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能定的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限(《公司法》第 15 条第 1 款)。
-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条第 2 款)。
- 越权担保按相对人善意与否二分: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非善意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
- 善意=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但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同条)。
- 四类情形无须决议也不能以未决议免责,包括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等(同解释第 8 条)。
- 上市公司走公开披露路径:相对人依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决议信息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未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订立的,上市公司主张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同解释第 9 条)。
- 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按过错分档封顶,双方均有过错的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同解释第 17 条)。
一家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盖了章,债权人就一定能向它主张担保责任吗?这个问题在企业融资、供应链赊销、关联方拆借中反复出现,答案取决于三件事:决议有没有、相对人有没有审、属不属于免于决议的例外。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把决议要求写进了第 15 条,与担保制度解释共同构成现行的判断框架。本文按“公司—相对人—例外—后果”的顺序拆开讲。
一、规则起点:代表权可以被章程限制,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两条搭出了整个问题的骨架:公司内部怎么限制代表权,是公司自己的事;能不能拿这个限制去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取决于债权人是不是善意。担保之所以成为这套规则最典型的战场,是因为公司法对担保的决议程序有明文要求——于是“超越权限”变得容易判断。
二、公司这一侧:第 15 条要求的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读这一条要抓住三层:
- 决议机关由章程定。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先看公司章程;章程没写清楚的,实务中风险由公司自负,也给相对人的审查增加了难度。
- 限额是硬约束。章程规定了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数额上限的,超限部分同样属于超越权限。
- 关联担保升格。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是股东会决议,并且关联股东回避、由其他出席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这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也是最容易被程序性瑕疵击穿的环节。
需要提示的是,第 15 条对应的是修订前《公司法》的第 16 条,实质要求一脉相承;担保制度解释中“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的指向,随法律修订而更新为现行第 15 条。援引时用现行条号,避免与旧条号混用。
三、相对人这一侧:善意怎么认定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合理审查”是形式审查,不是要债权人去查公司内部治理的真伪,但也不是走过场。落到操作上,债权人取得担保时至少要做这几件事,并把材料留档:
- 调取并留存公司章程,确认担保的决议机关与限额;
- 取得决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决议机关是否与章程一致;
- 核对表决人数与表决权比例是否达到章程与法律要求;关联担保的,核对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 核对签字人身份与工商登记信息、担保金额是否超出章程限额;
- 关联担保、大额担保的,同步取得公司出具的决议真实性承诺与经办人身份证明。
反过来,对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这套规则也是防线:决议程序做扎实、章程写清楚,可以避免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把公司拖下水;一旦发生越权担保,公司要证明相对人非善意(例如相对人就是关联方、明知未开会、参与伪造决议),才能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四类例外:不能以“没开会”为由免责
这类例外的共同逻辑是:担保本身就是该公司的经营内容,或者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利益高度一体,再要求决议已无实际意义。实务中的启示是,遇到担保方是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或者是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担保时,决议材料的重要性下降,但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的核查仍不能省。
五、上市公司:看公告,不看决议原件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非上市公司相比,这里的差别是决定性的:上市公司担保只认公开披露。没有对应公告,即便手上有决议原件与公章齐全的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仍可主张不发生效力,且连赔偿责任都不承担。所以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第一步是去交易所或指定媒体检索该笔担保的公告,并把公告页面与检索时间一并留档。
六、担保被认定不发生效力或无效之后,赔多少
要点有三:第一,这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基数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不是全部债务;第二,按过错分档——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越权担保中相对人非善意的,也参照本条处理(第 7 条第二项)。此外还有一条上位规则: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两张清单
| 接受担保的一方(债权人) | 提供担保的一方(公司) |
|---|---|
| 取得并留存公司章程,确认决议机关与限额 | 在章程中写清担保的决议机关、权限与限额 |
| 取得决议原件;核对机关、人数、表决权比例 | 按章程走完决议程序并留存签到表与表决票 |
| 关联担保核对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交股东会并让关联股东回避 |
| 上市公司担保先检索并留存公开披露公告 | 上市公司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核对签字人身份与工商登记;金额不超章程限额 | 管住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建立对外担保审批留痕 |
结语
公司对外担保的争议,很少败在盖没盖章,多半败在有没有决议、有没有审查、有没有公告。对债权人,这是一份可以在签约当天完成的核查清单;对公司,这是一道能把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挡在公司之外的防线。就具体担保的效力与追偿路径,见企业合同与担保 8 问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限额与关联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 支撑第二节,对应修订前《公司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与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订立合同的效力)—— 支撑第一节规则起点与第三节善意判断的上位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2021-01-01 施行)第七条(越权担保按善意与否二分,及合理审查构成善意)—— 支撑第三节。条文全文见本站担保制度解释站内全文。
- 同解释第八条(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 支撑第四节。
- 同解释第九条(上市公司担保的公开披露规则)—— 支撑第五节。
- 同解释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分档与二分之一上限)—— 支撑第六节。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各地裁审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以受理地实际执行为准。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现行有效性、施行日期与条文表述,已于 2026 年 8 月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逐条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