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同居关系」不是一个可以起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条[1]规定,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应当受理。该条不设例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单纯请求解除同样不予受理;这类同居的法律后果在于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2])。
- 财产不走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3]的夫妻共同财产只适用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共有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法第三百零八条[4])——出资比例与出资证据,往往直接决定分割结果。
- 孩子的权利一分不打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5]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归属、抚养费数额、探望的规则,与离婚后子女抚养基本一致。
越来越多的伴侣长期共同生活却没有登记结婚:有的在等房子,有的是二婚后不愿再走一遍手续,有的只是觉得没必要。共同生活的这些年,钱一起花、房子一起还贷、孩子也生了。等到分开那天,问题才集中爆发——房子写谁名字算谁的?这些年给对方转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孩子跟谁?对方要不要给抚养费?
需要先说清一个前提: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一般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特定情形除外),同居关系不产生配偶身份,也就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和法定继承。但这不等于「分开时无法可依」。恰恰相反,规则是清楚的,只是散落在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几个部分里。这篇文章把它们拼成一张清单:哪些能诉、按什么规则分、孩子怎么办、哪些是同居关系的法律空白。
文中出现的甲、乙均为便于说明而设的假设人物,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一、先分清你们属于哪一种「同居」
日常语境里的「同居」,在法律上至少要拆成三种,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6]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专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条[7]规定,它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三个限定词——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偶发的婚外交往不落入这一条。
这一类同居的后果不止于道德评价,但要准确理解它落在哪里。其一,它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2]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条列举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二,如果进一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涉及重婚的,可能构成犯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8]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澄清的是:即便属于这一类,当事人单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样不予受理[1]——现行司法解释并未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为可以受理并解除的例外情形。
第二种,也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9]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换言之,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不能替代它。
第三种是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法释〔2020〕22号第七条[10]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作了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这条线的意义在于:在此之前形成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关系,可以被当作婚姻对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离婚程序;在此之后,没有登记就是没有婚姻,无论对外称呼多久的「爱人」。
| 类型 | 能否请求法院「解除」 | 财产按什么规则 | 其他后果 |
|---|---|---|---|
|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 不能。仅请求解除的不予受理[1] | 共有规则(民法典物权编),非夫妻共同财产制 | 无相互扶养义务、无法定继承权 |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同样不能。仅请求解除的不予受理,司法解释未设例外[1] | 同上;且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可能被追回 |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配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及重婚的,可能构成犯罪[8] |
| 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 | 按离婚案件处理,不是解除同居[10] | 夫妻共同财产制[3] | 享有配偶身份带来的全部权利义务 |
所以第一步不是急着谈钱,而是确认自己站在哪一栏。走错栏,起诉状的请求权基础就全错了。
二、分开时到底能向法院主张什么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
这一条常被误读成「同居的事法院不管」。它的真实含义是:身份关系不需要法院解除,财产和孩子的事法院必须管。同居关系本来就不是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双方分开即告结束,无须、也不能由判决宣告;但由此产生的财产与抚养争议,属于标准的民事案件。
实务中,这类纠纷通常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分别立案,也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财产与抚养。写起诉状时,请求项的表述要落在「依法分割××财产」「确认××由原告直接抚养」「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元」上,不要写「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写了这一项,反而给了被告主张不予受理的抓手。
| 你想要的结果 | 能不能诉 | 说明 |
|---|---|---|
| 宣告双方同居关系解除 | 不能 | 法释〔2020〕22号第三条[1],仅此一项请求的不予受理,条文未规定例外情形 |
| 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存款 | 能 | 按共有规则处理,见第三节 |
| 确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多少 | 能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5],见第五节 |
| 要求返还彩礼 | 能 | 见第四节 |
| 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 | 不能 | 法律上没有这一请求权基础;除非双方另有真实、合法、已生效的给付约定 |
| 要求对方支付同居期间的扶养费 | 不能 | 相互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的效力,同居不产生该义务 |
三、财产:从「我们的」回到「谁的」
同居财产分割最核心的一句话是:没有「共同财产」这个默认状态,只有一件一件东西的权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3]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前提是存在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原则上仍归各自所有。真正需要分的,是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形成的那部分。
这是同居析产最关键的一条。共同共有意味着不分份额、原则上均等分割;按份共有则按份额分割。同居双方之间通常不被认定为该条所称的家庭关系,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倾向于按份共有——谁出了多少钱,就直接影响分多少。这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不是「一起生活了八年就该一人一半」,而是「你能证明自己投了多少」。
分割的路径也在物权编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11]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同居关系结束,正是「共有的基础丧失」的典型情形。
落到一套共同还贷的房子上,法院要依次回答三个问题: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各自实际出资多少、有没有关于份额的约定。举一个假设的例子:甲、乙同居六年,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首付由甲的父母支付,六年间乙每月转给甲固定金额用于还贷并有连续转账记录。此时乙通常难以直接主张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但其还贷出资部分及相应增值,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如果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房屋由二人共有、各占一半」,则按约定处理。结论如何,完全取决于证据链条是否完整。
| 财产类型 | 默认处理 | 要准备的证据 |
|---|---|---|
| 各自名下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 | 归各自所有,不因同居而共同化[3] | 主张共有的一方需举证存在共同出资或共有约定 |
| 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 | 按出资与约定认定份额,约定不明倾向按份共有[4]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还款记录、转账备注、共有约定或聊天记录 |
| 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股权 | 按实际出资与经营参与程度认定 | 出资凭证、账目、租赁合同、工商登记、共同管理的往来记录 |
| 共同生活消耗(房租、水电、餐饮) | 一般视为共同生活支出,分手时不再回溯清算 | — |
| 一方名下的存款、理财 | 推定归登记人所有 | 主张共有者需证明资金来源与共有合意 |
| 共同饲养的宠物、家具家电 | 按购买出资与实际使用协商,难以分割的折价 | 购买凭证;折价依据参照同法第三百零四条[12] |
一句实务提醒:同居期间最有价值的法律动作,是在买房、共同投资时把份额写下来。一份两页的共有约定,能省掉日后几十页的转账记录梳理。
四、彩礼、大额转账与「分手要回来」
没有登记结婚但办了酒席、给了彩礼,分开时能不能要回?这是同居纠纷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规则近年有明确细化。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13]
仅看这一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似乎就能全额要回。但现实中大量情形是没登记却已经共同生活多年、甚至生育子女,机械返还显然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14]正是针对这一空白:
需要与之严格区分的,是同一规定的第五条——它处理的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与本文讨论的未登记同居不是一回事:
两条的分界线只有一条: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未登记而共同生活的,适用第六条[14];已登记而离婚的,适用第五条[15],且以「一般不予支持返还」为原则。援引时不要把两条弄混,否则请求权基础与裁量口径都会错位。
由此可以看出裁判思路的转变:从「有没有登记」的单一形式判断,转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彩礼数额的综合衡量。共同生活时间越长、有生育事实的,返还比例通常越低甚至不予返还。同时,该规定第一条[16]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的立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彩礼之名索取财物的,可以请求返还。
需要区分的是,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并非都是彩礼。实务中大体分三类,请求权基础各不相同:
| 给付性质 | 典型特征 | 分手时能否要回 |
|---|---|---|
| 彩礼 | 按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媒人或双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 | 未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支持返还[13];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按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14] |
| 一般赠与 | 节日红包、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日常消费性支出 | 一般不予返还,已交付即完成 |
| 借款 | 有借条、借据,或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能证明借贷合意 | 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主张方须举证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 |
还有一类特殊情形: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对象。此时受损害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3]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同时,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17]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也是第一节区分同居类型的现实意义之一。
五、孩子:抚养、抚养费、探望与亲子关系
这是同居纠纷中最不容妥协的部分,也是规则最明确的部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5]
「同等的权利」不是宣示性的口号,它意味着抚养归属、抚养费、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的整套规则,都可以适用到非婚生子女身上。
归谁直接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18]确立的规则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八周岁这条线经常被误解为「孩子说了算」——孩子的意愿是必须尊重的重要因素,但仍要与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稳定性一并衡量。
抚养费给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19]给出框架: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数额与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并且该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体的尺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20]: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给到几岁。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三条[21]规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
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22]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同居分手同样适用。这里重复一句实务中最常被违反的原则:抚养费与探望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义务,不给钱不能成为拒绝探望的理由,不让见孩子也不能成为停付抚养费的理由。
亲子关系有争议怎么办
同居关系没有婚生推定的加持,父子(女)关系被否认或被要求确认的情形比婚内更常见。
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23]
注意两点: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条的起诉主体,其权益通过法定代理人主张。
举证上,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24]确立了推定规则: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单纯以拒绝配合鉴定来拖延,并不能阻断认定;反过来,主张一方也不能仅凭怀疑起诉,必须先拿出必要证据(如共同生活的事实、生育相关记录、往来陈述等)。
后续要改怎么办。抚养安排定下来之后并非不可变动,但程序上有硬性要求: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25]规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诉讼变更抚养关系须具备四种情形之一,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不能拿着原来的案号补一份申请,必须重新立案。
六、三块容易被忽略的空白:债务、人身安全与继承
第一块是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6]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只适用于夫妻。同居双方不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原则上是其个人债务。
反过来说,同居一方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对方要替自己还钱。要让双方共同承担,通常需要落到共同举债的合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27]明确,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共同签名、没有约定,债权人向同居的另一方主张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这一点对双方都是保护,但也提醒共同经营的伴侣:以谁的名义签合同、谁在借款上签字,后果是实打实的。
第二块是人身安全。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不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但保护并没有落空。
这一条把同居者、前配偶等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了参照适用范围。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要求居委会村委会与妇联介入,同居关系当事人同样可以主张。遇到暴力,第一顺位是报警和固定证据(就诊记录、伤情照片、报警回执、告诫书),而不是先去谈财产。
第三块是继承。这是同居关系最彻底的法律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29]构成的规则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居伴侣不在其中;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继承。
换成一句实操建议:长期同居而不打算登记的伴侣,如果希望对方在自己身故后有所保障,唯一可靠的方式是订立有效遗嘱。指望「共同生活多年自然会有份」,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相关条文可参见本站转载的民法典继承编。
七、常见误区与实务提示
| 常见说法 | 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
|---|---|
| 「同居满两年就是事实婚姻了」 | 没有这一规则。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0];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9] |
| 「先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再谈分财产」 | 仅请求解除的不予受理[1],且不区分同居类型。应直接以析产、子女抚养为诉讼请求 |
| 「一起生活这么多年,财产当然一人一半」 | 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3];约定不明的共有财产倾向按份共有,按出资份额分割[4] |
| 「没登记,彩礼一定全额退」 |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综合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与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14] |
| 「孩子是非婚生的,抚养费可以少给」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5],抚养费按同一把尺子计算[20] |
| 「他不承认孩子,做不了鉴定就没办法」 | 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可以认定主张成立[24] |
| 「同居期间他借的钱,我要一起还」 |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不适用于同居[26];连带责任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7] |
| 「同居中的暴力,法律管不着」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28] |
| 「他走了,房子有我一半,继承也有我一份」 | 同居伴侣不是法定继承人;需要靠遗嘱,或依扶养较多的规定请求分给适当遗产[29] |
给正处在这个阶段的当事人三条实务提示:其一,先固定证据再谈判——转账记录、还贷凭证、聊天记录、购房材料,分开后往往越来越难取得;其二,把请求拆干净,财产归财产、孩子归孩子,不要让两件事互为筹码;其三,孩子的事优先,抚养归属与探望安排越早稳定,对孩子的影响越小。
不确定自己该走哪条路的,可以先做一次自我梳理:我的情况严重吗:判断期十八问,再看该怎么办:路径选择十四问。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条 —— 解决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受理(一律不予受理,未规定例外情形)、以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应否受理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二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解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问题,其中包括「与他人同居」,据以说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问题,据以说明该制度不适用于同居。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 解决共有性质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三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解决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与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解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四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条 —— 解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解决重婚罪的构成与刑罚问题,据以说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及重婚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应正文: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解决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这一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条 —— 解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分别按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一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 解决共有人何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 解决共有物分割方式(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分割价款)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 —— 解决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应予返还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 —— 解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时,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按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与当地习俗综合认定)。对应正文:第四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五条 —— 解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离婚请求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以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时如何酌定返还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一条 —— 解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彩礼之名索取财物应予返还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解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解决子女直接抚养归属的判断标准(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解决抚养费负担的协议与判决框架,以及子女另行提出合理要求的空间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 —— 解决抚养费数额的考量因素与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区间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三条 —— 解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十八周岁及提前停止给付的条件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解决探望权及另一方协助义务、探望中止与恢复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解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与否认之诉的起诉主体和正当理由要求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 —— 解决亲子关系之诉中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的推定认定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分别解决变更抚养关系与增加抚养费必须另行起诉的程序问题,以及诉讼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种法定情形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据以说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同居双方。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 解决连带债务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 解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适用该法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分别解决法定继承人范围、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以及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六节、第七节。本站转载见民法典继承编
效力提示:本文引用的抚养费比例区间(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的原文表述,属「一般可以」的参考幅度,并非计算公式;同居财产的份额认定、彩礼返还比例均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实。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十大变化逐条解读 · 流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