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规范性文件 · 办事向解读

离婚证明书在上海:怎么开、哪里认、代替什么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更新:2026-08

解读对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要 点 摘 要
  • 谁能拿到: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形不在这份备忘录的适用范围内。
  • 谁来出具: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出具。
  • 能代替什么: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 上面写什么: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 备忘录没写的环节(申请方式、材料、份数、办理时限、遗失后能否补出具、是否收费等),一律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这份文件为什么会有

备忘录原文(引言)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备忘录自己写明了动因: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这一句解释了《离婚证明书》最实际的用处——判决书、调解书里通常载有双方的感情经历、财产明细、子女安排等大量个人信息,而办事场景往往只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因裁判生效而解除”这一件事。

发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无文号
生效实施日期2019年1月17日起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工作备忘录)
条文数七条

一、《离婚证明书》到底是什么

备忘录原文 第一条
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第一条其实一次性回答了三个问题。

适用范围:只覆盖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原文的限定是“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的是离婚证,不在这份备忘录的处理范围内。

出具主体与时间点: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后

不是任意一家法院,而是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那家法院;也不是判决一作出就可以,而是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判决离婚的案件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就还不到出具《离婚证明书》的时点。

载明内容:只有身份与程序信息

基本内容是列举式的,共七项加院印:

  • 相关离婚纠纷案号
  • 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当事人身份证号
  • 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
  • 《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
  • 加盖院印

可以对照看清楚:这里没有离婚原因,没有财产分割方案,没有子女抚养安排。这正是它能在办事场景替代裁判文书的原因。

依据:备忘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它能代替什么:再婚登记时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效力

备忘录原文 第二条
《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这一条是整份备忘录的核心,需要读得准确,因为它同时给出了效力和边界。

问题备忘录原文的回答
它证明什么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
在哪个场景可以出示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
效力如何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换成办事的说法:再婚登记时,不必再把整份判决书或调解书交给民政部门,出示《离婚证明书》即可,民政部门对其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对待。

边界要看清:备忘录第二条明确写到的适用场景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备忘录并未就其他场景(例如购房、贷款、户籍、出入境、境外机构办理事项等)逐一列举。在这些场景能否以《离婚证明书》代替生效裁判文书,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依据:备忘录第二条。

三、便于保存、携带和使用

备忘录原文 第三条
《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第三条是对文书形式的要求。备忘录只写了这一项原则,并未规定具体的尺寸、材质、份数或防伪方式,这些以出具法院的现行做法为准。

依据:备忘录第三条。

四、法院出具时,信息要进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备忘录原文 第四条
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这一条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出具《离婚证明书》与信息录入是同步的动作。它是《离婚证明书》能在民政部门被认可的机制基础——民政部门不是仅凭一张纸面文书作判断,共享平台中有对应记录。

备忘录未规定录入与民政系统可查询之间的时间间隔。如遇再婚登记时系统尚无记录的情形,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依据:备忘录第四条。

五、发布与释明分工

备忘录原文 第五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共同向社会发布并释明法律效力,各自管理本系统事务。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法院与民政窗口对《离婚证明书》的口径应当是一致的——它是两家共同发布的共识文件。

依据:备忘录第五条。

六、七:份数与生效日期

备忘录原文 第六条、第七条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需要区分两个“份数”:第六条说的“一式二份”是这份备忘录本身由签署双方各执一份,不是指《离婚证明书》给当事人几份。《离婚证明书》向当事人出具的份数,备忘录未作规定,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第七条的日期是判断适用起点的依据: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依据:备忘录第六条、第七条。

办事前先分清:备忘录写了的,和备忘录没写的

下面这张表把两类事项分开列出。左侧各项在备忘录中有明确出处,可以据此主张;右侧各项备忘录未作规定,需要向受理机构确认。

事项备忘录是否有规定结论
哪些人可以拿到有(第一条)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
哪家机构出具有(第一条)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
什么时点出具有(第一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文书上写哪些内容有(第一条)案号、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时间、出具时间,加盖院印
再婚登记能否用有(第二条)可以出示,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证明效力
信息是否入平台有(第四条)法院出具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怎么申请、向谁提交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本人是否必须到场、能否委托代办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出具几份、多久能拿到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遗失后能否补出具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是否收取费用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再婚登记以外的场景能否使用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境外使用、涉外认证如何办理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三个容易搞混的点
  1. 《离婚证明书》不是离婚证。备忘录第一条把它界定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由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离婚证是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发放的证件。两者的出具主体与适用前提不同。
  2. 它不替代裁判文书本身的执行力。备忘录第二条给它的定位是“证明……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再婚登记场景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证明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履行与执行,仍依据判决书、调解书本身。
  3. 判决尚未生效时拿不到。第一条的时点是“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依据与来源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本站全文转载:/family/fagui/qw-38.html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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