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2025年5月14日发布的“维护家庭权益优秀案例”(第一批·8件)及同场发布的两份反家暴文件
- 2025年5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举行“筑爱家庭 护航未来”维护家庭权益专题活动,一次性推出三样东西:一份《合作协议》、一份《实施意见》、8件“维护家庭权益优秀案例”。
- 《实施意见》的落点集中在反家庭暴力,围绕四个“强化”展开,其中与当事人关系最直接的两条是涉家暴案件“绿色通道”和举证困难时的调查令、家事调查机制。
- 发布正文点名披露了4件案例的要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分手后跟踪骚扰(案例1)、以无权处分为切入点重新分配宅基地动拆迁利益(案例2)、诉中抚养协议(案例4)、探望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案例6)。
- 官方对这批案例的整体定位有两句话值得记住:聚焦妇女儿童现实困难;体现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合理需求的导向。
一、这批案例是在什么场合发布的
| 发布机关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
|---|---|
| 发布日期 | 2025年5月14日 |
| 场合 | “筑爱家庭 护航未来”维护家庭权益专题活动(第32个“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 |
| 案例数量 | 8件(“维护家庭权益优秀案例”第一批) |
| 同场发布 | 《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作协议》《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 出席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王剑璋 |
看清这个组合很重要:这批案例不是单独发布的,而是与一份法院、妇联之间的协作协议和一份反家暴联动机制文件同时推出。官方发布的原话是“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8件案例的功能是把两份文件写的机制落到看得见的实例上。
二、同场签署发布的两份文件
《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明确在联动机制、数字共治、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方面进一步深化协作。
这是法院与妇联之间的协作安排,涉及五个方面:联动机制、数字共治、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调查研究。
《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为总体目标,建立反家暴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协同治理能力与水平。
《实施意见》注重四个“强化”,下一节逐条看。
三、《实施意见》的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联防联动
一是强化联防联动,实现涉家暴纠纷早发现、快响应、妥处置。如建立健全涉家庭暴力案件“绿色通道”,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高效执行。
对当事人最直接的一条。它指向的是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速度: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都要提速,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被点名的案件类型。
二是强化弱势保护
二是强化弱势保护,及时回应家暴受害者的“急难愁盼”。如对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调查令、家事调查等机制,加大调查取证力度。
家庭暴力案件最常见的困难就是举证——发生在家里,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留下书面材料。这一条给出的两个工具是调查令和家事调查。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委托律师申请,用于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后者由法院委托专业力量对家庭情况开展调查。
三是强化数字共治
三是强化数字共治,提升反家暴协同治理水平。要充分利用上海市大数据平台,加强反家暴数据的协同共享等。
指向的是法院与妇联之间反家暴数据的协同共享,借助上海市大数据平台实现。
四是强化长效善治
四是强化长效善治,促进涉家暴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协同开展反家暴普法活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指引,提升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与水平等。
其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指引”是一项具体产出安排。
四、发布正文点名披露的四件案例
官方在发布正文中对8件案例作了整体说明,并点名披露了其中4件的要点。以下每件先照录官方表述,再说明它涉及的制度。
案例1: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分手后跟踪、骚扰、纠缠
案例1中,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分手后跟踪、骚扰、纠缠妇女等侵害人格权的不法行为。
这一件的价值在于点明了一个常被忽略的救济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以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为前提;而分手之后的跟踪、骚扰、纠缠,双方可能既不是家庭成员也不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民法典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了另一条路。
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的条件有三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也就是说,取证与“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两点是申请时要准备的重点。
案例2:以无权处分为切入点重新分配宅基地动拆迁利益
案例2中,人民法院以男方家庭无权处分为切入点,重新分配宅基地动拆迁利益,充分保障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农村宅基地权属利益。
这一件针对的是一类实际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时,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属利益容易在男方家庭内部的处置中被忽略。官方表述中的关键动作是“以男方家庭无权处分为切入点”——即先审查处分行为本身有无权源,再据此重新分配动拆迁利益,而不是直接讨论份额多少。
对可能面临同类情形的当事人,从这条表述可以看出的准备方向是:户籍、宅基地审批与建房、居住事实等能够证明自己属于权利人范围的材料,是“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基础。
案例4:离婚诉讼中的“诉中抚养协议”
案例4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达成“诉中抚养协议”,避免离婚分居期间因子女抚养、探望激发矛盾,亦为离婚后理性共育子女奠定基础。
这一件解决的是一个时间空白:从起诉到判决生效之间,孩子跟谁住、另一方怎么见孩子,往往没有任何约定,而这段时间恰恰是矛盾最容易升级的阶段。诉中抚养协议就是把这段期间的安排先定下来。
官方表述提到它的两重作用:避免离婚分居期间因子女抚养、探望激发矛盾;为离婚后理性共育子女奠定基础。后一句的实际含义是,诉讼期间形成并实际履行过的安排,也构成离婚后长期方案的参照。
案例6:探望子女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
案例6中,人民法院明确探望子女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的义务,充分满足青春期孩子要求父亲探望的合理诉求。
这一件把探望权的方向调转了过来。通常的探望权纠纷是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探望、直接抚养一方阻碍;本案的情形是孩子主动要求父亲来探望。官方明确的口径是:探望子女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的义务。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的表述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义务面向,意味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长期不探望,不再被视为纯粹的个人选择。
五、官方对这批案例的整体定位
据悉,这8个优秀案例聚焦妇女儿童现实困难,展现法院和妇联依法维护家庭权益的坚定决心。
优秀案例还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合理需求的导向。
第二句是理解这批案例的钥匙。点名披露的四件里有两件(案例4的诉中抚养协议、案例6的满足孩子探望诉求)都不是靠强制裁判解决的,而是在尊重当事人与孩子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形成安排。这与第一句所指的“依法维护”并不矛盾:强制手段(禁令、重新分配利益)与协商安排(诉中协议)在同一批案例中并存,对应的是不同类型的纠纷。
发布方的表态要点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王剑璋在活动中提到的工作方向包括:探索基层“三所一庭”+妇联工作模式,发挥基层妇联组织和基层法庭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围绕婚姻家庭矛盾,不断完善诉讼和非诉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提出的要点包括:秉持“小案大民生,家事即国事”的理念,零容忍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机制向系统性实效性深化;持续扩大优秀案例的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社会等五大保护深度融合。
受邀点评
发布同时刊载了三位代表委员、专家的点评: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虹口区工作站站长卞华;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玉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许莉。点评中提出的方向包括:推动社工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反家暴工作,在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推广与深化案例中儿童权益代表人、社会协作机制等做法;通过加强跨学科合作推动反家暴工作创新。
六、已披露与待补内容对照
| 内容 | 官方发布正文是否有文字披露 |
|---|---|
| 发布主体、日期、场合 | 有 |
| 《合作协议》协作范围 | 有(联动机制、数字共治、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调查研究) |
| 《实施意见》总体目标与四个“强化” | 有 |
| 8件案例的数量与整体定位 | 有 |
| 案例1、2、4、6的要点 | 有(各一句) |
| 8件案例的完整目录与官方案名 | 无(原发布以图片形式呈现,转载正文未含) |
| 各案的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 无 |
| 案例3、5、7、8的内容 | 无 |
- 上海高院“维护家庭权益优秀案例”(第一批·8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2025年5月14日发布,原标题《筑爱家庭 护航未来:市高院与市妇联发布“实施意见+优秀案例”》。本站全文转载:/family/anli/qw-46.html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