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2026-04-16)案例三

行业协会在伦敦作出的裁决,在内地怎么承认执行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最后核校:2026-1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国际仲裁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本页与已上线的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能不能执行,法院审什么(《纽约公约》适用口径) 的分工是:那一页讲承认执行的审查口径与拒绝事由清单,这里讲两件那一页没有展开的事——裁决由行业协会而非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作出时怎么办,以及进了承认执行程序之后,和解的窗口是否就此关闭。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6 年 4 月 16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的受理法院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官方发布的案例标题:精准查明域外法律,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
  • 相关法条:官方案例文本引述《纽约公约》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未载明任何具体条号;现行条号的对应与提示见第三节、第四节与文末
  • 为什么选它:『裁决是伦敦一个行业协会作出的,不是哪家国际仲裁中心,这种东西内地法院认不认』——认,走的是《纽约公约》那条路;而且申请一旦递进去,谈判的门并没有随之关上。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案例三文本整理,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2019年,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福建某企业向丹麦某公司供应500吨秘鲁粗鱼油。

后因福建某企业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遂将丹麦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

2020年,丹麦某公司以福建某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为由,向合同约定的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福建某企业赔偿货物差价及利息等损失。

2023年3月,该协会在英国伦敦裁决福建某企业需向丹麦某公司支付41.95万美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裁决费用。

由于福建某企业未履行裁决义务,2024年6月,丹麦某公司依据《纽约公约》,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案例三「调解方法及结果」原文(节选)
福建某企业与丹麦某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础,双方经贸往来顺畅。此次纠纷不仅使双方面临合作终止的困局,福建某企业也因此被列入FOSFA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其发展海外市场。
一是以“专业”立信,精准查明并适用英国法。本案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需适用《纽约公约》及仲裁地英国的法律,判断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裁决应否承认与执行。为此,当事人委托英国法律专家就英国《1996年仲裁法》、FOSFA仲裁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合议庭为准确理解与适用域外法律,线上咨询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明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以“共赢”息争,架起从对抗走向合作的桥梁。合议庭向丹麦某公司充分释明“承认裁决≠强制对抗”的司法导向,积极传递福建某企业的切实履约诚意。丹麦某公司……同意将赔偿金额从41万余美元降至28万余美元,福建某企业当即全额支付和解款项,丹麦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请,福建某企业从FOSFA“失信公告”名单移除,双方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节选)
本案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秉持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从“程序审查者”到“纠纷终结者”的身份转变,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不仅助力国内民营企业修复国际商誉、轻装上阵,也高效保障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共赢。人民法院以“承认促调解”思路,促使当事人从“强制执行”走向“握手言和”……

要旨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与节选,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所引条文均系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
律师实务提示

先定往哪里递。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住所地与财产均不在境内的,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定递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须载明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外文文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被申请人这一侧看抗辩的分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各项由被申请人提具证据证明,第二款两项(争议事项依该国法律不能以仲裁解决、承认或执行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由受理法院审查认定;以仲裁协议无效抗辩的,依法释〔2017〕22 号第十六条确定该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最后一件事决定节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拟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拟同意的,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抗辩不是一审说服合议庭就完事,证据要在中级人民法院阶段一次摆全;也正因为审查要走这么长,双方谈条件的窗口在整个审查期间都开着。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国际仲裁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表中条号为本页所加,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
你的处境依据哪一条/哪一段要做的动作
裁决由境外行业协会作出,不确定能不能申请现行《仲裁法》第八十八条按裁决作出地是否为公约缔约国确定路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都不在境内现行《仲裁法》第八十八条改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准备申请材料法释〔2017〕22 号第六条;公约第四条备齐申请书、裁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仲裁协议原本或正式副本;外文文件附中文译本
作为被申请人想抗辩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各项事由由被申请人提具证据证明,程序类抗辩要有通知、指定仲裁员、庭审记录等书面留痕
争议事项或者执行后果本身有问题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属受理法院审查认定的范围,仍应在审查期间把事实材料提交到位
还想和对方谈,不愿一路打到强制执行法释〔2017〕21 号第二条(审查周期)拟不予承认执行须逐级报核,审查期间较长;把和解方案与履约能力证明同步递进去
常见误区
  • 误解:裁决不是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是行业协会自己裁的,内地法院不会受理。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申请人「依据《纽约公约》,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官方典型意义把它归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 误解:对方已经申请承认执行了,只能等着被强制执行。 实际:官方调解方法及结果载明双方达成和解后「丹麦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请」。
  • 误解:外国法的内容由法院自己去查,当事人不用管。 实际:官方调解方法及结果载明「当事人委托英国法律专家就英国《1996年仲裁法》、FOSFA仲裁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合议庭另行「线上咨询外国法律专家意见」。
  • 误解:钱付了就算了结,名单上的记录管不了。 实际:官方调解方法及结果把商誉修复写进了结果——「福建某企业从FOSFA“失信公告”名单移除」;和解方案里要不要写这一条,是谈判时就该定的事。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案例三《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6 年 4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661.html 。「第三批」系官方页正文自载;官方页未载该批件数,本页不写件数。
  2.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本页不补、不从二手源取。受理法院名称系官方基本案情载明,本页照录。
  3. ③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申请时应提具的文件与译本认证)、第五条(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与举证分工)——条款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 号)所附条款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4defa983a153b314590d73e5a0c60.html ,该通知所附条款用的是阿拉伯数字条序(第 4 条、第 5 条),本页行文写作第四条、第五条。
  4.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 号,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六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f3c604478ea374abcb71a940579ec.html 。
  5.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 号,经法释〔2021〕21 号修改,该修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17983803cada81e2fb2d3e16c4f4f.html 。
  6. 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8 章 96 条)第八十八条——条文以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为准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
  7.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任何具体条号,第三至第六项所列条文在本页只作现行规则提示。官方文本提到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 FOSFA 仲裁规则,本页只照录官方的引述,未展开其内容、未引其条号。管辖、材料与译本的具体口径,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8.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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