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子关系争议只有两类诉、三种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1]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注意最后这半句——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不能请求否认。
- 拒绝鉴定不等于案件僵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2]给出的是一条三要件的推定规则:起诉方已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三者同时具备,法院可以推定起诉方的主张成立。缺了第一个要件,拒绝鉴定本身推不出任何结论。
- 亲子鉴定不是谁想做就能做,也不能强行取样。诉讼中的鉴定由当事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3]申请,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私下寄样本做的所谓匿名鉴定,与诉讼中的鉴定不是一回事。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带着极强的情绪进来,问的却常常是同一组技术问题:我能不能告、告谁、法院会不会同意做鉴定、对方死活不做怎么办、做出来之后钱怎么算。情绪的部分本文帮不上忙,规则的部分可以一次讲清。
下面按诉讼推进的顺序展开:先分清两类诉与原告资格,再看立案的两道门槛(正当理由与必要证据),然后是鉴定的启动流程、拒绝鉴定的推定规则,最后是认定之后抚养费与费用返还的处理。文中所有规则均对应到具体条号,示例一律为假设情形。
一、先分清两类诉:谁能告、告的是什么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这一条把原告资格切得很干净,两款的差别不是措辞疏忽,而是刻意安排: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权只给了父母,没有给子女。立法上的考虑是保护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秩序与受抚养利益,避免成年子女以否认之诉切断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比较项 | 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 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
|---|---|---|
| 适格原告 | 父、母,以及成年子女 | 仅父或者母;成年子女不享有此项诉权 |
| 诉讼请求 | 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 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
| 典型场景 | 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确认生父身份并据以主张抚养费;成年子女寻亲;补办出生登记需要身份依据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方事后对血缘产生异议 |
| 共同门槛 | 均须同时具备「有异议」+「有正当理由」;进入实体审理后还要有必要证据(见第二节) | |
| 认定后的效果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随之成立,抚养费、继承等一并受影响 | 身份关系被否定,此前已支出的抚养费可能涉及返还(见第五节) |
未成年子女能不能当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只列了「父或者母」和「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未被单独列出。实务中的通常处理是:未成年子女的确认请求,由其监护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4]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该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这一路径与直接抚养方以自己名义主张抚养费是两回事,起诉前应把原告到底列谁想清楚。
被告怎么列?确认之诉一般以被主张的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否认之诉一般以配偶一方为被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各地法院在是否将子女列为当事人上做法不完全一致,立案前宜先与受理法院确认列明方式,避免因主体问题被要求变更或补正。
二、两道门槛:什么算「正当理由」,什么算「必要证据」
很多人以为亲子关系诉讼就是「起诉—鉴定—出结果」,实际上在鉴定之前有两道筛子。第一道在起诉阶段,叫正当理由;第二道在实体审理阶段,叫必要证据。前者决定法院是否把案子往下推,后者决定对方拒绝鉴定时法院能不能作出对你有利的推定。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把这一条拆开看,推定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 起诉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这是前提,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 另一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
- 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三者缺一不可。只喊「他不敢做鉴定,说明心里有鬼」,而拿不出任何必要证据,法院无从适用这条推定;同样,对方即使拒绝鉴定,只要提出了有分量的相反证据,推定也不当然成立。请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以推定」而不是「应当认定」,法院仍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正当理由」在起诉阶段解决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把「有正当理由」写进了起诉要件,目的是防止仅凭猜疑、赌气或者为了在离婚谈判中施压就发动这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逆,门槛必须比普通民事案件高。实践中,法院审查的是异议是否有客观依据可循,而不是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就把结论证明到位。常见可以说明正当理由的线索包括:血型等医学指标存在明显矛盾、生育时间与同居时间在客观上无法对应、一方自认或有明确书面表述、既往已有非诉的检测结论等。
「必要证据」是一组间接证据的组合,不是单一铁证
「必要证据」并不要求原告先拿出一份鉴定意见——如果已经有了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也就不需要这条推定规则了。它要求的是:把一组间接证据组织起来,达到使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具有相当可能性的程度。以下按两类诉分别列举可考虑收集的材料方向:
| 诉讼类型 | 可以考虑组织的证据方向 | 要注意什么 |
|---|---|---|
| 确认之诉(主张存在亲子关系) | 共同生活或同居期间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孕产期病历与受孕时间的对应关系;对方对子女的抚养行为(转账、探视、照片、聊天记录中的称谓与承诺);亲属或知情人的陈述 | 转账与聊天记录要保持完整上下文,片段截图容易被质疑断章取义;能体现持续性的材料比孤立一两次更有说服力 |
| 否认之诉(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 | 受孕期间双方客观上无同居可能的证明(出差、出境、就医、服刑等记录);医学上难以解释的矛盾;对方的相关陈述 | 此类证据多为客观性材料,能调取原始出处的尽量调取原件或出具单位的证明,避免仅凭自述 |
假设示例(以下情形为便于说明而假设,非真实案例):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甲主张受孕期间自己连续在外地工作、双方无同居可能,并提交了单位考勤与差旅记录、往返票据以及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这类材料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血缘关系,但组合起来足以使「亲子关系可能不存在」达到相当程度,属于第三十九条[2]意义上可供审查的必要证据;此时乙如果既不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即具备适用推定的基础。反过来,若甲仅陈述「孩子长得不像」而无其他材料,则不具备适用推定的前提。
三、亲子鉴定怎么启动:一条有固定步骤的程序
诉讼中的亲子鉴定不是当事人自己找一家机构送检那么简单,它是一项由法院主导的证据调查活动,从申请到出具意见有一套固定动作。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款很重要:即便双方都没提出申请,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亲子关系涉及未成年人身份的稳定,属于法院会主动关注的事项。
| 步骤 | 做什么 | 依据与要点 |
|---|---|---|
| 第一步:释明与指定期间 | 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条[5]。收到释明后不要沉默,沉默的成本见第二步 |
| 第二步: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 | 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 同一规定第三十一条[5]: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 第三步:确定鉴定人 | 法院准许申请后,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同一规定第三十二条[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3]的口径一致。这一步是当事人参与度最高的一步,机构资质应事先核对 |
| 第四步:取样与检验 | 被鉴定人本人到场,核验身份证件、拍照留存,在见证下采集样本 | 取样过程的身份核验与全程留痕是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关键;本人不到场、样本来源无法核实的,结论难以采信 |
| 第五步:质证 | 鉴定意见送达双方,作为证据接受质证 | 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或申请重新鉴定,见下文 |
私下做的「匿名鉴定」为什么常常用不上
不少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自行寄送样本做过一次检测,拿着报告来问能不能直接用。这类报告的问题不在检测技术,而在样本来源无法核实:谁的样本、由谁采集、有无调换,均无第三方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6]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方一旦对样本来源提出异议而报告又无法回应,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但这不等于它毫无用处。合理的定位是:把它当作说明「正当理由」与部分「必要证据」的材料之一,用来推动法院启动正式鉴定,而不是指望它单独定案。另外提醒一句,未经对方同意私自采集其身体样本送检,本身可能引发权益争议,操作前应审慎评估。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 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7]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请注意,异议必须落在这四类资格与程序问题上,单纯不接受结论不构成重新鉴定的理由。
- 要求鉴定人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8]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是一条实打实的救济,异议成立时应当用足。
四、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不是强制,而是推定
这是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对方就是不去,法院能不能押着他抽血?答案是不能。人身检查带有强制性,现行法没有为亲子鉴定设置强制取样的手段。法律选择的是另一条路——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你有权不配合,但要承担不配合带来的证明上的不利后果。
这条路径由两个规则共同支撑。一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2]的专门推定;二是证据妨碍的一般规则。
在亲子关系案件里,「控制证据」的表现就是控制着自己或未成年子女的生物样本。当一方掌握着唯一能查明真相的检材却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时,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不利于该方的认定。下表把常见组合列出来:
| 起诉方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 | 对方的态度 | 可能的处理方向 |
|---|---|---|
| 已提供 | 无相反证据,拒绝鉴定 | 符合第三十九条[2]的三要件,法院可以推定起诉方主张成立 |
| 已提供 | 提出了有分量的相反证据,但仍不配合鉴定 | 推定不当然成立,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双方举证攻防继续 |
| 未提供或明显不足 | 拒绝鉴定 | 缺少适用推定的前提,通常由起诉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 已提供 | 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配合(如重病、在外确不能到场) | 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一般应另行安排时间或方式,而非直接推定 |
三点提示需要说清楚:
- 「拒绝」需要被固定下来。口头说不做、电话里推托,事后都可能被否认。可行的做法是通过法院书面通知、笔录记载、送达回证等方式,把释明过程和不配合的事实留在卷宗里,形成可查的记录。
- 「可以」不是「应当」。第三十九条[2]与第九十五条[9]用的都是「可以」,法院享有裁量空间,会结合必要证据的强弱、拒绝的理由是否正当、案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把握。把全部希望押在「对方肯定不敢做」上并不稳妥,必要证据仍要认真组织。
- 拖延也可能被评价。反复以各种理由推迟、约定时间不到场、临场拒绝取样,实质上与拒绝无异,法院可以按不配合处理。
五、认定之后:抚养费怎么算,已付的钱能不能要回来
鉴定意见只是把事实查清,真正影响生活的是随之而来的财产与身份后果。两类诉的走向完全不同。
确认成立:抚养义务随身份关系一并成立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确认之诉胜诉后,抚养费主张即有了依据[10]。数额的确定规则与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一致,可参考本站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之外的抚养费专题与法规库中的解释全文。
关于能不能追溯到出生之日,实践中的处理并不整齐。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11]明确,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能简单以「已经过了三年」为由驳回抚养费主张;至于过去期间的费用如何计算、是否全额支持,仍取决于个案事实与法院裁量。
否认成立:已支出的抚养费与精神损害
否认之诉获得支持后,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抚养他人子女,通常被称为欺诈性抚养。实务中的主张路径主要有两条,可以并行考虑:
- 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12],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主张时需要把实际支出的范围与金额举证清楚,凭空按年限估算通常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13],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门槛是「严重」,需要结合欺瞒的时间跨度、方式与实际影响说明。
- 若同时提起离婚诉讼,还可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14]的离婚损害赔偿: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用前提是因该情形导致离婚,且须由无过错方主张。
需要坦率说明的是:这几条请求权的成立与具体数额,取决于个案证据与法院认定,本文不对结果作任何预期。
六、六个常见误区与实务提示
| 常见说法 | 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
|---|---|
| 「他不敢做鉴定,法院就该判我赢」 | 推定有三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2]要求起诉方先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法院才可以推定。空手起诉推不出结论 |
|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抽血」 | 现行法未设置强制取样手段。法律的处理方式是举证责任上的不利后果,即第三十九条[2]的推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9]的证据妨碍规则 |
| 「我自己寄样本做的报告可以直接定案」 | 样本来源无法核实是主要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6]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类报告更适合用于说明正当理由、推动法院启动正式鉴定 |
| 「成年子女也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1]只赋予成年子女请求确认的诉权,否认之诉的原告限于父或者母 |
| 「双方签了协议放弃追究,就一了百了」 | 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不能通过约定创设或消灭;涉及未成年子女受抚养权利的处分,也不因协议而当然免除法定义务 |
| 「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换一家重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7]限定为四类情形:鉴定人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单纯不接受结论不构成理由 |
三条实务提示
- 把动作留痕。无论是释明、通知取样还是对方的不配合,尽量通过法院的书面文书与笔录固定,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 先想清楚要什么。确认之诉往往是为了抚养费或身份登记,否认之诉往往连着离婚与财产主张。诉讼请求的组合方式会直接影响管辖、举证与周期,宜在起诉前一并规划。
- 把未成年人的影响放进决策。这类诉讼的结果对孩子是不可逆的,法院在裁量时也会考虑这一点。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值得比一般案件多想一步。
不确定自己手上的材料是否达到「必要证据」的程度、该走确认还是否认路径的,可以先用我的情况严重吗:判断期十八问做一次自我梳理,再看该怎么办:路径选择十四问与流程指南。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解决谁有权提起亲子关系诉讼、能提哪一类诉的问题:父或者母可请求确认或者否认,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且均需具备正当理由。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二节、第六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 —— 解决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起诉方已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起诉方主张成立。对应正文: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本站转载全文见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解决鉴定由谁启动、鉴定人由谁确定的问题:当事人可申请鉴定,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认为需要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 解决未成年子女如何参与诉讼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对应正文:第一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分别解决法院释明与指定申请期间、逾期申请或不预交费用视为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鉴定人协商与指定三个程序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解决私下委托的检测报告能否直接采信的问题: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六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 —— 解决何种情形下可以重新鉴定的问题,限于鉴定人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及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解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的救济问题: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应正文:第三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 —— 解决控制证据一方不配合时的后果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待证事实为真实。对应正文:第四节、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解决确认亲子关系后抚养义务如何落地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 解决抚养费请求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解决否认成立后已支出抚养费能否请求返还的问题: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问题: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解决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问题,列举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对应正文:第五节
效力提示:本文引用的推定规则使用的是「可以推定」「可以认定」的表述,属法院裁量范围,不构成必然结果;个案认定取决于必要证据的强弱、拒绝配合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示例均为便于说明而设的假设情形。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十大变化逐条解读 · 司法解释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