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 案例名称:恒某银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天某仓储有限公司、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 生效裁判:(2019)沪7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审(2021)沪民终743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 相关法条:官方裁判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官方基本案情另载被告援引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为什么选它:内地公司为香港关联方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条款写的是适用香港法、香港法院非排他管辖——真出事时到底去哪里打、按哪一地的法律打,这件案子一次给全。
一、基本案情
原告恒某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银行”)以及南某(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均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2015年6月23日,恒某银行与南某公司签订《授信函》并向其发放循环贷款港币6,000万元。2016年12月7日,恒某银行又与南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其发放了定期贷款港币1.75亿元。《授信函》《贷款协议》均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下简称“香港法”)。
为担保上述两笔款项,被告上海天某仓储有限公司(内地公司,以下简称“天某仓储公司”)向恒某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南某公司对恒某银行所负全部债务承担最高额港币1.2亿元的担保,并约定适用香港法及香港法院非排他管辖。该函上加盖有天某仓储公司的公章,张某某作为天某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为担保上述两笔借款,被告林某某(香港居民)先后出具两份担保函,约定林某某为南某公司对恒某银行的全部欠款承担担保责任。两份担保函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并约定非对称管辖权条款以及非排他管辖条款。
天某仓储公司认为,1.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出席董事五分之三通过……2.虽然南某公司是天某仓储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南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时,南某公司不得参与股东会表决……
2020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3破4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天某仓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涉港担保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有权依据非对称管辖条款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平行诉讼不影响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权限的认定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公司治理事项,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进行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审查担保合同争议,但对诉讼中进入破产程序的内地公司,香港债权人可主张的破产债权范围应依据内地破产法予以确定。
林某某2016年出具的《担保函》约定的条款属于非对称管辖条款,即允许债权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但另一方只可以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在有平行诉讼的情形下,法院仍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其次,本案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分别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第二,关于天某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担保函是否经内部授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适用登记地法即内地法律予以认定……鉴于内地已取消跨境担保的登记生效要件,且适用香港法也不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香港法审查担保合同争议。
天某仓储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进入破产清算后的债权范围认定问题……且天某仓储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破产财产所在地等均位于内地,故应根据内地破产法确定恒某银行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事项。
……后因上诉人林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要点表述以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与节选,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一件涉港担保案要拆成三段来准备,每段的法律不一样。管辖这一段看条款怎么写:非对称管辖条款让债权人可以在多个法域起诉、让担保人只能在特定法域起诉,官方裁判理由的定性是「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时把这一条写进担保函,比事后争管辖有用得多。
第二段是签保权限,走登记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把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交给登记地法律——担保人是内地公司,就回到内地公司法。债权人一侧因此要在放款前收齐三份文件:担保人现行公司章程、符合章程表决要求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以及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联担保还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表决回避限定——受担保股东或者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条为 2023 年修订后的现行条文;官方基本案情载明被告援引的是当时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三段是担保合同争议本身,可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香港法,但破产是硬边界:担保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范围与分配顺序回到内地破产法。债权人的时间表要按内地破产程序排,不要按香港法下的追偿节奏排。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非对称管辖条款有效,平行诉讼不影响管辖 | 去哪家法院起诉 | 担保函里写清管辖,债权人可选内地法院直接起诉 |
| 法定代表人签保权限适用公司登记地法 | 担保是否经有权机关决议 | 内地公司担保,按内地公司法与章程收齐决议文件 |
| 担保合同争议可适用约定的香港法 | 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 约定准据法一般被尊重,但要过强制性规定与公共利益两关 |
| 破产债权范围依内地破产法确定 | 担保人破产后的受偿 | 担保人在内地,回收节奏按内地破产程序排 |
- 误解:担保函写了香港法院管辖,就只能去香港打。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认定该条款「即允许债权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但另一方只可以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债权人一侧的选择权并未被限制。
- 误解:同一纠纷香港已经在审,内地法院就不能受理。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写明「在有平行诉讼的情形下,法院仍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 误解:非对称管辖条款对担保人不公平,主张显失公平就能推翻。 实际:官方页所附专家点评的表述是「担保方也不属于消费者或劳动者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该抗辩要落到具体情形上才有讨论空间。
- 内地判决能不能在香港执行,香港判决怎么在内地申请认可(法释〔2024〕2 号)
- 港资、台资和华侨在大陆开公司,各走哪一套规则
- 港澳台侨案例库总览
- 认购香港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会不会被当成香港《放债人条例》下的放债(本批同期稿)
- ①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恒某银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天某仓储有限公司、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案例页上线日 2026 年 8 月 25 日,官方页 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xx_view.jsp?pa=aaWQ9MTQxOTQPdcssz 。
- ② 生效裁判:(2019)沪7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审(2021)沪民终743号民事裁定,案号系官方文本载明。
- ③ 本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2011 年 4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方页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56b6c60575c047bb77100af04a0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五条,条文原文照录中国人大网官方页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基本案情载明被告援引的是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联担保表决回避),官方裁判理由未载明所适用的公司法条号;现行对应条文为 2023 年修订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本页只写官方案例载明的旧条号,未复现旧条文文字。官方裁判理由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未载条号,本页未补写条号。第四节所引现行公司法第十五条,用于说明现行规则,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