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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把欠钱的公司申请破产:破产原因认定与立案审查(破产法解释一)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9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 号,2011-09-26 施行,现行有效未经修正)

要 点 摘 要
  • 这部司法解释只管一段:法院该不该受理。破产原因怎么认、谁来举证、法院多久裁定、不受理怎么办,九条全在这一段里。
  • 破产原因是两层结构:先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再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居其一(第一条)。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三个条件同时成立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第二条)。不要求债权人先穷尽执行。
  • 债权人申请只需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第六条第一款)。
  • 法院不收申请、或收了不按第七条办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九条)。这条是债权人一侧最被忽略的救济通道。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号法释〔2011〕22 号
通过/公布日期2011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2011 年 9 月 9 日公布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截至 2026-09-02 未经修正(已比对法释〔2020〕18 号所列二十九件司法解释,本件不在其中)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d2d4ab54101faca18768de8d15e87.html
本页管什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按什么标准判断该不该受理,债权人要准备什么、可以主张什么
上位法修法进度提示(留更新位)。本司法解释的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中国人大网),审议进度与草案内容仍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在修订文本正式公布施行之前,现行有效的上位法仍是 2006 年文本,本司法解释亦继续有效。上位法修订公布后,本页将复核本司法解释是否被相应清理修改,并更新条号对应关系。

二、这九条管的是哪一段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给了破产原因的抽象表述,第七条给了申请资格,第十条给了裁定期限——但都没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怎么证明、法院拿什么材料判断。这部司法解释填的就是这一段空白,它不管受理之后的任何事:管理人、申报、撤销权、分配都不在它的射程内。

依据:本司法解释引言写明「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因此凡涉及受理之后的问题,应查解释二(法释〔2013〕22 号,债务人财产)、解释三(法释〔2019〕3 号,债权人权利),不在本件范围内。

三、破产原因怎么认定:三条标准逐条拆

破产法解释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一款把上位法第二条拆成了可操作的两层判断。第二款则堵死了一条常见抗辩:债务人常说「还有保证人,还有母公司兜底,所以我没到破产的地步」。这一款明确,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不影响债务人自身破产原因的成立。对债权人的意义是,遇到集团化的债务人,不必先去证明担保方也没钱。

破产法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这三个条件是债权人最容易备齐的一组材料:合同或者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关系成立)、付款期限条款或者判决确定的履行期(证明期限届满)、银行流水或者对账单(证明未完全清偿)。它在什么时候咬人——注意第三项写的是「未完全清偿」,部分还款不影响认定;也注意本条并未要求申请人先申请执行、更未要求执行终结,条文里没有的门槛,不必自己给自己加。

破产法解释一 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两条是债权人最该反复读的。第三条走的是账面路径,靠财务报表;债权人在外部通常拿不到,所以它在实务中主要服务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的案件。第四条走的是能力路径,专门解决「账面好看、其实没钱」的情形,其中第三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债权人最现成的抓手——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正好落在这一项上。第二项「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应的是跑路型债务人,第四项对应长期亏损的僵而不死型企业。准备申请材料时,先把手里的证据往第四条这五项上对号入座,比泛泛陈述困难更有效。

四、举证责任与法院审查:谁证明什么,多久出结果

破产法解释一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一款是本件对债权人最重要的一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只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止,也就是第二条那三个条件。资产状况的举证不在债权人身上——债务人若主张自己未达破产界限,应当自己拿出反证。第二款则解决了受理之后的常见僵局:债务人不交账。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这项请求债权人可以在受理后主动向法院提出,不必等法院自己想起来。

破产法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三款各有用处。第一款给了债权人一张书面凭证——这是后续主张法院怠于审查的凭据,收件时务必索取并留存。第三款则提醒:补正期间不计入裁定期限,所以材料一次备齐比事后补正更省时间。下表把从递交到裁定的时点串起来。

时点谁做什么依据
递交当场法院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
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需补充、补正的,法院告知申请人(该期间不计入裁定期限)解释一第七条第三款
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债权人申请的,法院通知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债务人提出异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无异议情形自收到申请 15 日内裁定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不受理的,裁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人不服不受理裁定的,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受理后法院责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拒不提交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等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

五、法院不收、不理怎么办:第九条这条通道

破产法解释一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这是本件里最有力、也最少被用到的一条。它处理的不是「裁定不受理」(那走第十二条的上诉),而是压根不接收、不出凭证、不审查、不裁定的情形。用法有三步:第一,递交时依第七条第一款索取书面凭证,凭证本身就是后续的证据;第二,若对方不收、不出凭证,把递交事实固定下来(邮寄回执、现场记录),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三,上一级法院可责令下级法院审查,仍不裁定的可以径行裁定,并可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整条通道不需要另行起诉,也不是信访途径。

依据:另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条对付的是「吊销了、注销不了、也不清算」的空壳公司,举证责任明确落在债务人一侧。

六、后果与责任:申请之后要承担什么

情形后果谁承担依据
债务人拒不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罚款幅度由法院依法确定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
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不构成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该异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解释一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不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债务人财产解释一第八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法院裁定不受理5 日内送达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申请人可救济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不符合第二条情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申请人可救济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八条值得单独说一句。很多债权人不敢申请破产,是担心要先垫一笔费用;这条明确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并且债务人不能拿「你没先交费」当异议理由。这不等于走破产没有成本——律师费、审计与评估的实际支出仍需权衡——但立案环节的费用顾虑是有明文回应的。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典型使用者:手里有生效判决但执行不到财产的债权人;被拖欠货款、对方公司已经停业却不注销的供应商;面对空壳化关联企业的金融机构。用法是先按第二条备齐三项基础证据,再从第四条五项中找到自己案件对应的那一项,把材料按项组织。

常见误区
  • 误解:要先把执行程序走完、拿到终本裁定才能申请破产。实际:第二条只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期限届满、未完全清偿三项;终本裁定是第四条第三项的有力证据,但不是法定前置条件。
  • 误解:申请人得先证明对方资不抵债。实际:第六条第一款把债权人的举证范围限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主张自己未达破产界限的,应当自己举证。
  • 误解:对方有保证人、有母公司担保,就不构成破产原因。实际: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以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支持。
  • 误解:法院不收材料就只能另想办法。实际:第九条给了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通道,上级法院可责令下级审查,仍不裁定的可以径行裁定。
律师提示
  • 把证据按第四条五项对号入座再递交。与其笼统写「对方没有偿付能力」,不如逐项列明落在第(一)至(五)项中的哪一项,并各附一份证据。法院审查的就是这五项。
  • 递交当场索取书面凭证。依第七条第一款,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这份凭证既是补正期起算的依据,也是日后启动第九条通道的前提。
  • 材料一次备齐。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补正期间不计入裁定期限,补正越多,实际等待越久。具体材料清单与份数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受理后立刻请求法院责令债务人交账。依第六条第二款主动提出,并写明拒不提交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这一步做得早,管理人接管时的资料完整度就高。
  • 对不受理、驳回裁定,10 日内上诉。依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两种裁定的上诉期都是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逾期即无从主张。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 号,2011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2011 年 9 月 9 日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d2d4ab54101faca18768de8d15e87.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 号,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166c5267fc84d995d5e52b8edbc0c.html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司法解释未被法释〔2020〕18 号列入修正范围,现行有效版本仍为 2011 年文本。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破产申请的材料清单、份数与提交方式等办事口径,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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