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布、2023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意向书不等于预约合同:仅表达交易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不予支持(第 6 条)。
- 越权代表分两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第 20 条第 1 款);只是超越章程或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权限的,相对人主张合同发生效力并由法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同条第 2 款)。
- 工作人员越权另有规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第 21 条)。
- 价格异常涨跌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应认定基础条件发生《民法典》第 533 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第 32 条)。
- 异议期不能替代解除权审查:以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解除的,法院仍应审查其是否享有解除权(第 53 条)。
- 违约金调整给出量化参照: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第 65 条第 2 款)。
这份司法解释是《民法典》施行后合同领域最重要的配套规则,从合同订立一直管到违约责任。以下七组条文改动最大、也最容易用错。条文全文见法释〔2023〕13 号站内全文。
一、签了意向书、备忘录,算不算数
客户场景:并购、供货、租赁谈判中先签一份《合作意向书》,后来一方反悔,另一方想按意向书追责。
怎么理解:文件叫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里面有没有“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以及主体与标的能不能确定。两者都具备的,才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只写“双方有意合作、具体另行商定”的,通常不构成预约,反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盖了公章却没走决议,公司认不认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客户场景:拿到一份盖了对方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事后对方以“没开董事会”“超出章程权限”为由否认。
怎么理解:要分两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决议的事项(对外担保是最典型的一类),相对人必须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只是公司章程或者内部制度限制的,属于内部事务,不能对抗外部相对人,合同照样对公司发生效力。这与《民法典》第 61 条“章程或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一脉相承的。
三、业务员、项目经理签的合同
客户场景:对方的采购经理签了一份大额订单,公司事后不认。
怎么理解: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适用不同规则。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签约的,原则上不能直接约束公司;相对人要主张合同有效,通常要回到《民法典》第 172 条的表见代理去论证——即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授权委托书、盖章的报价单、以往同类交易的履行惯例、公司邮箱与合同专用章,都是构成“有理由相信”的常见证据。
四、原材料暴涨、政策变了,能不能变更或解除
客户场景:长期供货合同签的是固定价,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翻倍,或者政策调整导致成本骤增。
怎么理解:这一条把“价格异常涨跌”明确纳入情势变更的判断范围,但三个限制一个都不能少: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普通的行情波动仍然是要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程序上按《民法典》第 533 条走: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再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能自己先停止履行。
五、发了解除通知,对方没吭声
客户场景:合同里写着“收到解除通知 15 日内未提异议视为认可解除”,通知发出后对方一直没回复。
怎么理解:沉默不能凭空创造解除权。没有解除事由的一方即便发了通知、对方也没提异议,法院仍要审查解除权是否存在;审查结果是没有的,合同不解除,发通知一方还可能因停止履行而违约。完整的解除路径与时点见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六、起诉主张解除、撤诉后又起诉
客户场景:第一次起诉后因故撤诉,隔了一段时间再起诉,双方就“合同到底哪天解除”争执不下——这直接决定违约金、占用费、租金算到哪一天。
怎么理解:时点锁定在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不是第一次起诉之日。这意味着撤诉的时间成本是实实在在的,撤诉前要把这一笔算进去。
七、违约金到底怎么调:三十个百分点与恶意违约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场景: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下来超过本金的一半,被告请求调减。
怎么理解:三点变化值得注意。第一,百分之三十的参照重新有了明文出处——过去这个比例来自已废止的旧司法解释,现在写在法释〔2023〕13 号第 65 条第 2 款,但用语是“一般可以认定”,仍属裁量参照而非机械红线。第二,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调减,一般不予支持,这对“算准了违约更划算”的一方是明确的否定。第三,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无效,写进合同也挡不住法院调整;同时非违约方要主张违约金合理,自己也要举证。
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分工
法典给规则,解释给标准与程序。签约阶段对应第 6、20、21 条,履行阶段对应第 32 条,争议阶段对应第 53、54、65、66 条。条文全文见站内全文,规则骨架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常见问题见实务问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12-04 公布、2023-12-05 施行,现行有效。引用条文为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条文全文见站内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的通知与时点)、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及其调整)、第六十一条(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各节所对应的上位规则。
以上为法规要点解读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引用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各地裁审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以受理地实际执行为准。条文表述与施行日期已于 2026 年 8 月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