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出处: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6月9日发布,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本页收录:该批次中的三件 —— ①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②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③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 ⚠️ 案号说明:官方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本页只标注审理法院(分别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本页不自行补造案号。
- 为什么放在一起看:这三件案例分别对应企业内部舞弊最常见的三种形态——收外面的钱(受贿)、拿公司的钱不还(职务侵占)、暂时占用公司的钱(挪用资金)。三罪的分界、以及退赔与追缴的区别,是企业主在处理内部案件时最容易混淆的两组概念。
企业里出事的人,事发之后说法往往高度相似:钱是外面给的,没动公司一分;那笔钱是往来款,账上挂着呢;我本来是要还的。这三句话背后,恰好对应着三个不同的罪名,也对应着三条不同的取证方向和三种不同的钱款返还机制。企业主如果分不清,很容易出现两种失误:要么把该报的案按内部处分了结,要么把定性搞错、材料准备错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的这三件,把界线摆得相当清楚。
一、案例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裁判结果: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二人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官方原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
二、案例二: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裁判结果: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
典型意义(官方原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
三、案例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
裁判结果: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
典型意义(官方原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四、三罪怎么分:钱从哪来、去哪了、还不还
把三件案例并排看,分界其实落在三个很朴素的问题上:钱是谁的、钱去哪了、打不打算还。
| 形态 | 钱是谁的 | 典型表现 | 本页对应案例 | 钱款返还机制 |
|---|---|---|---|---|
| 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 外部人给的钱,不是公司账上的钱 | 以提成、好处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对价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 案例一(业务提成5.6亿余元);案例二中的608万元部分 | 案例一对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案例二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 |
| 职务侵占 | 公司的钱物 |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归还意图 | 案例二中的366万元部分(虚拟币变现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 | 案例二责令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 |
| 挪用资金 | 公司的钱 | 把单位资金转出归个人使用;常以挂账、往来款等形式掩饰 | 案例三(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挂账) | 案例三责令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 |
案例二特别值得企业主注意:同一个人身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罪名。石某玉既有收外部人财物的部分,也有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部分,官方发布的结果是分别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这提示内部调查不能只锁定一条线索就收工——能收外面钱的人,通常也有动公司钱的条件。
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界分(有无归还意图),以及各罪的立案数额门槛,本站另有专门梳理,见裁判规则库第02条与《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与证据清单》;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罪与非罪,见《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罪与非罪》;条文原文见四大罪名与立案标准页。
五、退赔与追缴是两件事——这直接关系企业能拿回什么
三件案例的钱款处理措辞并不相同,这不是行文习惯的差异,而是两种不同机制:
责令退赔——钱回到被害单位。案例二责令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案例三责令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这两笔对应的都是被非法占有或挪用的本单位财物,返还对象是企业自己。
追缴——犯罪所得收归国家。案例一对二人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案例二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这两笔对应的是从外部收受的贿赂,并非企业原本的财产,因此不是退还给企业。
另有一处细节值得留意:案例一中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与追缴犯罪所得是并列的两项,前者是附加刑,针对的是被告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后者针对的是违法所得本身。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六、挂账与往来款:最常见的掩饰手法,与对账口径怎么设
案例三的官方案情里有一个极具实务价值的细节:钱转出后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这正是企业财务系统中最常见、也最难在日常审阅中被发现的掩饰方式——钱确实出去了,账上也确实有记录,只是记在了一个看起来合理的名目下。
这类挂账之所以难查,是因为它同时满足了三个条件:有凭证、有对方单位、有业务关联的表象。月度报表上它只是应收或其他应收款里的一行,季度回顾时它还在那里,年度审计时它可能因金额未达重要性水平而被略过。等到有人问起时,往往已经跨了年度,原始经办人也已离职。
本所建议企业把对账口径从"有没有凭证"改为"有没有闭环",具体可以落到几条硬规则上:
| 对账维度 | 该问的问题 | 为什么 |
|---|---|---|
| 账龄 | 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中超过90天未结的逐笔列出,超过一年的报到管理层 | 挂账掩饰的本质是拖时间,账龄是最直接的暴露指标 |
| 对手方 | 往来对象是否为真实在营企业、是否有对应的合同与交付记录、是否与经办人存在关联关系 | 案例三中的挂账挂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对手方核验是第一道关 |
| 收款账户 | 付款去向账户名与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打入个人账户的情形 | 案例三的资金是转入本人账户;账户名与合同方不一致是高危信号 |
| 发起与审批 | 是否存在同一人既发起又审批、或审批人长期为同一人的情形 | 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控的基本要求,缺失即意味着单点失守 |
| 外部函证 | 大额往来是否向对手方直接函证并取得书面回函 | 只看内部凭证无法识破虚构的业务往来 |
七、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平时(制度) | 建立并公示反舞弊与利益冲突制度,明确禁止收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好处费、咨询费,并每年签署确认 | 案例一中的款项名义为「业务提成」;名义合规不等于性质合规,制度须把名目一并封死 |
| 平时(内控) | 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发起与审批分离、资金支付与账务处理分离、供应商准入与采购执行分离 | 三件案例的共同前提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便利的来源就是职务集中 |
| 平时(财务) | 按第六节五个维度设定往来款月度核查口径,超龄挂账逐笔上报,大额往来定期外部函证 | 案例三显示挂账是常见掩饰手法,日常口径不设,事后只能靠偶然发现 |
| 平时(数据) | 延长财务系统、审批系统、邮件与即时通讯的日志保存周期,确保可回溯至少三年 | 案例一、案例二的行为跨度均在四年以上;保存期太短会导致早期证据缺失 |
| 发现疑点时(第一步) | 先固定财务与系统证据:调取原始凭证、银行回单、审批流、合同与交付记录,做完整性保全 | 先谈话会打草惊蛇,凭证一旦被修改或灭失,后续极难补救 |
| 发现疑点时(定性) | 由律师区分三种形态:钱从外部来(受贿线)、公司财物被占有不还(侵占线)、公司资金被暂时占用(挪用线) | 三条线的取证方向不同:受贿抓对价与给付关系,侵占抓占有不还的痕迹,挪用抓资金去向与超期未还 |
| 发现疑点时(边界) | 只调取企业自有账务、系统与授权范围内的数据;不自行查询员工个人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或私人设备 | 越界取得的材料可能被排除,并可能使企业与调查人员自身担责 |
| 决定报案前 | 整理证据清单与损失测算,区分可主张退赔的本单位财物与属于追缴范围的犯罪所得,并同步评估民事追偿 | 退赔回企业、追缴归国家;不分清楚会对回款形成错误预期 |
| 报案后 | 持续跟进财产线索与保全,配合办案机关,同时评估对第三方(如行贿方)的民事请求 | 追回结果取决于对方财产状况,越早启动保全,机会越大 |
关联阅读: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与证据清单,见专题研究;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罪与非罪,见专题研究;追赃挽损的四条路径,见专题研究;采购环节的风险信号,见《采购舞弊的红旗信号》;刑事控告的启动与材料准备,见专题研究;整体打法见办案流程。裁判规则库中的第01条、第02条、第03条与第05条,与本页三件案例一一对应。
- 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6月9日发布,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支撑本页第一、二、三节的全部案情、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原文,包括:案例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年李某林提出按融资金额5%支付业务提成;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共计收取5.6亿余元;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案例二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至2019年非法收受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非法占有366万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年,决定执行十二年;责令退赔366万元、追缴608万元);案例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转出487万余元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赔473万余元);及三件案例的典型意义原文。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及关于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 —— 支撑第四节三罪分界表与第五节退赔、追缴机制的一般性说明;条文见本站四大罪名与立案标准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支撑第四节关于各罪立案数额门槛的指引性表述(本页未列具体数额,门槛以现行标准与办案地口径为准);见本站四大罪名与立案标准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 支撑第五节关于企业自身损失需另循民事途径主张的说明;路径见本站《追赃挽损的民事路径》。
⚠️ 案号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该批次典型刑事案例的发布文本未公布案号,仅载明审理法院。本页因此只标注审理法院,未自行补造任何案号。
事实范围提示:本页第一、二、三节的案情、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逐字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未作增补或润色;官方未公布的细节本页一律未写。第四至第七节为本所解读与管理建议,已在各节节首以标注框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开。
效力与时点提示: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体现裁判导向,其效力性质与指导性案例不同。所引案情、结果与典型意义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能否立案、能否定罪、能否追回损失及追回比例的预测或承诺。三件案例的刑期、罚金与退赔追缴数额均为各该案具体情节下的裁判结果,不应作为其他案件的预期。
延伸阅读:企业反舞弊裁判规则库 · 企业反舞弊法规库 · 实务问答 ·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