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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入库核对:2026-07-12
发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无文号)
发布 /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工作备忘录)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2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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