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 143 条)。
- 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 153 条)、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第 146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 154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155 条)。
- 可撤销:重大误解(第 147 条)、欺诈(第 148 条)、胁迫(第 150 条)、显失公平(第 151 条),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撤销权有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逾期不行使即消灭(第 152 条)。
- 并非所有“违反规定”都无效: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 153 条第 1 款但书)。
- 后果: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损失(第 157 条)。
合同争议的第一个岔路口,往往不是谁违约,而是这份合同到底还算不算数。定性不同,后面的路径完全不同:无效是自始没有约束力、无需请求;可撤销要自己在期限内提出;效力待定要看有没有追认。以下按判断顺序逐层展开。
一、先看有效的三个条件
三个条件对应三类争议:主体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144 条)、意思真实(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通谋虚假)、合法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看一份合同的效力,就沿这三条线各查一遍。
二、无效的三种典型
但书很重要。并不是只要违反了某条规定合同就无效——要看该规定是否旨在否定行为效力。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18 条对此有专门指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的,属于另有处理路径的情形。先分清“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是这类争议的核心工作。
客户场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为规避限购或税费而签的阴阳合同。表面那份无效,被隐藏的那份按其真实性质另行判断——不是一并作废。
客户场景:债务人与关联方低价转让资产逃避执行。这类主张的难点全在举证——价格明显不合理、交易时点紧邻诉讼或执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未实际支付或回流,是常见的证明路径。
三、可撤销的四种情形与那条期限
| 情形 | 条文要点 | 撤销权行使期限 |
|---|---|---|
| 重大误解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第 147 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 |
| 欺诈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48 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
| 胁迫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50 条)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
| 显失公平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 151 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
最容易踩的坑:可撤销不是无效,不主张就一直有效;而且期限极短,重大误解只有九十日。发现被骗、被误导后先做的事,是确定“知道之日”并尽快提出,而不是先去谈判。
四、无权代理与越权代表:合同对不对公司生效
三条规则的分工: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走第 504 条,原则上有效,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越权;签字的是普通员工或第三人,先看有无授权,无授权的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否则需被代理人追认。企业客户在这里要做的是双向工作:对外核授权、对内管印章与权限公示。公司担保这一特殊类型见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五、无效或被撤销之后:钱和货怎么退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4 条进一步细化了返还的方式: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另行处理。
六、一张判断路径表
| 定性 | 怎么启动 | 时间限制 |
|---|---|---|
| 无效 | 自始无约束力,无需请求;法院可依法认定 | 无撤销权期限问题 |
| 可撤销 | 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胁迫自终止起一年 |
| 效力待定 | 需被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相对人可催告 | 催告后三十日内未追认视为拒绝 |
| 不发生效力 | 如越权担保中相对人非善意,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按担保制度解释处理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要件)、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假)、第一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及但书)、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五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支撑第一、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可撤销的四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期限)—— 支撑第三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与追认)、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 支撑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支撑第五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12-05 施行)第十八条(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路径)、第二十四条(返还财产的具体方式)—— 支撑第二、第五节。要点解读见法释〔2023〕13 号要点解读。
以上为裁判规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未援引具体案号,规则表述以所列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公布文本为准。条文与施行日期已于 2026 年 8 月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