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参考提示:本参考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布,制定依据是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原婚姻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已废止。本意见未见公开废止决定、实务中仍具参考价值,但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解释(一)(二)不一致之处,一律以现行法为准。本页逐条标注现行法对照。
要 点 摘 要
- 北京高院民一庭就婚姻纠纷疑难问题形成的审判参考意见,覆盖婚姻效力、亲子关系、夫妻财产制等主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血型、DNA 鉴定意见、出生医学证明等)。
- 一方受欺诈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的,可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 离婚案件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且未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当释明。
一、仍有参考价值的要点(附现行法对照)
| 要点 | 参考意见口径 | 现行法对照 |
|---|---|---|
| 婚生子女推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与现行实务一致;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依《民法典》第1073条 |
| 亲子鉴定的"必要证据" | 指足以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血型、DNA 鉴定意见、出生医学证明等 | 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则推定成立"的框架衔接 |
| 欺诈性抚养 | 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一方,可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 现行实务延续此思路,并可依《民法典》第1091条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 抚养问题释明 | 离婚诉讼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且未提请求的,法院应释明 | 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致,现行实务沿用 |
| 征求子女意见 | 原文按旧法背景表述为可征求6-10周岁子女意见 | 已被取代:《民法典》第1084条及解释(一)明确,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二、使用提醒
地方高院庭室的参考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在该辖区内供审判参考;北京地区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依据,首先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最高法解释(一)(二)。阅读本页时请把参考意见理解为"北京法院曾经的裁判思路记录"——其中与现行法一致的部分(如婚生推定、欺诈性抚养返还)仍有参考价值;与现行法不一致的(如征求子女意见的年龄),以现行法为准。夫妻财产制部分因旧法规则变动较大(尤其夫妻共同债务已由《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重构),本页不再摘录,请直接查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与解释(二)逐条解读。
依据与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8月4日公布,全文见北京法院网/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第10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
本页为历史文件的要点整理并附现行法对照,与现行法不一致处以现行法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历史文件的要点整理并附现行法对照,与现行法不一致处以现行法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