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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要点整理:去哪办、带什么、要多久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8
阅读须知:本页为《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4月6日公布,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条文要点整理,非逐字引用,原文以站内全文页与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页只讲手续层:去哪个机关办、带哪些材料、走多长流程;能不能离、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属于实体层,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本页不复述条例修订前的旧文本,凡涉及新旧对比之处,只以现行条文的表述为准。
要 点 摘 要
  • 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条第一款)。条文没有把登记机关限定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
  • 材料变了: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只需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八条第一款)。现行条例列举的材料中没有户口簿。这就是坊间所说的结婚登记全国通办、不再要户口本的条文依据。
  • 离婚要跑两趟:第一趟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双方再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个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证的,视为撤回,程序终止(第十六条第二款)。这里的期限即民法典第1077条的冷静期规则。
  • 三种情形不受理离婚登记: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四条)。第三种最容易被忽略——境外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内地通常只能走诉讼离婚。
  • 涉外与涉港澳台走另一套:登记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第二条第二款),材料要求按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四类分别列举(第八条)。

一、条例管手续,民法典管实体:先把两部法的分工分清

婚姻家事咨询里最高频的一类问题,其实不是「能不能离」,而是「我要去哪儿办、带什么、几天能拿到证」。这类问题的答案几乎全部落在《婚姻登记条例》里——它是一部行政法规,第一条已经写明是根据民法典制定的。两部法的分工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民法典决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的实体条件,条例决定这些实体条件在民政窗口怎么被核验、按什么流程走。

这个分工看起来抽象,实务里却处处有落点。举三个例子:结婚年龄不够,是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条件,而条例第九条把它写成了「不予登记」的第一种情形——同一件事,一边是效力规则,一边是窗口动作。因胁迫结婚要撤销,条例第十二条并不自己规定撤销权,而是把当事人指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请求权在法院不在民政局。离婚冷静期也是同一个结构:条例第十六条只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具体多少天,要回到民法典。

所以看这部条例时,请始终记住:条例上没写的实体标准,不等于不存在,只是不在这一部法里。反过来,实体上你完全符合条件,窗口仍可能因为材料不齐、机关不对而办不成——这正是本页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基本信息(以站内全文页为准):发布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4月6日公布;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效力层级为行政法规;共六章二十八条。原文见站内全文转载页,官方来源为中国政府网

二、去哪儿办:登记机关,以及为什么说「不用回户籍地」

条例第二条把登记机关分成了两套,这是全篇最需要先记住的一条:

当事人组合登记机关(第二条)白话解读
内地居民之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是常规通道;省级政府可以把权限下放到乡镇,方便农村地区就近办理。条文中没有出现「户口所在地」这一限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层级更高、办理点更少。在上海,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不能随便找一个区婚姻登记中心办,必须去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机关。

为什么说「不用回户籍地、不用带户口本」?请注意两处条文的写法:其一,第二条第一款对内地居民登记机关的表述里,没有以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作为限定;其二,第八条第一款列举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时,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中不包含户口簿。两处合起来,就是2025年5月10日之后结婚登记在实务中被称为「全国通办」的条文依据。本页只陈述现行条文如此规定,不复述修订前的文本。

与之配套的是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取消户口簿这类纸质证明而改由联网核验,正是靠这条支撑的——第十条明确要求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换句话说,材料变少了,但核查并没有变松,只是从「让你自己证明」改成了「机关自己去查」。

另有两条服务性规定值得当事人知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第七条第三款)。遇到窗口以任何名目收取登记费的,第二十二条把它列为应当追责的行为,并明确违规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三、结婚登记:谁去、带什么、什么情况办不成

谁去:第七条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不存在委托代办,这一点没有例外。

带什么:第八条按四类主体分别列举,是本节最有实操价值的部分。

申请人身份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及无禁婚亲关系证明;或者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出具该证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条约另有规定的从条约

第八条最后一款还加了一道责任分配: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署书面声明。这意味着走条约简化通道虽然省了认证环节,但真实性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什么情况办不成:第九条列举了四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第十条要求登记机关核对证件、询问情况、联网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另有两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八条,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申请结婚登记——复婚不是「撤销离婚」,而是重新走一遍结婚登记流程。

四、离婚登记:不受理的三种情形、冷静期与撤回

协议离婚在窗口层面是一条比结婚复杂得多的路径。按第十三条,双方应当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三项内容缺一项,协议在窗口就可能被认为未达成一致。

先看三道门槛(第十四条,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为什么这样规定那该怎么办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离婚以合意为基础,抚养、财产、债务任一项谈不拢,窗口无从核验转诉讼离婚,由法院一并处理离婚与财产、抚养争议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类当事人无法在窗口作出有效的离婚意思表示只能走诉讼程序,由法定代理人依法参与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登记机关没有该段婚姻的登记档案,无从核验与注销在境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在内地通常只能诉讼离婚。这是跨境家庭最常踩的一条,详见涉外婚姻继承法律适用规则

再看流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申请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结婚证外,还应当出具相应的通行证/居住证/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把整个流程分成了两个动作,中间隔着法律规定的期限:

阶段当事人要做什么机关要做什么不做会怎样
第一次到场
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签好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共同申请受理申请(不属于第十四条三种情形的)缺一方、缺协议即无法启动
冷静期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可以重新考虑;任何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申请第十七条: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第二次到场
申请发给离婚证
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个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核对证件材料、询问情况,确属自愿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协商一致的,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个细节必须点出来。第一,「亲自」两次都出现——协议离婚全程不能委托,两次都要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中途不配合,程序就走不下去。第二,第二次申请必须回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个机关,不能第一次在A地申请、第二次到B地领证。第三,逾期的后果是「视为撤回」而不是「自动离婚」——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冷静期一过婚就离了,实际上程序会直接终止,想离只能重新申请或者转诉讼。

这里的「法律规定期限」是多少天?条例本身没有写数字,而是指向民法典。按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前述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从申请到拿证最快也要三十日,且必须两次到场。该条的完整整理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

什么情况找上海律师能办?协议离婚看似只是跑两趟窗口,真正的风险在离婚协议本身——房产与贷款怎么过户、公司股权与分红怎么处理、抚养费的支付与调整机制、共同债务的边界,写不清楚的部分会在离婚后变成新的诉讼。协议起草与审核、以及协议无法达成时的诉讼路径评估,均可通过律师咨询安排。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五、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另一套机关、另一套材料

涉外与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在条例中不是单设一章,而是分散在各条的第二款里,容易看漏。集中起来是四句话:

  • 机关不同(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不是区县民政局。
  • 结婚要亲自去、去对地方(第七条第二款):上述人员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 材料按身份分档(第八条):见上文第三节的四类主体对照表。港澳台居民走居住地公证,华侨与外国人走公证+认证(或使领馆直接出具),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离婚同样分两层(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同样要签书面协议、亲自到省级机关共同申请;但如果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这是跨境家庭最常见的堵点。

此外,第二十五条给了驻外使领馆一个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注意条件是「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且均为中国公民。第二十六条则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

需要提醒的是:条例解决的是「在内地的窗口怎么办」,而跨境婚姻还有一个更前置的问题——这段婚姻关系、这场离婚适用哪一国法律。选法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本页是两个层面,见涉外婚姻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沪港家庭的判决互认问题亦在该页第五节,香港方向的完整规则见香港专题

六、撤销、补领与登记档案:证丢了、婚要撤了怎么办

撤销婚姻(第十二条)。条例把撤销权完整地交给了法院,自己不作实体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注意:这两种情形都不是去民政局办的,而是向法院起诉。民政局在收到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按第二十条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补领证件(第二十一条)。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即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各自的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

登记档案(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一处需要说清的事实:现行条例的正文中,没有出现「离婚证明书」或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样的证明文书名称。条例安排的路径是:证件丢失或破损走第二十一条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证明婚姻登记事实的,走第十九条的档案查询服务(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各地窗口在办理时使用何种名称的凭证,属于执行层面的做法,本页不作转述,请以办理地民政部门的现行要求为准。

此外还有两条与当事人切身相关的责任条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四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材料要求简化、改由声明加联网核验的制度下,声明不实的代价被明确提高了——这是理解本次修订的一条主线。

七、这条规则落到你身上是什么

把上面的条文换成几个真实会遇到的场景:

你的情况条例怎么管建议动作
两人都在上海工作,户籍分别在外省,想在上海领证第二条第一款对登记机关的表述未以户口所在地为限;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的内地居民材料是身份证+签字声明,其中不含户口簿;第十条要求机关联网核对身份与婚姻状况按现行条例带齐身份证并如实作出声明;具体预约与办理点以办理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安排为准
已经谈妥离婚,想尽快办完第十六条:两次到场,中间隔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在期限内申请发证视为撤回把日程当成硬约束排进日历;第二次必须回到受理申请的同一机关;协议内容在第一次到场前就定稿,不要留到冷静期再谈
在日本/美国/香港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第十四条第三项: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不要空跑窗口;直接评估诉讼离婚路径与管辖,并同步确认适用哪一国法律,见涉外法律适用页
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或者当初是被胁迫结婚第十二条把请求权指向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由人民法院撤销去法院起诉而不是去民政局;注意证据固定(诊疗记录、聊天记录等),并留意民法典对行使期间的限制
结婚证遗失,办房产过户/出国材料需要用第二十一条补领;第十九条档案长期保管并提供查询服务持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不要自行使用未经查证的复印件充数
一方是外籍或港澳台居民,准备在上海登记结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机关)+第八条(分档材料)+第七条第二款(双方亲自到场)提前确认办理机关,并按身份档次备齐公证/认证文件;条约有简化安排的,注意第八条末款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一条贯穿性的提醒:这部条例把窗口环节做轻了(材料变少、机关放宽、当场办结),同时把当事人的如实义务做重了(签字声明+第二十三条的信用与法律责任)。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这是好事;但对存在重婚、隐瞒婚史、代办材料等灰色操作的情形,风险敞口比以前更大,而不是更小。

如何使用本页

建议分三步:第一步,用本页定位手续——去哪个机关、带什么材料、几次到场;第二步,用民法典页定位实体——能不能离、财产怎么分、抚养怎么定,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配套的裁判细则见婚姻家事司法解释汇编;第三步,涉外因素单独走一遍,见涉外婚姻继承法律适用规则。需要看条例原文的,请直接读站内全文页。高频疑问汇总在实务问答,办理流程指引见流程指南。个案评估可通过律师咨询安排。

依据与来源
  1.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4月6日公布,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 —— 立法依据、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与信息共享机制、不得收取费用,支撑第一节「条例管手续,民法典管实体」与第二节的联网核验说明。站内全文见《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全文;官方来源见中国政府网
  2. 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两类登记机关的划分、双方亲自共同申请、核对与联网核对及当场登记、违规收费的处理,支撑第二节「去哪儿办」全部内容。
  3. 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四类主体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四种不予登记情形、补办登记与复婚重新登记,支撑第三节「结婚登记」及其材料对照表。
  4. 同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 离婚协议应载明事项、三种不予受理情形、申请离婚登记的证件、两次到场与视为撤回、心理辅导与调解,支撑第四节「离婚登记」及其流程表。其中「法律规定期限」的具体天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三十日撤回期+三十日申请发证期),该条要点整理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
  5. 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至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的机关、材料、离婚受理限制与驻外使领馆通道,支撑第五节。跨境案件的选法规则另见涉外婚姻继承法律适用规则
  6. 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撤销婚姻指向民法典第1052条与第1053条、登记档案的建立与长期保管、无效与撤销判决的备注、补领证件、当事人真实性责任与信用记录、法律责任,支撑第六节。
  7. 第七节「这条规则落到你身上是什么」的场景解读,系对上述各条在常见情形中的适用推演,不新增条文事实。

效力提示:本页为条文要点整理,非逐字引用;条文原文以站内全文页与国务院公布文本为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预约方式、办理点与窗口做法属执行层面事项,以办理地民政部门现行公布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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