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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要改了,债权人多了哪几件武器——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九处修改与现行法对照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10

现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08-27 通过,2007-06-01 施行,未经修正);本文所述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通过、未生效。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本页状态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尚未通过、尚未生效,现行有效的仍是 2006 年制定、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文本。本页内容出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性质是二审稿的拟改内容;二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6 日。凡标「二审稿」的条号均为草案条号,与现行法条号不是一回事,最终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要 点 摘 要
  • 汇报共列九处修改。最改变债权人处境的三处:受理前的临时中止执行(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表决基数拟恢复现行法口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担保权拟含其他优先受偿权利(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
  • 现行法第十九条的中止执行以「受理」为起点,申请到裁定之间是空档;二审稿拟前移到「作出裁定前」,并在临时中止期间禁止个别清偿与重大处分。
  • 九处里有三处是往回收:表决基数恢复现行法写法、删去出资人组表决仅供参考、删去管理人可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读修法进度不能只看新增。
  • 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不等于个人破产,本站另有专稿。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现行法全称与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2006-08-27 通过;自 2007-06-01 起施行。制定后未经修正
本页所解读的文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所对应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通过、未生效
立法进度(官方页载明)2025 年 9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2026-08-25 提请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08-27 分组审议,未获通过
二审稿征求意见期2026-08-28 至 2026-09-26;三审安排与施行日期官方未载明
官方原文现行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修改情况的汇报 http://www.npc.gov.cn/flcaw/flca/ff8081819ff541ea01a03d7b3d7e4871/flcasm/
本页管什么把汇报的九处修改拆开,各挂二审稿条号与现行法条号

草案正文附件不易取得,但《修改情况的汇报》是公开的:它把『一审稿怎么写、建议改成什么』按段列齐,每处后面直接标出二审稿条号。汇报载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 8 月 19 日再次审议,此后条文仍可能变动,故下文一律写「拟规定」。

二、受理前的空档(汇报第二段)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全条照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问题出在时点:从递交申请到裁定受理,要过通知债务人、异议、异议期满后裁定等环节。这段真空期里个别债权人可继续推进执行,债务人可继续处分财产。

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段(节选)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后至人民法院受理前,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贬值或者被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中止执行或者保全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临时中止执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层改动:门槛拟拿掉(一审稿的「紧急情况」要件与提供担保均不再出现);措施拟收窄为临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拟加两道禁止——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个别清偿、不得重大处分,等于把现行法第十六条的效果前移到受理前。但现行法下这段空档没有对应工具,不能按二审稿的写法主张。

三、重整表决与批准三处(汇报第四段)

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段(节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基数,由“该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权总额”,恢复为现行法规定的“该组债权总额”(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删去“出资人组表决结果供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参考”,恢复现行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三是完善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处要对着现行法读才看得出分量。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节选)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现行法的分母是该组债权总额——未出席、未表决的债权额仍计入分母,效果等同反对票。一审稿曾改成「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权总额」,不出席即不计入;二审稿拟恢复现行法写法。对常年不出席的小额债权人,弃权仍有重量。第二处对应现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处对应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六项强制批准条件,汇报只写「完善」、未载明改成什么,本页不推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拟改条号见《修改情况的汇报》第四段。重整章条文见本站 企业破产法·重整关键条文。

四、清偿顺位与担保权范围(汇报第七、六段)

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七段(节选)
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破产人所欠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作为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同时,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依法享有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

这一处改的是下面这条现行法的射程。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全条照录)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法只写「担保权」,法定优先受偿权(典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里怎么处理没有明说。二审稿拟加一句定义性规定把它拉宽,若通过,这类权利的破产定位随之清晰;但现在还没通过,仍按现行规则与既有裁判口径走。同段另删去一审稿新设的消费者商品或服务债权优先项。

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段(节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规定,同时,在该项中增加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该项对应现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稿拟拿掉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限制、加入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第一顺位变宽即可分配余额变薄,做回收测算时要纳入这个变量。

五、其余五处

连带个人债务人(第一段)。二审稿拟充实其行为限制(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离开住所地及时报告、未经许可不得出境,第十八条),拟增设豁免财产、范围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五十三条),拟设三至五年监督考察期(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它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只覆盖为破产企业债务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细则本站另有专稿。

管理人主体(第三段)。一审稿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二审稿拟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体回到现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清算组与三类社会中介机构。汇报同时写明删去不影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机构破产中依法参加接管组、清算组,这是对删改射程的限定。现行规则见本站 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关键条文。

重整前协商(第五段)。二审稿拟在「重整」一章增设「重整前协商」一节(第八章第三节),明确达成重整协议与初步重整计划草案预先表决两种方式及各自进入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并拟规定协商中可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第一百二十二条)。现行法无此制度,对大额债权人是新的博弈位。

金融机构破产(第八段)。二审稿拟简化第十三章、删去风险处置规定,与正在审议的金融法草案衔接。对应现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跨境破产(第九段)。三处:拟恢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财产发生效力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拟增加规定,债务人住所地在境外但财产在境内、或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或由我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我国法院可行使管辖权(第一百九十条);拟规定按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法院与外国法院可相互请求承认破产程序、提供协助(第一百九十二条)。现行法对应第五条,其第二款只是单向承认执行审查;二审稿新增管辖依据并扩为双向司法协助,对有境外资产追索的债权人最值得跟进。

六、九处修改一览

汇报段序拟改内容二审稿条号现行法对应对债权人的意义
第一段连带个人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监督考察期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无担连带责任股东有程序出口
第二段裁定前可申请临时中止执行,期间禁个别清偿与重大处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受理前真空期拟填上
第三段拟删去「管理人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主体回到中介机构与清算组
第四段表决基数恢复「该组债权总额」;删去出资人组表决仅供参考;完善强制批准条件第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一十三条各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不出席仍计入分母
第五段增设「重整前协商」一节及两种方式;协商中可推荐管理人第八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无庭外重组与重整拟接通
第六段删去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增列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顺位变宽
第七段删去消费者债权优先项;明确担保权含其他优先受偿权利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九条法定优先权定位趋清晰
第八段简化金融机构破产章,删去风险处置规定第十三章第一百三十四条并看金融单行法
第九段恢复域外效力;新增境外住所地债务人管辖依据;双向司法协助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条跨境追索新抓手
上表「二审稿条号」列全部出自《修改情况的汇报》,是草案条号,不是现行法条号,也不是将来正式文本的条号,在三审与正式公布时仍可能变动。上表任何一行都不得作为现行规则援引,现行规则一律以「现行法对应」列为准。

七、现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能做的第一件事是提意见:征求意见期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6 日,提交渠道为官方公布渠道,以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公布的为准。第二件事是把九处修改当风险清单、不当行动依据——正在谈的重组、正在推进的执行、正在测算的回收率,都可按二审稿情景做一次对照。不能做的是把二审稿当现行规则用。现行法见本站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时间轴。

常见误区
  • 误解:破产法已经改了,按新规定办。 实际:二审稿未通过、未生效,现行有效的仍是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006 年制定文本。
  • 误解:草案的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就是现行法同号条文。 实际:两套条号完全不对应——二审稿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对应现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应现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误解:二审稿要搞个人破产,欠债的股东可以一笔勾销。 实际:只覆盖为破产企业债务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且拟配套行为限制与监督考察期。
  • 误解:一审稿改过的地方,二审稿只会改得更多。 实际:九处里有三处往回收——表决基数恢复现行法写法、删去出资人组表决仅供参考、删去管理人可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这一条。
律师提示
  • 正在推进重整表决的,按现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该组债权总额」口径核算通过线,不按一审稿口径估算。
  • 持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债务人已现破产迹象的,仍按现行法第一百零九条与既有裁判口径主张,把二审稿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列入跟进。
  • 准备递交破产申请的,现阶段不能依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受理前的临时中止执行;确有财产流失风险的,仍走既有保全路径。
  • 对二审稿有具体意见的,在 2026 年 9 月 26 日前通过官方公布渠道提交,渠道与要求以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公布的为准。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制定后未经修正。本页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2.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文;页内所有二审稿条号均出自该汇报。 http://www.npc.gov.cn/flcaw/flca/ff8081819ff541ea01a03d7b3d7e4871/flcasm/
  3. 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6 日。 http://www.npc.gov.cn/flcaw/flca-list?flag=0&type=&page=1&per_page=20 ;立法进度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8/t20260825_456876.html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8/t20260827_457097.html ;专题页 http://www.npc.gov.cn/npc/c1773/c1848/c21114/qypcfxd_/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核校日为 2026 年 9 月 6 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通过、未生效,现行有效的仍是 2006 年制定、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文本。凡标「二审稿」的条号均为草案条号,与现行法条号及将来正式文本条号均不必然一致,一律不得作为现行规则援引。官方尚未公布三审安排与施行日期,本页不作预测。提交意见的渠道与要求,以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现行公布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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