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裁判规则

合同效力争议的裁判规则:无效、可撤销、越权代表与返还

德载律所·合同纠纷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摘 要
  • 有效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 143 条)。
  • 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 153 条)、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第 146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 154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155 条)。
  • 可撤销:重大误解(第 147 条)、欺诈(第 148 条)、胁迫(第 150 条)、显失公平(第 151 条),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撤销权有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逾期不行使即消灭(第 152 条)。
  • 并非所有“违反规定”都无效: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 153 条第 1 款但书)。
  • 后果: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第 157 条)。

合同争议的第一个岔路口,往往不是谁违约,而是这份合同到底还算不算数。定性不同,后面的路径完全不同:无效是自始没有约束力、无需请求;可撤销要自己在期限内提出;效力待定要看有没有追认。以下按判断顺序逐层展开。

一、先看有效的三个条件

规则要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个条件对应三类争议:主体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144 条)、意思真实(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通谋虚假)、合法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看一份合同的效力,就沿这三条线各查一遍。

二、无效的三种典型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书很重要。并不是只要违反了某条规定合同就无效——要看该规定是否旨在否定行为效力。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18 条对此有专门指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的,属于另有处理路径的情形。先分清“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是这类争议的核心工作。

通谋虚假(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客户场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为规避限购或税费而签的阴阳合同。表面那份无效,被隐藏的那份按其真实性质另行判断——不是一并作废。

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客户场景:债务人与关联方低价转让资产逃避执行。这类主张的难点全在举证——价格明显不合理、交易时点紧邻诉讼或执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未实际支付或回流,是常见的证明路径。

三、可撤销的四种情形与那条期限

情形条文要点撤销权行使期限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第 147 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48 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50 条)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51 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规则要点(第一百五十二条,节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容易踩的坑:可撤销不是无效,不主张就一直有效;而且期限极短,重大误解只有九十日。发现被骗、被误导后先做的事,是确定“知道之日”并尽快提出,而不是先去谈判。

四、无权代理与越权代表:合同对不对公司生效

无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节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越权代表(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条规则的分工: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走第 504 条,原则上有效,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越权;签字的是普通员工或第三人,先看有无授权,无授权的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否则需被代理人追认。企业客户在这里要做的是双向工作:对外核授权、对内管印章与权限公示。公司担保这一特殊类型见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五、无效或被撤销之后:钱和货怎么退

规则要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4 条进一步细化了返还的方式: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另行处理。

实务提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之前,先把“退回来之后我是不是更好”算清楚。已经履行大半、标的物已消耗或改造、市场价格已大幅变动的情形下,返还与折价的结果未必优于按违约索赔。定性只是手段,算账才是目的。

六、一张判断路径表

定性怎么启动时间限制
无效自始无约束力,无需请求;法院可依法认定无撤销权期限问题
可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胁迫自终止起一年
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相对人可催告催告后三十日内未追认视为拒绝
不发生效力如越权担保中相对人非善意,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按担保制度解释处理赔偿责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要件)、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假)、第一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及但书)、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五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支撑第一、第二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可撤销的四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期限)—— 支撑第三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与追认)、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 支撑第四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支撑第五节。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12-05 施行)第十八条(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路径)、第二十四条(返还财产的具体方式)—— 支撑第二、第五节。要点解读见法释〔2023〕13 号要点解读

以上为裁判规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未援引具体案号,规则表述以所列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公布文本为准。条文与施行日期已于 2026 年 8 月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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