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典型案例 · 逐案解读

上海高院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10件逐案讲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8

解读对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10件),2026年5月15日发布

要 点 摘 要
  • 这批案例共10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发布,覆盖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问题。
  • 其中三件涉及监护人资格与抚养关系的调整(撤销监护人资格2件、变更抚养关系1件),两件涉及家庭暴力与家庭教育指导令,一件涉及涉外家事纠纷。
  • 规则口径最明确的两件:第6件确立“不如实申报即少分”——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第4件明确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并给出行使方案必须遵循的两项核心要求。
  • 下文每案按“官方案名—一句案情—法院怎么判—对普通人的启示”展开,裁判结果均照官方发布原文复述。

十案目录

以下案例标题与案名均为官方发布原文

官方标题官方案名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02确定适格监护人 合力守护困境儿童曹某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03拒送子女入学 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陶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 制止家长暴力管教区妇联代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法院依法判决少分包某诉钟某离婚纠纷案
07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08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刘某妹、杨某诉黄某、刘小某遗赠纠纷一案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杨某诉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0引入外籍调解员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马某诉扎某抚养变更纠纷案

案例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官方案名: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一句案情

周某与陈某婚后于2015年生育长子小宇、2017年生育次子小希,2023年分居后两个孩子随周某生活;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均随其共同生活,陈某认为两个孩子应由两人各直接抚养一个。

法院怎么判

法院受理后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家事调查,既征询了已满八周岁的小宇的意愿,也对七周岁的小希一并进行了询问。小宇表达了想和妈妈共同生活的意愿;小希虽未满八周岁,但其语言表达明晰,表示知晓父母正在离婚、不希望父母离婚,如果父母一定要分开,希望也和妈妈一起生活,平时和哥哥关系最好、不想分开,如果法院把他判给爸爸他会不开心。

法院认为,对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结合孩子本人的意愿、就读及生活情况等妥善解决。家事调查时小希虽尚未满8周岁,但其已经能够认识到相关行为且意思表达明确,对其真实意愿,法院表示尊重。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判令小宇、小希随周某共同生活,陈某负担部分抚养费。双方均未上诉。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八周岁是“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法定门槛,但不是“法院是否听孩子说话”的门槛。孩子未满八周岁、只要有表达意愿能力,法院也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真实意愿。

同时要看清另一面:孩子的意愿是判决的基础之一,不是唯一依据。本案是“以意愿为基础,再结合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作出的判决。此外,本案的意愿是通过第三方专业家事调查取得的,官方发布特别写明是“在确保该意愿出自本人,没有受到不当干预或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才予充分尊重——试图影响孩子表态的做法,反而会削弱这份意愿的可信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十八条(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

案例2|确定适格监护人 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官方案名:曹某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句案情

曹小某的父亲曹某某离婚后长期失联并因赌博将家中唯一房屋出售,母亲翟某某系精神壹级残疾、自己需要其母亲照顾;实际照料曹小某生活起居的姑姑曹某梅,因不是监护人而无法为患有哮喘、癫痫并诊断多动症、轻度抑郁的曹小某申请“困境儿童补助”,遂向法院申请撤销曹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由自己担任监护人,曹小某住所地居委会表示同意。

法院怎么判

诉讼中,法院启动家事调查机制,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社区与青少年事务中心,征询了翟某某、曹小某祖母及外祖母的监护意愿以及曹小某本人意见,并对曹小某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以及曹某梅的监护能力开展全面评估。

法院认为,曹小某的父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母亲又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缺乏实际监护能力,祖母及外祖母均年事已高、健康欠佳、监护能力不足;曹某梅长期与曹小某共同生活并实际照顾、抚育曹小某,双方建立了紧密、稳定的情感联系,曹小某也有强烈的与曹某梅共同生活的意愿。据此认定翟某某因欠缺监护能力,与曹小某的监护关系终止,并判决撤销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梅担任监护人。

判决后,法院联系妇联、社区及专业社会力量对曹小某定期入户探访,通过区妇联“家+暖心”项目提供心理辅导,邀请其参与暑期活动;对曹某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适应监护人角色;将曹小某祖母纳入社区老年关怀项目。目前曹某梅已成功为曹小某申领“困境儿童补助”。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排了法定顺序:父母之后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现实中的常见困局正是本案的样子——顺位在前的祖辈因年纪、精力监护能力不足,而顺位在后、已经实际照料孩子并建立稳定情感联系的亲属没有监护人身份,连一项补助都申请不下来。

本案说明法院会结合监护能力、情感依附、生活照料现状等因素确定“最为适格”的监护人,不是机械按顺位指定。走这条路要准备的关键环节有两个: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以及监护能力评估所需的事实材料——实际共同生活与照料的时间、情感联系、申请人自身的监护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其他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3|拒送子女入学 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官方案名:陶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句案情

陶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生育一女小陶,离婚后经调解自2022年起小陶与赵某某共同生活;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赵某某仅在2024年9月2日送其到校,此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学校多次沟通、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学校以及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多次上门谈话、提醒、训诫均无果,陶某遂诉请变更抚养关系,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某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抚养,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风险上升,并会造成未来小陶融入社会必要的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在多部门的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赵某某仍不愿改变其执拗、偏激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某共同生活。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拒送孩子上学不是“家庭内部的教育理念之争”。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以“孩子不适应学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为由不送孩子入学,后果可能是直接失去直接抚养的资格。

本案的处置流程同样值得记住:从亲属劝导,到学校、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提醒训诫,再到进入司法程序,层层递进。另一方家长发现孩子长期未正常入学,除了自行沟通,还可以借助学校、教育部门这几道渠道形成记录;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也是可以借助的力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案例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官方案名: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一句案情

赵某、钱某系夫妻,在独子离世后因沟通不畅未能正常探望孙子小赵,遂将小赵母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每周探望一次、每次连续12小时;李某辩称从未阻碍祖孙亲情,但孩子课业负担较重、需要稳定环境,原告主张的探望方式不利于孩子学业发展。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隔代探望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存在显著区别:父母的探望权源于亲子关系及抚养、教育义务,探望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而隔代探望权源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伦理,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需求,并非替代死亡的父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职责。

基于此,法院明确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两项核心要求:一是不扰乱未成年人固有的生活节奏,探望的时间与频率必须优先保障其稳定的作息、连贯的学业安排及必要的休闲空间,维护其成长环境的可预期性;二是不对直接抚养人造成不当干扰,方案必须合理、适度,尊重直接抚养人为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所作的规划安排。

经法院充分说理、释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探望方案:赵某、钱某每周探望孙子小赵一次,接其回赵某、钱某住处吃饭、玩耍、逗留2小时。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失独老人是否享有独立的探望权,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本案给出的答案是:这份权利应予保障,但行使方式受两条限制。

对老人一方,实操上的关键是把诉求落在“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上。本案原告最初主张每周一次、每次连续12小时,接近抚养的强度;最终达成的是每周一次、每次2小时。围绕孩子作息与学业提出相容的具体安排,比主张更长时长更容易落地。

对直接抚养一方,“孩子课业重”不构成拒绝探望的理由,但可以作为协商时间与频率的正当依据。本案是以调解方式达成方案的,说明这类纠纷有较大的协商空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官方发布明确写到:老人的隔代探望问题,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案例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 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官方案名:区妇联代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句案情

沈母独自抚养女儿小林期间,在辅导小林学习时多次以掌掴、脚踹等方式殴打小林,邻居和学校教师均曾发现并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教育后沈母称已认识到错误但并未停止;2025年3月14日小林在校被老师发现脸部、手掌有外伤,老师报警,经调查系遭沈母殴打致面部淤青、手掌受伤,还有头痛、恶心等症状,金山区妇女联合会遂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沈母殴打、辱骂、威胁小林。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沈母在与小林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殴打未成年人小林,严重侵害了小林的身心健康,该行为应立即予以禁止;金山区妇女联合会作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专职机构,要求禁止沈母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实施家暴,系其依法履职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沈母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并同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委托专业社工上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妇联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纠正不当教养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法院多次回访,跟踪掌握家庭关系的修复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第一个要点是“谁可以申请”。孩子自己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列明了可以代为申请的主体: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本案走通的路径是学校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妇联依法代为申请。这条路径对施暴人就是监护人的情形尤其重要——孩子求助能力弱,只能依靠外部主体启动。

第二个要点是“管教”不构成免责理由。以辅导学习为由掌掴、脚踹,本案中被认定为应立即予以禁止的家庭暴力。此外,本案采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既以司法强制手段制止暴力,也通过专业指导纠正“以罚代教、以打代管”的教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案例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官方案名:包某诉钟某离婚纠纷案

一句案情

包某诉请与钟某离婚,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院怎么判

为查明财产范围,法院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提供申报表,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双方均作填写并签署保证书。

包某填写的申报表上,除双方共有的A房产外只有两张银行卡、余额共计6万余元;经再三释明,包某又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另外4张银行卡的明细。钟某提交包某尚有其他财产未予申报的初步证据后,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调查发现包某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达50万元。此外,自双方分居后两年间,包某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大额ATM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其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

法院认为,在已发送申报令并告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包某仍有部分财产未如实申报,应承担少分的后果;包某对分居期间的异常大额取现、消费、转账部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法院反复释明后仍不作如实陈述,隐藏、转移财产的意图明显,该部分钱款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同样对包某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在扣除包某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支出之后,对其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依法判决对包某予以少分。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这是这批案例中规则口径最明确的一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本案在裁判中将违反申报义务的行为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确立了“不如实申报即少分”的裁判规则。

对不掌握家庭财产的一方,本案给出两个可用的工具:一是提交对方尚有财产未申报的初步证据,二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本案正是靠这两步查出了未申报的50万元存款、理财产品。

对被要求申报的一方,两个结论要记住:解释不清大额资金去向,这部分钱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己还要少分;但合理支出是可以说明的——本案法院扣除了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支出,只对恶意隐藏、转移的部分作少分处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经再三释明后补充申报”并没有消除少分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7|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官方案名: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一句案情

郑某某与许某某于2013年10月离婚,约定女儿小许由许某某抚养,郑某某此后至外省生活、许某某再婚并另育一子;2022年1月至3月,时年11周岁的小许多次夜宿家中楼道,相关部门对许某某及其再婚配偶进行教育训诫;2022年6月起许某某仅在外租房供小许独居,由社会爱心人士提供临时照料;2024年7月许某某失业后不再支付小许生活及租房费用,经相关部门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小许先后两次被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照料。2025年12月9日许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多番努力联系到郑某某后,郑某某于2025年12月14日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下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许某某作为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不仅让未成年的女儿独居生活,更在女儿独居生活期间未能提供持续充分的生活保障,致女儿处于危困状态;许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小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判决后,法院委托妇联对郑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其作为小许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郑某某和小许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双方重建母女亲密关系。2026年春节,小许已随郑某某返回老家过年;经回访,目前小许生活学习环境较之前均有明显改善,情绪状况良好。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且拒不改正的,法院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围绕这条,本案有两个必须记住的点。

第一,撤销监护资格不免除抚养义务。父或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应依法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先刑后民”可能带来监护真空。当监护人的行为既涉嫌遗弃罪又符合撤销监护权法定情形时,一般采用先审结遗弃罪案件、再由适格主体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模式,好处是通过刑事程序固定关键事实,代价是刑事案件有审理周期,期间孩子的监护、抚养照料容易出现真空。本案中另一方家长身处异地、双方已缺乏联络长达12年,若按“先刑后民”处理,孩子的监护将处于实质真空状态;法院的做法是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及时审查并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

对长期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家长,本案也说明:长期失联本身不妨碍其恢复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法院会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与心理观护帮助关系重建,并持续跟踪履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且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8|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官方案名:刘某妹、杨某诉黄某、刘小某遗赠纠纷一案

一句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刘小某(10周岁);刘某的母亲杨某年事已高、患阿尔兹海默症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姑姑刘某妹依法被指定为杨某的监护人。刘某于2023年确诊软骨肉瘤,2024年1月17日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其与黄某共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和全部剩余存款均由姑姑刘某妹继承,并在遗嘱中要求刘某妹接受继承后需负责母亲杨某养老送终事宜;刘某于2024年12月去世后,刘某妹、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内容继承,判令房屋归黄某、刘小某所有,黄某向刘某妹支付折价款60万元。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关于杨某:年事已高,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每月养老金不足以覆盖护理院费用及日常医疗、生活开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关于刘小某:年仅10周岁,尚在接受义务教育,无劳动能力,其母亲黄某月收入较低,难以完全保障其成长所需开支,亦属于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

法院认定刘某订立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体现其真实意愿,但未为母亲及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先为两人保留相应份额后,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故判决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向杨某、刘小某、刘某妹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20万元、29万元。法院同时告知刘某妹和黄某分别作为杨某、刘小某的监护人,均应恪守监护职责,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其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的价值在于把这一抽象标准的认定过程摊开了:对老人,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老金能否覆盖护理院费用及日常医疗生活开支;对孩子,看年龄、是否在接受义务教育、有无劳动能力、直接抚养人的收入能否保障其成长所需开支。

对准备立遗嘱的人,最直接的教训是:遗嘱形式合法、意愿真实,仍可能因为漏了必留份而不被完全执行。法院的处理顺序是先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本案立遗嘱人虽然在遗嘱中要求受益人负责母亲养老送终,但这一安排并未替代必留份的法定要求。可以对照看到,最终的折价款分配与原告起诉时的主张并不相同——必留份是法院依法审查的事项,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

另一个容易忽略的点是判后提示:老人与孩子各自的监护人应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份额分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名下之后,管理责任随之而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官方案名:杨某诉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句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9月,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温某共同生活,2023年因心理健康问题休学;2024年3月28日,徐某某驾驶温某名下车辆开展非法营运活动,在载客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下车中的乘客杨某受伤,杨某诉请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温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怎么判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专业第三方社工对徐某某生活状况、亲子关系等开展家事调查,了解到在徐某某休学期间温某对其监护不力、管教缺失,导致其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并私自学会驾驶机动车;徐某某曾因非法营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因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对其父母进行处罚。

法官联合社工约谈徐某某父母,得知父母离异后父亲徐某极少过问其教育问题,母亲温某因需照顾生病外公等原因在其休学后疏于管教。法院认为徐某、温某的监护失责、管教失当是导致徐某某出现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据此依法向徐某、温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家庭监管失效、监护衔接断裂、规则意识缺失等问题,责令二人至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联合高校学者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先后开展2次家庭教育指导、1次家庭治疗,并引导徐某某参加3次社区公益活动。后徐某某主动要求参加案件庭审,庭审中法官对其开展法庭教育,徐某某当庭认错并向杨某致歉。目前徐某某已开始自学、筹备复学。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中父亲极少过问孩子教育问题,同样被列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离婚了、孩子不跟我住”不构成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理由。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触发场景。依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并不局限于审理侵权责任本身,而是循着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发出了指导令。这意味着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类案件,都可能带出对父母监护履职的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案例10|引入外籍调解员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官方案名:马某诉扎某抚养变更纠纷案

一句案情

法国籍原告马某与拉脱维亚籍被告扎某均为在上海长期生活、工作的外籍人士,二人于2013年10月在上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德某,该子亦在上海生活、学习;2022年3月双方经我国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轮流抚养,离婚后因抚养义务履行及探望事宜产生争议。马某以扎某频繁更换工作、出差为由诉请变更由己方单独抚养并要求对方支付高额抚养费;扎某主张维持轮流抚养模式,认为马某已再婚、德某正处青春期且有阅读障碍,需同时获得父母双方关爱。

法院怎么判

在法律适用上,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

法院查明,在日常相处中双方均存在要求德某拍摄视频固定抚养意愿、一方现任配偶向德某传递贬损另一方言论的行为,导致德某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主动表达希望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法院及时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

考虑到本案系涉外家事抚养纠纷,为减少文化习俗差异带来的沟通隔阂,法院委托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并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家事观察员。在法官指导下,各方共同协商制定的调解方案,既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又与国际司法惯例有效衔接,明确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等细节,降低后续司法文书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最终马某、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双方之子按年为单位进行轮流抚养,并明确了抚养费金额及探望方式。结案后双方顺利稳妥地交接,孩子的生活状态趋于稳定。

这案对普通人的启示

第一,涉外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是自动成立的。本案明确记载“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法律适用是一个需要处理的独立问题。审理中法院还主动查明域外法,向当事人阐释中国法核心原则并对比中国与法国、拉脱维亚两国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让孩子拍视频表态”是反效果的操作。本案双方都做了这件事,也都被法院明令禁止;一方现任配偶向孩子传递贬损另一方的言论同样在禁止之列。本案中孩子因此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主动表达希望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这类做法削弱的是操作者自己在案件中的立场。

第三,跨境安排必须把细节写进协议。本案调解方案明确了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官方发布写明理由是降低后续司法文书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对一方可能离境、孩子可能跨境求学的家庭,抚养交接规则、抚养费支付要求、重大事项协商机制这些细节写清楚,比争一个笼统的抚养名分更有实际意义。

依据:官方发布未就本案援引特定条文;法律适用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中法院向双方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十案速览

核心争点官方发布的落点
01未满八周岁的孩子,意愿要不要听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应当听取,并结合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真实意愿;以意愿为基础再结合父母抚养能力作出判决
02实际照料孩子的亲属能否成为监护人结合监护能力、情感依附、生活照料现状确定最为适格的监护人;判决撤销失职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姑姑担任监护人
03拒送子女入学的后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多方训诫仍不改正的,已不再适合抚养,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能否主张探望孙辈应予保障;方案须不扰乱未成年人生活节奏、不对直接抚养人造成不当干扰;本案达成每周一次、每次2小时
05施暴人就是监护人时谁来申请保护令妇联依法代为申请;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并同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06离婚时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违反申报义务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不如实申报即少分”;对解释不清的大额资金亦按共同财产分割并少分
07涉嫌遗弃罪期间的监护真空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及时审查并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免除抚养费义务
08遗嘱漏了必留份怎么处理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
09离异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父母分居或离异均应相互配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对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10涉外抚养纠纷怎么化解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引入外籍特邀调解员与家事观察员;调解协议明确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等细节
关于典型案例的效力:典型案例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其作用是明确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并提供参考指引。具体案件的处理仍以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准。本文对各案裁判结果的复述以官方发布原文为限。
依据与来源
  1. 上海高院“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10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15日发布。本站全文转载:/family/anli/qw-47.html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德载中怡 咨询微信二维码

咨询律师

电话 021-8012-0918 微信 邮箱
邮箱 contact@middlapartners.com · 二维码扫码或长按识别
邮箱、微信请备注写明:联系婚姻家事部
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