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相关条文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通过 / 施行: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通过 / 施行: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债权人为什么要懂管理人这一章
-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第13条、第22条)。
- 管理人不是债权人只能被动接受的对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不能胜任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第22条)。
- 管理人手里握着"钥匙":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调查财产状况——这正是执行程序查不到、破产程序查得到的关键(第25条)。
-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等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的,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7条及司法解释二第9条)。
第三章 管理人(关键条文摘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要点)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本条为要点归纳,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关键条文摘录)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本条尚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其余各项职责,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要点)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本组为要点归纳,具体条款与报酬办法以官方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准)
债权人一侧的用法:管理人的中立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只能等结果。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向管理人提出询问与建议,督促其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权、出资追缴等权利;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的,债权人可依《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把线索交到管理人手里、并盯住它被用起来,是债权人扩大可分配财产池的关键动作。
转载与核查声明:本页摘录《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相关条文,其中第13、22、27条为关键条文原文,第25条为职责条文的部分摘录,第23、28、29条作要点归纳并以「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标注。本页为主题摘录而非全文,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