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 案例名称:国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纠纷案
- 案例编号: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 生效裁判:(2021)沪74认台1号民事裁定,双方均未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 被认可执行的判决: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诉字第 320 号、台湾地区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424 号民事判决书
- 相关法条:官方页所附专家点评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为什么选它: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拿到内地来执行,被申请人最常打的一张牌是「这笔交易本身在大陆就违法,认可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张牌怎么审、要证到什么程度,本篇给了一条清楚的线。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A公司系注册于中国香港地区的法人,负责人为本案被申请人高某。2014年,申请人国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银行)与主债务人A公司签订ISDA主契约条款、程序条款等,进行“卖出美元兑换离岸人民币可赎回汇率选择权产品”交易。高某向国某银行出具保证书……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月17日、1月20日,A公司与国某银行分别进行了名目本金均为美元100万元、杠杆名目本金均为美元200万元的“卖出美元兑换离岸人民币目标可赎回汇率选择权产品”交易,根据比价结果,A公司应当给付国某银行美元259万余元,但A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责任。
国某银行遂就主债务人A公司之间的纠纷……向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获得支持。因主债务人A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仲裁裁决,故国某银行向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案件最终生效判决确定高某应当对A公司所负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案涉台湾地区判决认定的事实……国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前往上海市与高某会面,向主债务人及高某推介国某银行境外授信及金融交易业务……高某(代表主债务人)签署上述文件后由李某某带回台湾地区,再经国某银行审核同意。案涉ISDA程序条款中约定,履行地为国某银行位于台湾地区台北市之主营业场所。
后因高某并未履行台湾地区法院相关生效判决,故国某银行向高某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即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高某辩称,国某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在大陆地区非法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且高某对外提供担保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案涉裁判文书的认可和执行将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拒绝认可和执行之“社会公共利益”条件应作严格解释,通常仅包括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结果直接违反内地公共利益之情形。在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境外主体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并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缔结地、履行地等方面综合审慎判断。
首先,从案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主体分析……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主体均为境外主体。其次,从案涉ISDA主契约条款等的签订过程分析……高某签署案涉ISDA主契约、程序性条款后,由李某某带回台湾地区,经国某银行同意后,主契约等方成立,故案涉ISDA主契约等最终成立地点亦不在大陆地区。再次,从案涉ISDA协议的履行地分析,ISDA程序性条款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台湾地区台北市之主营业地……且高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此,拒绝认可和执行之“社会公共利益”条件应作严格解释,通常仅包括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结果直接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便本案涉及的是高某为其所实际控制的A公司所担保的事宜,但高某的担保行为仅为个案……对其效力的认可和执行并不会涉及内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1)沪74认台1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诉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申请复议,本案裁定已生效。
要点表述以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与节选,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被申请人抛出社会公共利益这张牌时,先把它拆成两个待证命题:一是交易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二是认可执行这份判决的结果是否直接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官方要旨采的是后者——「拒绝认可和执行之“社会公共利益”条件应作严格解释,通常仅包括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结果直接违反内地公共利益之情形」。答辩时把落点拉回第二个命题。
第二,按三点备料。官方要旨给的判断维度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缔结地、履行地」——对应到卷宗,就是主体的注册与住所证明、缔约过程的往来与签署地证据、合同中的履行地条款。举证责任在提出抗辩的一方,官方裁判理由的落点即为「且高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一侧把这三点的反证备齐即可。
第三,别把两道门混成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管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管外国法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改用内地法——两条均为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规范,此处只作对照:违反外汇管理等管理性规定,与认可执行的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涉台判决的认可执行程序直接可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该规定后经修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办理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社会公共利益条件应作严格解释 | 不予认可事由的门槛 | 抗辩要指向认可执行的结果,不是交易行为本身 |
| 从主体、缔结地、履行地综合判断 | 是否构成境内非法展业 | 按三点备料,逐点摆事实 |
| 抗辩方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举证责任的分配 | 提出抗辩的一方要自己举证 |
- 误解:只要能说明交易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判决就不会被认可。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的落点是「对其效力的认可和执行并不会涉及内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的是认可执行的结果而非交易行为。
- 误解:签字是在上海完成的,合约缔结地就在大陆。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认定「故案涉ISDA主契约等最终成立地点亦不在大陆地区」,理由是文件签署后仍须经对方审核同意才成立。
- 误解:抗辩只要提出来,法院就会去查。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写明「且高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与举证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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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国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纠纷案》,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案例页上线日 2026 年 8 月 25 日,官方页 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xx_view.jsp?pa=aaWQ9MTQxOTEPdcssz ;发布会通稿官方页 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xx_view.jsp?pa=aaWQ9MTQxNDUPdcssz 。
- ② 生效裁判:(2021)沪74认台1号民事裁定;被认可执行的判决为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诉字第 320 号、台湾地区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424 号,案号系官方文本载明。
- ③ 本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条文文字引自上述官方页所附专家点评的引述,非该规定本身的官方文本抓取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2011 年 4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方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时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为法释〔2015〕13 号,经法释〔2024〕14 号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案裁定作出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适用的是修改前的文本,本页未将修改后的内容套用于本案。本页第三节、第四节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规范,仅作层次对照,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具体材料与流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