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有子女就当然有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1]把请求权的门槛写得很明确:只有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才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退休金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身体尚能自理的老人,单以年纪大为由主张一笔定额赡养费,通常缺乏请求权基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规定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项义务并不因此消失。
- 赡养费没有抚养费那样的比例尺。抚养费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参考区间,赡养费没有对应的比例条文。数额靠三个变量推出来:老人的合理需要(基本生活、医疗、护理、居住)减去老人自身的收入与配偶扶养,得出缺口,再按各子女的负担能力分担,并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多子女之间不必然按人头均分。
- 赡养义务不能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4]进一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我不要遗产所以不养、你再婚了我就停付、房子过户给我我才养——这几类条件在法律上一律不成立。
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长得像,打起来的感觉却完全不同。抚养费有一把现成的比例尺,赡养费没有;抚养问题只涉及父母两个人,赡养问题常常牵扯三四个兄弟姐妹,外加各自的配偶和各自的算法。到了法庭上最常见的场面是:老人说不清自己每月究竟缺多少钱,子女们各自拿出一沓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出得比别人多,而法院真正要认定的事实,两边都没准备。
这篇文章解决三件事:赡养费按什么算出来、多个子女之间怎么分担、哪些条件在法律上根本挂不住。文中规则一律对应到具体条号,方便逐条核对。
一、先划范围:谁是赡养人,什么条件下才需要付钱
这一款里有三个词值得逐一拆开。
- 成年子女。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不负担赡养费。子女本人尚在读书、无独立收入的,通常不具备给付能力,但这属于负担能力的判断,不是义务的免除。
- 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权以对方不履行为前提。已经按需承担、双方并无争议的,不必也不需要另行主张。
-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这是选择关系,不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一即可。缺乏劳动能力可通过年龄、疾病、伤残、丧失自理能力等事实认定;生活困难则看其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收入尚可但因重大疾病导致支出剧增的,同样可能落入生活困难。
接下来的问题是: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到底有几个。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身份 | 是不是法定赡养人 | 依据与条件 |
|---|---|---|
|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
| 养子女 | 是(对养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5]: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6]: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不在此列 |
| 已出嫁的女儿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不作性别区分,出嫁与否不影响赡养义务,这是纠纷中被误解最多的一点 |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有条件地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7]: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 儿媳、女婿 | 否(但有协助义务) | 不是法定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8]: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被他人依法收养后的子女,对生父母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划清这张表的实际意义在于:赡养费的分担只在法定赡养人之间进行。把儿媳、女婿直接列为被告,或者在子女健在且有能力时越过子女直接向孙辈主张,都会在第一步就遇到障碍。
二、赡养费怎么算:没有比例条文,只有三个变量
先说一个必须接受的前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给赡养费设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只解决有没有请求权,没有规定按子女月收入的百分之多少计算;这一点与抚养费有明确参考区间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原因也不难理解——抚养费的起点是孩子的成长需要,而赡养费的起点是老人的缺口,不是子女的收入。
所以计算路径是三步,而不是一步。
| 第几步 | 要算什么 | 依据与常用证据 |
|---|---|---|
| 第一步 | 老人的合理需要: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居住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9](治疗、护理与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10](住房安排);证据为病历与诊断证明、长期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护理等级评定或护工费用凭证、房租或物业水电账单 |
| 第二步 | 扣除老人自身的收入与配偶的扶养,得出缺口 | 退休金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保、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11]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老人配偶尚有能力的,先在夫妻之间解决一部分 |
| 第三步 | 把缺口按各子女的负担能力分配 | 各子女的工资流水、个税记录、社保缴纳基数、经营收入;同时看健康状况、本人家庭负担、是否与老人同住并实际照料 |
三个变量之外还有一把标尺: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赡养费要保障的是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准,不是子女的生活水准,也不是老人年轻时的生活水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这一条决定了两件事。其一,医疗费与护理费属于赡养的内容,不是额外的恩惠;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是把稳定支出(如长期用药、养老机构费用)折入月度赡养费,把偶发的大额医疗支出约定为按份额据实分摊,避免每次住院都重新吵一遍。其二,照料可以委托,但不能推卸——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按老人的意愿安排他人或者机构照料,相应费用仍由赡养人承担。
居住和精神层面也各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10]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人自有住房赡养人还有维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12]则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
三、多子女之间怎么分担:不是除以人数
多子女家庭的争议,八成不在总额,而在分法。这里有四条需要先讲清楚的规则。
第一,赡养是各子女共同负担的义务,但份额按能力定,不按人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把赡养人界定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并未规定平均分担。实务中,法院通常综合各子女的收入水平、健康状况、本人的家庭负担、是否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否实际承担照料等因素确定各自份额。收入差距明显的兄弟姐妹之间,判付金额不同是常态。
第二,出力可以折抵出钱,但要能说清。与老人同住、承担日常起居与就医陪护的一方,通常在现金给付上相应少担;但这需要有可查的事实支撑(居住地址、就医陪同记录、日常开支凭证),而不是笼统地说自己付出更多。相应地,另一方也不能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已经尽责,经济供养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三项义务中的一项。
第三,兄弟姐妹之间可以协议分担,但协议有法定门槛。
请注意这一条的两个限制:协议要经老年人同意,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这意味着子女们背着老人谈成的分担方案,对老人不发生效力;把老人应得的保障压到法定水平以下的约定,同样不能对抗老人的请求。协议真正的作用,是在赡养人内部把份额、方式、时间固定下来,减少反复。
第四,几类不计入分担的情形。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子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5]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不列入分担;已经死亡的子女,其份额不当然转移给该子女的配偶,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7]条件时,由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程序上还有一个常被问到的点:老人能不能只起诉其中一个子女。老人当然可以选择起诉的对象,但由于份额需要在全部赡养人之间统一确定,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追加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参加诉讼,以便一次性把分担关系理清。与其被动等待追加,不如在起诉时就把全部法定赡养人列明。
四、能不能附条件:五类常见说法的实际效力
赡养纠纷里最有市场的一类主张,是把赡养义务与某个条件挂钩:放弃继承、老人再婚、房产过户、小时候没被照顾过、其他兄弟不出钱。法律对这一类主张的态度非常统一。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需要说明的是:老年人与配偶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其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11],并非本条内容;本文第二节计算缺口时对配偶扶养的扣减,即以该条为据。
「或者其他理由」五个字是这一条的重心:它不是列举,而是兜底。赡养义务源于父母子女这一法定身份关系,不以对价为基础,因此不能通过放弃某项权利来交换免除。
| 常见说法 | 法律上的实际效力 | 依据 |
|---|---|---|
| 「我声明放弃继承,所以不用赡养」 | 不成立。放弃继承权不能免除赡养义务;而且不赡养还会在遗产分配上产生反向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14] |
| 「父母离婚了/母亲改嫁了,我就不用给了」 | 不成立。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或消除,也不因老人再婚而转由新配偶独自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15] |
| 「把房子过户给我,我才养」 | 不成立,且做法本身有风险。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子女不得干涉,更不得以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16]、第十九条[3] |
| 「小时候他没管过我/没出过学费」 | 不能作为拒绝赡养的抗辩。父母是否曾充分履行抚养义务,不构成免除成年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在极端情形下可能影响数额的酌定,但不改变义务本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或者其他理由」的兜底表述 |
| 「兄弟姐妹都不出,我也不出」 | 不成立。各赡养人的义务各自独立,他人不履行不构成自己不履行的理由;正确做法是把全部赡养人纳入协议或者诉讼一次理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第二十条[13] |
第一行值得单独展开,因为它常被反过来误读。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的走向与「放弃继承换免除赡养」正好相反:赡养与继承不是可以互换的对价,但赡养的履行情况会在继承阶段被清算。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能力有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说,一个人既不能靠放弃继承来免除赡养,也无法通过不赡养而保住原本均等的份额。同样的逻辑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8]上:法律并不要求儿媳、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一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
第二行的两条依据可以对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4]从子女一侧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并明确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15]从老人一侧规定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两条指向同一个结论:老人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减不免。
五、赡养协议怎么签才站得住
大多数赡养纠纷本可以不进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13]专门为此留了通道,但一份能用的赡养协议要过三道门槛。
| 门槛 | 具体要求 | 常见做法 |
|---|---|---|
| 老人同意 | 协议须经老年人同意,且不得违反老年人的意愿 | 由老人本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老人书写不便的,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其真实意思 |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不得把保障水平压到法定要求以下,不得约定以放弃继承、不得再婚等条件免除或换取赡养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第十九条[3]逐条核对 |
| 有监督与执行的抓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13]规定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签订时可请居委会、村委会或老年人协会见证并留存一份,履行出现问题时先由其督促 |
条款上建议写全下面几项,缺一项就会成为日后争议的入口:
- 现金给付:每人每月的具体金额、支付日、收款账户,以及逾期怎么处理。
- 医疗与护理:日常药费怎么摊,单次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支出按什么份额据实分摊,护理或养老机构费用由谁先垫、怎么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9]把治疗、护理与照料责任写得很明确,协议照此展开即可。
- 居住与照料:老人住在哪里、由谁照料、轮流照料的排班与交接,以及不能亲自照料时委托何人或何机构。
- 看望与联系: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多久看望一次、以什么方式保持联系。
- 调整机制:老人收入变化、罹患重大疾病、物价与当地生活水平变化时,金额如何调整,由谁提出、多久内答复。
- 争议解决:先由见证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反过来,有几类条款写进去也不产生效力:以老人放弃再婚为条件的、以某一子女单方放弃继承换取免除赡养的、约定老人此后不得再向任何子女主张增加的。前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与第二十一条[15],第三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13]关于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意愿的限制。
六、程序上的五个实际问题
1. 多年没要,现在还能不能要
这一条的意思是:诉讼时效不构成障碍。老人不会因为多年未主张而丧失请求权。但要区分两件事——请求权本身不受时效限制,是一回事;主张往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仍需就当时的实际需要与支出举证,是另一回事。实务中更常见、也更容易支持的,是自主张之日起按月给付。
2. 子女分散在各地,去哪里起诉
这是对老人非常友好的一条:兄弟姐妹分散在不同城市时,不必逐一到各被告所在地起诉,可以由老人住所地法院一并管辖。这也是前面建议把全部法定赡养人列为被告的一个附带好处——被告分散反而触发了这条便利管辖。
3. 判决前的急需开支怎么办
赡养费案件被明确列为可以先予执行的第一类。老人处于医疗或基本生活的急迫状态时,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不必等到判决生效。申请时应当把急迫性说清楚:待付的医疗费用、机构费用、断续的基本生活支出,都要有对应凭证。
4. 判了不给怎么办,什么时候才涉及刑事
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费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刑事这条线的位置:
遗弃罪的门槛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三项同时具备,指向的是将无自理能力的老人置于危险境地一类的严重情形,而不是给付金额有争议、少给或者迟给。把刑事作为谈判筹码提出来,通常既不成立,也会让本可协商的局面彻底关死。
5. 「常回家看看」能不能一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12]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并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是一条明确的行为义务,可以随赡养费请求一并提出。但要有现实预期:这类内容更适合在协议或调解中约定频次与方式,靠强制执行难以真正解决亲情问题。
七、几个常被问到的误区
| 常见说法 | 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 |
|---|---|---|
| 「只要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子女就得付赡养费」 | 年龄本身不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要求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 |
| 「赡养费按子女月收入的固定比例算」 | 赡养费没有与抚养费相对应的比例条文,先算老人的缺口,再按各子女负担能力分担 | |
| 「有几个子女就除以几」 | 份额按负担能力与实际照料情况确定,收入差距大的兄弟姐妹之间金额不同是常态 | |
| 「出嫁的女儿不用管娘家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1]不作性别区分,出嫁不影响赡养义务 | |
| 「儿媳、女婿也要一起被判」 | 儿媳、女婿不是法定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规定的是协助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效果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8]的继承顺序上 | |
| 「我放弃继承就不用赡养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3]明确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不尽义务还可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14]被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 |
| 「父母再婚,赡养义务就转给继父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15]均规定赡养义务不因老人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或消除 | |
| 「我按月转账了就算尽到义务」 | 经济供养只是三项义务之一,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同样有明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2]、第十五条[9]、第十八条[12] | |
| 「兄弟姐妹私下签的分担协议,老人也得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13]要求协议经老年人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老人意愿,否则对老人不发生效力 | |
| 「拖了十年没要,现在过期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17]明确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不确定自己这一步该走协商、调解还是起诉的,可以先看我的情况严重吗:判断期十八问做一次梳理,再看该怎么办:路径选择十四问;对流程节点不熟悉的,可参考流程指南。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解决什么条件下才产生赡养费请求权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 规定赡养人的范围、经济上供养与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三项义务、赡养人配偶的协助义务,解决谁是赡养人以及赡养包含哪些内容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 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解决赡养义务能否附条件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 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解决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能否停付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四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 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解决养子女与被送养子女各自向谁负赡养义务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 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解决继子女是否负赡养义务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 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解决隔代赡养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三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 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解决儿媳女婿尽赡养之责在继承上的后果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四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继承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 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照料责任并可按老人意愿委托照料,解决医疗费与护理费是否属于赡养内容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 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侵占老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解决居住保障在赡养中的位置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 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解决老人配偶尚有负担能力时应先在夫妻之间分担一部分的问题(本条系配偶间相互扶养义务的规范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对应正文:第二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 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解决精神慰藉义务能否单独主张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二节、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 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意愿、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监督履行,解决兄弟姐妹之间的分担协议如何签才站得住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解决不赡养在遗产分配上的后果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继承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 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解决老人再婚是否影响赡养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 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并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解决以过户房产换取赡养的做法为何站不住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 —— 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解决多年未主张能否再主张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条 —— 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子女分散各地时去哪里起诉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相关司法解释索引见司法解释汇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 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解决判决作出前急需开支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 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解决拒不赡养的刑事边界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
效力提示:本文所述赡养费的计算结构(合理需要减去老人自身收入与配偶扶养后的缺口,再按各子女负担能力分担)系对上述条文所定考量因素的归纳,并非法定公式;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就赡养费设定与抚养费相对应的比例区间,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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