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字决定后果。《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没写清是哪一类定金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 两条硬规则来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签了但没交,定金合同还没成立;写了三成,超出两成的那部分不按定金处理。
- 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一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买房、订货、租店面、签加盟,先交一笔钱几乎是标准动作。这笔钱在收据上可能被写成定金、订金、押金、诚意金、意向金、保证金——而这几个词在法律上的后果差别极大:只有「定金」才可能触发那条「一方不履行就没收、另一方不履行就双倍返还」的规则。
本文按当事人真实的问题顺序展开:这笔钱是什么性质、能收多少、罚则怎么运作、什么情况下罚则用不上。
一、第一道分水岭: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 你交的这笔钱写成 | 能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
| 「定金」,并明确其担保性质 | 可以——类型没写清或写得不明的,按违约定金处理 |
|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保证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等,未约定定金性质 | 不可以——法院不支持适用定金罚则。这笔钱通常按预付款处理,一般应予返还或抵作价款,另按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处理 |
所以,收据、聊天记录、补充协议里的用字是这类争议的第一战场。两条可照办的做法:
- 想要罚则效力的一方:在书面文件里写明「本款为定金」并点出其担保功能,同时写清是哪一类定金(见第四节)与担保的是哪一项义务;转账时备注「定金」。
- 不想承担罚则风险的一方:明确写成「预付款」「订金」并约定返还条件,避免出现「定金」二字或「不退」「没收」等表述——写了「不退」而未写「定金」,通常也不自动产生定金效力,但会为争议留下解释空间。
二、能收多少、什么时候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这一条有三个独立的规则,各自都有实际用处:
| 规则 | 实际含义 |
|---|---|
| 实践性: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 合同里写了「买方应支付定金十万元」但一分未付,定金合同尚未成立。要主张罚则,先要证明已实际交付 |
| 二成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是整笔无效。例如百万元合同约定定金三十万元并已付,通常仅二十万元按定金处理,其余十万元按预付款处理 |
| 多付少付视为变更 | 约定十万元实付五万元,视为定金变更为五万元;实付十五万元(未超上限),视为变更为十五万元。这条对「先付一部分表示诚意」的常见做法影响很大 |
三、定金罚则怎么运作
整条的门槛是同一句话: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不是一般违约,而是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违约。迟延几天交货、少交一件配件,通常不足以触发罚则;使交易目的落空,才可能。这也是实务中定金主张失败最常见的原因——把一般违约当成了根本违约。
四、定金有四种,各管一件事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把不同类型的定金分别对应到不同后果:
| 类型 | 担保什么 | 规则 |
|---|---|---|
| 违约定金 | 担保合同的履行 | 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未约定类型或约定不明的,按违约定金处理(第一款)。适用第五百八十七条 |
| 立约定金 | 担保将来订立合同 | 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对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 |
| 成约定金 | 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 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第三款) |
| 解约定金 | 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 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款) |
需要注意,解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选择要在签约时想清楚:约定为解约定金,等于给了对方一个「花钱走人」的合法出口;约定为违约定金,则指向促使合同被履行。
五、和违约金撞车怎么办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一款是「择一适用」,不能两头都要。选择的方法很直接:比较两条路各自能拿到的数额,并结合举证难度——违约金按约定数额主张,但可能被对方请求酌减(第五百八十五条,调整尺度见违约金过高过低,法院怎么调);定金按第五百八十七条主张,门槛是根本违约。
第二款常被忽略,但很有用:适用了定金罚则之后,如果损失大于定金数额,还可以就超过的部分请求赔偿。「双倍返还」不是赔偿的上限,前提是要能把损失算出来并证明它。
六、四种情况罚则用不上
①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③ 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应予支持;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的,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④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②③项是这条里最有价值的两处:自己有点小瑕疵不影响主张定金罚则(对方不能以此抗辩);对方已部分履行的,罚则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而不是按合同整体——这直接决定能拿回多少。
七、几个常见的误判
| 常听到的说法 | 规则上的实际情况 |
|---|---|
| 「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 | 未约定定金性质的订金等,不适用定金罚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收据写了不退就不能退」 | 「不退」本身不等于约定了定金性质;性质与后果按第六十七条判断 |
| 「合同里写了定金三十万,就按三十万罚」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 「签了合同就有定金合同了」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 「对方迟延几天就能没收定金」 | 罚则的门槛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双倍返还就是赔偿的上限」 |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
|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一起要」 | 只能择一适用 |
| 「因为疫情等原因没法履行,也能没收定金」 |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支持适用定金罚则(第六十八条) |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另有专门规则,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点整理;合同解除与定金返还的衔接见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上限、多付少付视为变更约定数额,支撑第二节。本站转载合同编通则全文见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 定金罚则的运作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门槛,支撑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 违约金与定金的择一适用,以及定金不足弥补损失时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支撑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违约金的增减规则,是第五节比较两条路径时的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预约合同的成立、定金性质与四种定金类型的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四种情形,支撑第一节、第四节与第六节。本站转载全文见法规库
效力提示:本文第二节的数额示例仅用于说明第五百八十六条的算法,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结论;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取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与违约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条文号与文本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各发布机关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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