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 案例名称:亿海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 生效裁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认港1号
- 官方案例标题: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官方案例文本载明)
- 为什么选它:邮件和即时通讯谈成的跨境买卖,合同一直没有回签,对方一句「合同都没成立」就想把争议解决条款一并推翻——这是港资、台资与外贸企业最常遇到的一种翻脸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2 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
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
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0 年 6 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1 年 5 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
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况下,适用仲裁裁决地的法律判断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同时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明确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之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草案没回签就当作什么都没发生,是跨境买卖里代价最大的误判之一。要把仲裁条款守住,磋商阶段就得按四样东西留痕:完整的往来邮件与即时通讯记录;每一版合同草案及其修改轨迹;对方就具体条款提出异议的原话;对方对争议解决条款始终没有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官方裁判结果认定合意成立的落点,正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这一层。
第二,把独立性的边界说清楚,免得反过来被误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解决的是仲裁条款有没有以书面形式成立;至于货款、损失、违约责任这些实体问题,仍要在仲裁程序里另行举证,条款成立不等于请求必然获支持。官方裁判结果的限定语是「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它管的是条款效力,不是主合同是否成立。
第三,抗辩顺序不能颠倒:先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再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不予执行事由。未约定准据法的,官方裁判结果的落点是「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另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属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规则,仅供签约时把准据法一并写明之用。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香港《仲裁条例》第19条第1款 “在合同中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种提及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 | 准据法的确定 | 仲裁地在香港的,条款成立与否按香港法判断,不按合同准据法 |
| 回应了草案但未对仲裁条款提异议 | 合意成立的事实认定 | 磋商记录本身就是证据,删掉邮件与聊天记录等于毁证 |
| 仲裁条款的成立独立于合同的成立 | 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 对方以合同未成立否认仲裁管辖的,这条路被堵住 |
| 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 | 公共利益抗辩的成立标准 | 普通买卖争议援引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执行,难以成立 |
- 误解:合同没签字盖章,里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的认定是「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
- 误解:合同准据法写了中国内地法律,仲裁条款效力也按内地法判断。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先解决的是准据法问题——「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
- 误解:只要对方对草案提过异议,就说明双方没谈拢,全部条款都不算数。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载明对方「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对哪些条款提异议、对哪些不提,会被分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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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 2《亿海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 。
- ② 生效裁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认港1号,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
- ③ 本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与香港《仲裁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的条文文字,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案例 4 的官方文本,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031.html ,非该安排与该条例本身的官方文本抓取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2011 年 4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方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本页第三节、第四节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规则,仅作签约提示,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