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可以约定,但不是"约多少拿多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民法典》第 585 条)。
- 调整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一般不主动调,要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
- 衡量的基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可得利益),依公平与诚信原则确定。
- 举证责任分两头: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要对"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守约方要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
- 损失不仅是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第 584 条)。
- 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第 585 条第 3 款)。
违约金是合同里最常见、也最常起争议的条款:守约方觉得"白纸黑字约好了就该照付",违约方觉得"约得太狠、远超实际损失"。法律的态度是——违约金既有补偿功能、也有一定惩罚性,但不能异化为借违约牟利的工具,所以给了司法调整的空间。本文讲清这道题的裁判尺度:什么时候能调、按什么调、谁来举证。
一、法律依据:第 585 条的三层意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包含三层意思:其一,违约金既可以是"一个数",也可以是"一套计算方法";其二,过高可减、过低可增,但都须当事人请求;其三,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付了,债还得还——违约金替代不了继续履行。
二、调整的启动:为什么"不主张就不调"
第 585 条两次出现"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这意味着:违约金调整原则上不告不理。实务中的典型情形是——守约方起诉主张约定违约金,违约方作为被告,若认为过高,必须在答辩或反诉中明确提出"请求调减违约金"并说明理由;只在庭审中口头抱怨"太高了"而不正式主张,可能得不到调整。
对违约方(被告)的实用提醒:把"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依第 585 条予以适当减少"作为独立的抗辩主张写进书面意见,并围绕"实际损失有多少"组织证据。对守约方(原告):预判对方会请求调减,提前把自己的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举证到位,是守住违约金数额的关键。
三、调整的基准:以"损失"为锚,综合多因素
调整不是拍脑袋,而是有锚点的。核心基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综合以下因素依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确定:
- 合同的履行情况——已经履行了多少、违约发生在什么阶段;
-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违约还是客观受阻,过错越重、调减越审慎;
- 预期利益——守约方本可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
- 其他公平因素——如缔约地位、是否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守约方扩大损失等。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点要注意:其一,“百分之三十”并非仅存于已废止的旧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65 条第 2 款有明文,但用语是“一般可以认定”,仍属裁量参照而非机械红线;其二,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调减,一般不予支持;其三,合同里写“违约金不得调整”挡不住法院调整,而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自己也要举证。
四、举证责任:过高谁证、损失谁证
违约金调整之争,本质是"损失到底有多少"之争,举证责任分两头:
-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你说高,你得拿出损失并不大的证据或说理;
- 主张违约金合理的守约方,应就其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提供证据——你说不高,你得把损失举到位。
法院通常会在双方举证的基础上,对损失作出认定,再据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以及如何"适当减少"。谁的损失举证更扎实,谁在违约金之争里就更主动——这也是合同争议"不是谁有理,而是谁证明得了"的又一体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65 条对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衡量因素与举证责任作了细化,第 66 条还规定:被告仅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未释明而二审认为应判决支付违约金的,二审可直接释明并在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适当减少。作为被告,把“请求调减违约金”写成独立的备位主张,比依赖释明稳妥。条文全文见本站法释〔2023〕13 号站内全文,要点解读见法释〔2023〕13 号要点解读。
五、违约金 · 定金 · 损失赔偿:别用错工具
违约金不是孤立的,常与定金、损失赔偿一起出现,用错工具会吃亏:
-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民法典》第 588 条第 1 款),二者择一,不能同时主张。
-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就不足部分请求赔偿损失(第 588 条第 2 款)。
- 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走损失赔偿: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第 584 条)。
所以,起诉前要先想清楚:手里有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还是只能主张损失赔偿?主张哪一个更有利、举证成本更低?这一步选错,往往比金额本身影响更大。定金规则详见实务问答。
结语:违约金之争,赢在"损失举证"
违约金"约得高"不等于"拿得到","约得低"也未必只能认。这道题的胜负手,是围绕"实际损失"的举证与说理:守约方要把损失(含可得利益)举足,违约方要把"过高"证实。无论你在哪一端,先把损失算清楚、把证据备齐,再决定怎么主张。需要就具体合同判断违约金能否调、调多少,见实务问答与合同纠纷诉讼办理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与司法调整、迟延履行违约金)—— 支撑第一节"法律依据:第 585 条的三层意思"与第二节调整须经当事人主张的规则。条文全文见本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站内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 支撑第三节调整基准中以"损失"为锚的口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的择一适用)—— 支撑第五节违约金、定金与损失赔偿三种工具的选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12-05 施行)——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与调整方法,支撑第三节调整基准与第四节"举证责任:过高谁证、损失谁证"。条文全文见本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站内全文;更多条文见法规库。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各地裁审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以受理地实际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