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2024-12-19)案例二

二十年前托亲友代持、没有书面协议:台胞怎么把股东资格确认回来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二,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载明一审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关键词:保障投资权益 提振投资信心
  • 相关法条: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条号
  • 为什么选它:早年到大陆办厂的台商,很多是借同乡、亲友的名义登记,连一纸代持协议都没有。人走了、账乱了、名义股东翻脸,这时候还能不能把股东身份要回来——上海本地的这件案子给了一条可照办的路。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二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2002 年,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

期间,该食品公司长期由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林某某亦持续在该食品公司担任管理人员、领取工资;郑某及夏某某未参与经营,但亦有领取相应费用。

2019 年,林某某去世,庄某某与郑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权、财务、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庄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郑某、夏某某辩称该食品公司实际由林某某及郑某开办,庄某某仅为公司员工。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二裁判结果原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
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官方裁判结果点的三项实质要件——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盈余分配——落到卷宗里,是三摞可以清点的材料。出资一摞:早年的汇款凭证、结汇与入账记录、验资或注资文件、代付款项的银行流水。经营管理一摞:经本人签署的合同与授权文件、对外洽谈与决策的往来记录、员工与业务方对实际负责人的陈述。盈余分配一摞:分红发放记录、股东往来款科目、税务申报中的分配痕迹。时间跨度大的,还要尽早向银行、税务、登记机关调取存档,越往后越难取。

第二,赢了官司只是一半,后面还有两个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写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确权之后要推动公司置备并更新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则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官方典型意义记下的最后一步正是「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第三,代持期间的对外风险要单独评估。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内确权的判决,未必挡得住名义股东此前对外处分股权时相对人的善意主张。这两条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此处只作确权之后的动作提示,不是本篇的裁判依据。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其中条文原文照录中国人大网官方页。
本页援引条文原文(照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官方文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裁判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名字不在登记上,不等于诉讼没有起点
审查出资、经营管理、盈余分配举证的方向与范围按三条线分别备料,缺哪条就补哪条
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无书面协议时的证明负担没有代持协议不是死结,但要把间接证据串成链
判决生效后完成股东变更登记胜诉之后的落地动作拿到判决还要跑登记,权利才对外完整
常见误区
  • 误解:当年没签代持协议,现在就没法主张股东资格。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载明的正是审理法院在「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
  • 误解:只要能证明当年出过钱,股东资格就成立。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并列的是三项——「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单靠一笔汇款很难独立支撑。
  • 误解:法院判了,登记会自动跟着改。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把变更登记写成判决生效后的一个单独步骤——「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二《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221.html 。
  2.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3. ③ 本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条文原文照录中国人大网官方页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所适用的条号;本页第三节、第四节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仅作确权之后的动作提示,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裁判作出日期;本页所引为现行公司法条文,本案审理时适用的公司法版本以裁判文书为准。
  5.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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