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研 究 · 深 度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签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边界与实操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定门槛其实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允许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唯一的形式要求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没有要求公证,也没有要求见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回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3]的法定财产制。
  • 真正让协议落空的,往往不是格式,而是性质被认定为赠与。把「甲婚前所有的某套房自签订之日起归乙」这类条款写成针对单项财产的无偿给予,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行使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5]对这一情形给出了明确指引。
  • 协议能处分的只有财产,动不了身份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6]要求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永不提出离婚」「免除抚养费」「限制人身自由」这类条款,即使双方签字按印,落在财产之外的部分也不产生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这些年被问得越来越多:一方开公司怕经营风险波及家庭,一方拿婚前房产出来加名又心存顾虑,还有人想用一纸协议给感情裂痕上一道保险。真正签起来,大家关心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这张纸到底管不管用,管到哪一步为止。

本文按四条线展开:协议的法定空间有多大、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分别到哪里、哪些条款写了也没用、一份站得住的协议怎么落笔。文中所有规则都对应到具体条号,示例一律以甲、乙代称,均为便于说明的假设情形。

一、先分清三样东西:财产制约定、单项赠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被统称为「婚内财产协议」的文本,法律性质其实分属三类,适用的规则和风险完全不同。签之前先确认自己要的是哪一类,比反复斟酌措辞更重要。

类型主要依据典型表述效力特点
夫妻财产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概括性地改变财产归属规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后持续适用,不以离婚为前提
单项财产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5]甲名下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所有指向特定标的物的无偿给予,权利转移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8]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的,须证明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者最要紧的分野在于「有没有一个特定的标的物被无偿转移」。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改变的是一整套归属规则,不存在谁把某件东西白送给谁的问题;而约定「我名下这套房归你」,指向的是一项确定财产的无偿给予,赠与规则就有了适用余地。实务中大量协议之所以最后没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正是因为把第二类内容塞进了第一类的外壳里。

第三类同样常被混淆。以「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全部归乙」为内容的条款,性质上是附条件的安排,条件是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它并不改变财产归属,也无法据此要求现在就过户。想让约定从签字之日起就生效,就不能把生效条件挂在离婚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给了多大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一条要抠出四层信息。

  • 约定的对象很宽。不只是婚后所得,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把婚后工资约定为各自所有,都在条文明确列举的范围内。
  • 约定的模式有三种,并且可以拆着用。「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条文原文,意味着完全可以做混合安排:经营性资产归各自,工资性收入归共同;或者某一处不动产归共同,其余各归各。这是最贴近多数家庭需求、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种写法。
  • 形式要件只有「书面」。公证不是生效条件。当然,公证在证明签署真实、防止事后否认签名上有实际价值,尤其在一方后续可能主张受胁迫时;但把「没公证所以无效」当成常识,是误解。
  • 「约定不明确」等于没约定。写成「婚后财产各自管理」「大额支出共同商量」这类管理性、倡导性表述,并没有改变归属,最终仍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3]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把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列为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3]把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列为个人财产。协议要真正起作用,必须落在归属二字上。

还有一个时点问题:条文用的是「男女双方」,并非「夫妻双方」,婚前签订、婚后随婚姻关系成立而适用是可行的安排。但要在文本里写清生效时点,避免出现「签了却不知从哪天算起」的争议。

三、对外效力的边界:协议管得住夫妻,管不住债权人

这是婚内财产协议最被高估的一块。很多人签协议的真实动机是「隔离风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第三款设了一道很硬的门槛:约定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要以个人财产清偿,前提是「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这道门有多难过:主张以个人财产清偿的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确实知悉该约定。仅仅签了协议、甚至办了公证,都不等于债权人知道。真正有用的做法是在对外交易文件中留痕——例如在借款合同、担保文件中载明对方已知悉夫妻分别财产制安排并由债权人签字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9]: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结论很清楚:对外债务是共同还是个人,主要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9]的规则决定,而不是由夫妻之间的协议决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在夫妻内部可以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却不能直接对抗一个不知情的债权人。

另有两条在债务已经产生之后会发挥作用。其一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10]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同样可以撤销。假设甲已负有到期债务,此时与乙签订协议把名下全部财产约定归乙所有并办理过户,这一处分很可能落入上述条文的射程。其二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1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婚内财产协议的正确定位是厘清夫妻内部的归属与责任,而不是债务发生后的资产腾挪工具。想靠它对抗已经在途的债务,往往适得其反。

四、最常见的失效原因:约定被认定为赠与

这是婚内财产协议纠纷里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类,也是当事人预期落差最大的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5]: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把两条串起来读,风险点非常具体:假设甲乙签了一份协议,其中一条是「甲名下某处房屋归乙所有」,但一直没去办变更登记。日后关系恶化,甲表示撤销该条款,乙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依上述规则,法院可以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处理。协议白纸黑字签过,并不当然意味着必然过户。

这里还叠加了物权变动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12]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仅凭协议条款,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会自动跑到另一方名下。

怎么降低这个风险?实务上有三条路径,效果由强到弱:

  • 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权利一旦转移,任意撤销权就没有适用余地。这是最彻底的做法。
  • 对赠与条款办理公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第二款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注意这里公证的意义与第二节所说的「证明真实性」不同,是直接排除撤销权。
  • 把条款写成整体性的财产制约定,而非单项赠与。例如以「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如下」为统领,对包括该处不动产在内的各项财产作出通盘安排,并明确此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作出的夫妻财产约定。需要说明的是,条款性质最终由裁判者依内容认定,措辞不能保证结论,但一份只有单项无偿给予、没有任何对价与整体安排的文本,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显然更高。

动产与权益类财产也有类似问题。约定车辆、股权、账户资金归某一方的,同样要考虑登记、变更、交付是否完成——协议签署只是第一步,权利变动要靠履行动作落地。

五、写了也没用的五类条款

协议里最容易出现的失误,是把感情诉求写成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6]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同时具备三项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项是绝大多数无效条款的绊脚点。

还要注意一条常被忽略的定性规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13]第二款明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才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套用「签了就要守约」的合同逻辑去处理身份性内容。

条款类型典型写法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限制婚姻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提出者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14]确立婚姻自由,此类限制不产生效力
纯粹的忠诚违约金一方出轨的,支付违约金若干万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15]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属倡导性条款;结合上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13]第二款,实务中对此类约定能否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争议较大,不宜作为主要保障手段
免除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双方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包,另一方永不负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16]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7]规定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定义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限制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一方须每日报备行踪,违反者放弃全部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落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6]第三项之外
损害第三人利益为规避已发生债务,将全部财产约定归无债务一方可能触发《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10]的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的还可能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11]无效

另有一类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签署过程有瑕疵的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18]分别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第三人欺诈的情形、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或者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产房里、争吵后、以「不签就离婚」为压力签下的协议,争议往往集中在这里。撤销权的行使有法定期间限制,不能无限期拖延。

反过来看,这也提示了签署环节应当注意的事:给足考虑时间、双方各持文本、如实披露财产状况、必要时各自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这些做法不写进条款,却直接影响协议将来是否站得住。

六、不离婚也能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19]的两种情形

当一方已经出现转移财产的迹象,另一方想要的往往不是签协议,而是现在就把共同财产分掉。这条路是有的,但入口很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点要留意。第一,这是法定情形的封闭列举,「感情不和但暂不离婚」「担心以后被转移」都不在其中,仅凭担忧提起分割请求难以获得支持。第二,第(一)项的落点在行为,主张方要举出转账记录、资产处分痕迹、异常负债等具体证据,抽象怀疑不够。第三,这与协议是两条并行的路:协议是双方合意,分割之诉是单方救济;若对方肯谈,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签一份书面约定,往往比诉讼更快也更全面。

七、实操:一份站得住的协议怎么落笔

下面是签署环节的检查清单,按照从「必须有」到「最好有」的顺序排列。

要素为什么必要落笔时注意
明确的定性表述决定适用财产制约定规则还是赠与规则写明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作出的夫妻财产约定,并对各类财产作通盘安排,避免只有孤立的单项无偿给予条款
财产清单足够具体避免落入「约定不明确」而回到法定财产制不动产写权属证书编号与坐落,车辆写车牌与识别代号,股权写公司名称与出资比例,账户写开户行与尾号;对将来取得的财产,用类别加时间段的方式覆盖
归属而非管理只有归属条款才改变财产制写「归甲个人所有」,不要写「由甲负责管理使用」
生效时点与适用范围防止「从哪天起算」的争议写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婚前签订的写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适用),并写明是否溯及既有财产
债务安排内部分担的依据可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并明确内部追偿权,同时理解其对不知情债权人的效力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9]限制
履行动作条款让权利真正转移约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股权变更、车辆过户的具体期限与配合义务,并约定不配合时的处理
披露与自愿的记载降低事后被主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风险写明双方已相互披露主要财产与负债、已有充分时间考虑、系自愿签署;条件允许的双方各自获取独立法律意见
变更与解除机制情况变化时有据可依约定变更须书面并经双方签署,避免口头修改引发争议
公证(可选但常常值得)对赠与条款可排除任意撤销权见第四节;对整体财产约定,公证的主要价值在于固定签署过程的真实性

需要提醒的是:协议的边界始终是财产。子女抚养、探望安排、离婚与否,都不宜作为对价写进婚内财产协议;确有需要的,应在相应程序中另行处理。

如果不确定自己该走协议路径还是诉讼路径,可以先看我的情况严重吗:判断期十八问做一次梳理,再看该怎么办:路径选择十四问。涉及财产分割规则的全景,可参考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八、几个常被问到的误区

常见说法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的形式要求只有书面。公证不是生效条件,但对赠与条款而言,公证可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第二款排除任意撤销权,价值在此
「协议里写了房子归我,就等于房子是我的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12]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生效;若该条款被认定为赠与,变更登记前赠与方还可能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5]撤销
「签了各自财产各自负债,我就不用管对方的债了」对外效力取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9],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第三款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这一要件;不知情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
「协议里约定孩子抚养费由一方全包,另一方就永远不用给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7]规定的抚养费请求权属于子女,父母之间的约定不能剥夺
「他在转移财产,我只能等离婚时一起算」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19]两种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协议签了就永远不能改」夫妻可以书面变更或解除原约定;此外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受损害方可依法请求撤销,见第五节
「写上出轨净身出户,就等于上了保险」此类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见第五节。真正稳妥的做法是把安排落到财产归属与履行动作上

说到底,婚内财产协议是一份需要被履行的文件,不是一份用来安心的文件。条款写得再周全,如果该办的登记、该做的变更一直搁置,它在关键时刻能起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依据与来源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每条均先列法律全称与条号,再附条文全文,最后说明该条解决什么问题及其对应的正文位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条文全文: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解决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三种归属模式、书面形式要件、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约定各自所有时对外债务的清偿规则。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条文全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解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条文全文: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解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条文全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撤销权。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八节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二条
    条文全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解决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时的处理路径。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八节。本站转载全文见法规库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条文全文: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判断协议条款是否无效的总闸门。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五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条文全文: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解决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顺序(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对应正文:第一节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全文: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全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解决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约束力,以及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时须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审查标准。对应正文:第一节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条文全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部分的举证例外)。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七节、第八节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第五百三十八条全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全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解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五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条文全文: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解决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应正文:第三节、第五节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条文全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解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应正文:第四节、第八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条文全文: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解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顺序(先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无规定的才参照适用合同编)。对应正文:第五节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条文全文: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解决婚姻自由原则,是限制离婚自由类条款不能成立的依据。对应正文:第五节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条文全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解决夫妻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要求。对应正文:第五节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条文全文: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解决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及扶养费请求权。对应正文:第五节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条文全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解决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对应正文:第五节、第八节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全文: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全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全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全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解决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条文全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对应正文:第六节

效力提示:本文所述条款性质的认定(属夫妻财产制约定还是单项赠与)、协议可撤销与否,均取决于个案的文本内容、签署背景与证据情况,本文提供的是规则框架与常见风险点,不构成对任一具体条款效力的结论;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十大变化逐条解读 · 司法解释汇编 · 流程指南

咨询律师

021-8012-0918 点击拨打 · 工作日 9:00–18:00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 手机端长按识别
添加后请备注:联系婚姻家事部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写邮件 · 请注明联系婚姻家事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