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08-27 通过,2007-06-01 施行,现行有效)
- 破产程序对债权人不是一件等结果的事,而是一串带日数的动作。错过一个时点,对应的救济通道就关闭一条。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 7 日内可提异议、法院自异议期满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十条)。
- 裁定受理当天同时生效两条红线:保全解除、执行中止(第十九条),以及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一律无效(第十六条)。此前谈好的还款安排在这一刻失效。
- 申报期限自受理公告之日起算,最短 30 日、最长 3 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这两个日子决定了你有没有票、有多大的票。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文号 |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截至 2026-09-02 未经修正,现行有效版本仍为 2006 年文本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
| 本页管什么 | 把这部法律拆成一条债权人能对表的时间轴:每一格是哪一条、多少日、该向谁做什么 |
二、这部法律管谁:适用主体与申请资格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条框定两件事。其一,适用主体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在直接适用范围内;其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依第一百三十五条参照适用。其二,破产原因是复合要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必备项,再加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居其一。重整的门槛早一格,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即可。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请注意第二款与第一款的措辞差异:债务人申请要满足第二条的完整要件,债权人申请只写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不是笔误,而是立法有意降低债权人一侧的门槛——债权人在企业外部,本来就看不到资产负债表。实务中最常用的抓手是生效判决未获履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三、时间轴上半段:从递交申请到申报期届满
| 节点 | 谁做 | 法定期限 | 条号 |
|---|---|---|---|
| 递交破产申请书及证据 | 债权人等 | 无法定期限,但撤销权窗口自受理日倒算 | 第七条、第八条 |
| 法院通知债务人 | 受理法院 | 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 | 第十条第一款 |
| 债务人提出异议 | 债务人 | 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 | 第十条第一款 |
| 裁定是否受理 | 受理法院 | 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无前款情形的自收到申请 15 日内;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15 日 | 第十条 |
| 不受理裁定送达并可上诉 | 法院/申请人 | 裁定 5 日内送达,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 受理裁定送达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 受理法院 | 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 |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 | 债务人 | 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 第十一条第二款 |
|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 受理法院 | 裁定受理之日起 25 日内 | 第十四条 |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 | 自受理公告之日起算,最短 30 日、最长 3 个月 | 第四十五条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这条实际要求债权人做的是预判异议并提前备料。债务人最常见的异议是「我有资产,只是暂时周转不开」,与之对应的准备是把执行终本裁定、财产查控回执、失信与限高记录一并附在申请材料里——裁定窗口只有 10 日,材料补在裁定之后就晚了。
四、受理之日同时发生的两件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这条对手里握着查封、冻结的债权人是坏消息,对整体债权人是好消息:个别债权人抢先取得的执行优势被清零,财产回到统一的分配池。它在什么时候咬人——正在推进的拍卖会被中止;反过来,被别人抢在前面的那一个,正是靠这一条把局面拉平。此外,已开始未终结的诉讼与仲裁中止(第二十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新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这条最容易被误读成「以后不能收钱了」。准确含义是:受理之后债务人再单独向某个债权人还款,该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不被承认,收到的钱要退回债务人财产。典型场景是债务人受理后仍按分期协议打款,收款方以为安全,实际要退。受理公告一出,任何来自债务人的款项都应先问管理人再入账。
五、时间轴下半段:申报、会议、表决与分配
| 节点 | 谁做 | 法定期限或标准 | 条号 |
|---|---|---|---|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法院召集 |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后续会议的通知 | 管理人 | 提前 1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 第六十三条 |
| 提议召开会议 | 债权人 | 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可向会议主席提议 |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一般决议通过 | 债权人会议 | 出席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2 以上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对决议申请撤销 | 受损害的债权人 | 决议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债务人或管理人 | 裁定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正当理由可裁定延期 3 个月 | 第七十九条 |
| 重整计划分组表决 | 各表决组 | 组内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总额 2/3 以上 |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 破产宣告后的通知与公告 | 法院 | 裁定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 第一百零七条 |
|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法院 | 收到管理人终结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 | 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款各管一件事。第一款是双重多数决,人头过半加金额过半,缺一不可;第二款给了 15 日撤销窗口,这是决议对你不利时唯一的法定救济期;第三款说明决议对没出席的债权人同样有约束力。不出席不等于不受约束,这是很多小额债权人吃亏的根源。另一件被用得最少的工具是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程序停滞时,把持有相近利益的债权人凑到债权总额四分之一,即可直接向会议主席提议召开会议,不需要法院同意,也不需要管理人配合。
六、罚则与后果:法律拿什么逼债务人配合
债务人不交账、人不露面,程序怎么走得下去?第十一章给了答案,也给了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当场提出的具体请求。
| 违反情形 | 后果 | 谁被处理 | 条号 |
|---|---|---|---|
|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拒不陈述、回答或作虚假陈述 | 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 有义务列席的债务人有关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 | 依法处以罚款 | 直接责任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 |
|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伪造、销毁财产证据使财产状况不明 | 依法处以罚款 | 直接责任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二款 |
| 实施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所列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 | 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监高 | 相关董监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罚款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本法未在条文中列明幅度,以受理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这张表的用法不是等法院主动罚,而是在会议上提出请求并留下书面记录: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到场,当场请求依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账册交不出来,请求依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处理。第一百二十五条的三年任职禁止,在与实控人谈判时往往比罚款更有分量。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最典型的使用者,是执行拿不到钱的普通债权人,以及客户破产后需要判断下一步的供应商。用法是把上面三张表按自己的案件对表:先确认自己站在哪一格,再确认下一格的期限从哪一天起算。
- 误解:债务人一进破产,我的钱就打水漂了。实际:破产是把抢跑的清偿拉回统一顺位,对没抢到先手的债权人往往是改善;能不能拿到钱取决于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顺位与实际可分配财产。
- 误解:申请破产要先证明对方资不抵债。实际:第七条第二款对债权人申请只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另有规则,债权人不必先做完对方的资产审计。
- 误解:受理之后对方按老协议还的钱,收下就是我的。实际:第十六条明定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收到的款项要退回债务人财产,等于白跑一趟还失了先机。
- 误解:会议我不去,决议约束不了我。实际: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写明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出席只是放弃了投票权与 15 日撤销窗口的事实基础,约束力照旧。
- 把受理日当成倒计时的零点。撤销权的一年期、六个月期都自受理日向前倒算(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申请提得越晚,落在窗口外的可疑交易越多。交易线索的固定应当先于申请书的递交。
- 申请书之外,把执行阶段的成果一并附上。执行终本裁定、财产查控回执,是第七条第二款下最直接的佐证;具体材料清单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公告日当天在日历上钉三个日子。申报截止日(第四十五条)、第一次会议日(第六十二条一款)、决议撤销截止日(第六十四条二款),它们决定你的票权与救济权。
- 受理公告后立即冻结自己一侧的收款动作。把债务人打款的账户、系统里的自动抵扣、关联公司往来结算全部暂停,收到款先与管理人核对,避免落入第十六条。
- 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关键条文——第 44 至 59 条原文,配合本页时间轴对照使用。
- 企业破产法·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与追回(第 31—35 条)——受理日倒算的两个窗口的条文出处。
- 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有担保债权人进入重整后的处境。
- 客户破产了,供应商第一周该做的五件事——把本页时间轴落到具体动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 号,2011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d2d4ab54101faca18768de8d15e87.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在修订文本正式公布施行之前,本页所引条号均为 2006 年现行文本条号。申报地点、材料清单等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