订立人而言,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是在协议阶段就做好设计:设置备位监护人、约定监督人与查账机制、明确大额支出的审批方式、约定在本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应公证。这些安排都属于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没有禁止,而它们能显著降低将来对簿公堂的可能。
七、六个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
|---|---|
| 「我签了意定监护,对方现在就能帮我管钱了」 | 协议事先订立、将来生效。本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监护职责并未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 |
| 「等父母糊涂了再带去公证处签一份」 | 订立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1]),届时协议效力本身就会被质疑。这项工具只能提前用 |
| 「不公证就没效力」 | 法律只要求书面,公证不是生效要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3]赋予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是实际使用中的关键 |
| 「有了意定监护,就不用立遗嘱了」 | 监护关系止于死亡,遗产分配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14])。两者互不替代 |
| 「监护人可以按协议自由处分我的房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8]限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出该限度的授权条款不会被认可 |
| 「指定了监护人,亲属就完全没话说了」 |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顺序,但亲属仍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15]就监护人失职申请撤销资格,也可对行为能力认定提出异议。协议做得越扎实,异议成立的空间越小 |
不确定自己该先做哪一步、材料够不够的,可以先用我的情况严重吗:判断期十八问做一次梳理,再看该怎么办:路径选择十四问;需要委托办理的,见委托说明。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 解决成年人可否事先书面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及其生效时点,是意定监护的唯一直接依据;条文内容已在正文第一节完整引述。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 解决无意定监护安排时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担任顺序:由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 分别解决公证事项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兜底事项)、管辖机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当事人如实说明与公证机构告知并记录存档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的期限、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四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 即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分别解决申请主体与管辖法院、必要时的鉴定及对已有鉴定意见的审查、近亲属为代理人与询问本人意见及判决方式、原因消除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四条内容已在正文第五节引述。需与之区分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属同章第五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规定的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与申请书要求,以及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情形时另行指定,与行为能力认定无关,本文不作依据。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标准(能否辨认、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认定后本人恢复的可申请变更的路径。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 解决老年人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的问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未事先确定的,依法确定监护人。该条是民法典意定监护的制度渊源。对应正文: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分别解决监护资格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的临时监护,以及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兜底监护。对应正文: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解决监护职责的内容与责任、突发事件下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安排必要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财产处分限制以及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条文内容已在正文第二节、第六节引述。对应正文:第二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解决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与同意主体: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是意定监护人取得医疗签字资格的依据。对应正文: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 解决患者知情同意权: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相关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对应正文: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解决遗嘱的功能边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 解决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 解决委托代理的终止事由: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用于说明授权书为何不能替代监护安排。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 解决监护关系终止的四类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并规定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解决监护人失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撤销其资格的条件与有权申请的个人、组织范围;条文内容已在正文第六节引述。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
效力提示:意定监护的直接依据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一条,关于启动条件、监督机制、报酬安排等,法律尚无统一细则,本文所述属于依据现行条文与公证实务的一般说明,个案办理口径以受理机构的要求为准;本文所引民事诉讼法条文号依据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文本,与修正前的旧条文号不同,援引时请以现行文本为准。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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