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 Q&A

合同纠纷 13 问,先给结论再给依据

德载律所·合同纠纷部最后核校:2026-08

问答按你所处的决策阶段编排:对方违约时先做什么、签约与条款怎么看、合同还要不要继续、要打官司之前先算什么。每个答案第一句就是结论,涉及法律的标注现行有效法条。企业侧的授权签约、公司担保、共同担保追偿等问题,见企业合同与担保 8 问

对方违约 · 先稳住

BREACH FIRST
Q1 · 对方违约了,我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固定证据、别急着解除合同。第一,把能证明合同关系和对方违约的材料留好:合同与补充协议、你方已履行的凭证、对方违约的事实(未付款、未交货、迟延、质量不符)、催告与往来记录(微信、邮件、函件);第二,先催告、留痕,别自己先停止履行或单方宣布解约,以免反而变成违约方;第三,评估损失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 188 条)。定性和索赔路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还是解除),把材料理清后再定。

Q2 · 对方一直不付款,我能不能先停止发货、停止干活?

分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民法典》第 525 条)。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第 526 条)。你自己是先履行方的,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才可以中止履行(第 527 条),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第 528 条)。先看合同约定的付款与交付顺序,再决定停不停——顺序判断错了,停下来的一方自己就成了违约方。

Q3 · 合同里的违约金约得太高(或太低),能调吗?

能,但要主动请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民法典》第 585 条)。调整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作为被告要在答辩或反诉中明确提出。衡量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5 条第 1 款)。同条第 2 款还给了量化参照: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恶意违约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详见违约金过高过低,法院怎么调?

签约与条款 · 看清再签

SIGNING & TERMS
Q4 · 买房买车付的定金,违约后能不能要回来?

看谁违约。定金有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 587 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第 586 条)。所以你违约,定金通常要不回;对方违约,你可主张双倍返还。签约时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直接决定有没有罚则。

Q5 ·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一字之差,后果差很大。“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有双倍返还/不予返还的罚则(第 586、587 条);“订金”通常只是预付款,一般无罚则,违约时按约定或实际损失处理、多能退回。此外,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 588 条第 1 款);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同条第 2 款)。签合同时务必看清写的是哪个词、怎么用。

Q6 · 只是口头说好的、没签书面合同,还算数吗?

算数,难在举证。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 469 条),口头合同同样有效。问题是发生争议时怎么证明约定内容——可用转账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送货单、验收记录、双方实际履行行为等佐证。口头协议不是没用,而是要靠证据把“约了什么、履行到哪”还原出来。金额较大或长期合作的,仍建议签书面合同。

Q7 · 合同只签了字没盖章,或者盖的是部门章,算数吗?

多数情况算数。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此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可见签字与盖章是并列的成立方式,不必同时具备;已开始履行并被接受的,更难以“没盖章”否认。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看两条路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第 504 条);非法定代表人的,看有无授权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 172 条)。留好授权书、名片工牌、以往交易惯例、盖章的对账单与收货单,是这类争议的胜负手。

Q8 · 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有什么不一样?

启动方式和后果不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 153 条)、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第 146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 154 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155 条),无需请求即无效。可撤销:因重大误解(第 147 条)、欺诈(第 148 条)、胁迫(第 150 条)、显失公平(第 151 条)订立的,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且有行使期限——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逾期即消灭(第 152 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第 157 条)。详见合同效力争议的裁判规则

合同还要不要继续 · 解除与变更

KEEP OR END
Q9 · 合同不想履行了,能单方解除吗?

要有事由、还要走程序。协议解除靠双方合意,也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第 562 条);法定解除包括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第 563 条)。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未通知而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被支持的,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第 565 条)。解除权还有期限:没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第 564 条)。详见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Q10 · 原材料暴涨、政策变了,还必须按原来的价格履行吗?

先分清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多数涨跌属于要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 533 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32 条进一步明确: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应认定基础条件发生第 533 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两点提醒:门槛高,普通涨跌通常算商业风险;路径固定,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变更或解除,不能自己停下来不干。

要打官司 · 时效、管辖、保全

BEFORE YOU SUE
Q11 · 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哪天开始算?过了还能告吗?

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一般三年(《民法典》第 188 条);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 189 条)。时效可中断: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及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第 195 条)——每一次有留痕的催告,都可能把三年重新拉长。过了时效也不是完全没救:届满后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的抗辩,但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抗辩,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 192 条)。另有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 196 条)。详见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条文解读

Q12 · 起诉前能不能先把对方的财产冻住?

可以,分诉中保全诉前保全。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第 104 条)。诉前保全后要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实务上,先查到财产线索、备好担保(保函或现金),保全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Q13 · 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告?只是想追回欠款也找你们吗?

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 35 条);约定了仲裁的走仲裁、不走法院。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8 条第 2 款)——追货款、追欠款常据此在收款方所在地起诉。至于“只是想把欠款要回来”:核心目标是把应收账款变回现金的,更对口的是本所商帐清收部;争的是合同该不该履行、违约金怎么算、担保担多少的,由合同纠纷部承办;工程款与结算争议见建设工程部。拿不准归谁,先联系我们,会帮你对接到合适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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