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该批典型案例之一,序号等发布信息以官方公布为准)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共4件)
- 批次日期:2026年3月30日发布
- 官方链接:查看官方发布原文
"他又没打我,算什么家暴?"——这是婚姻咨询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句自我怀疑。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正面回答了它:长期谩骂、诋毁,属于精神侵害,就是家庭暴力。
裁判要旨(官方表述)
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谩骂、诋毁等行为,属于精神侵害,构成家庭暴力。
要旨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本转述,具体案情与裁判理由以官方公布原文为准。
德载解读
规则一:家暴的法律定义从来不限于"动手"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精神暴力属于家暴"在法律文本上并不新鲜,本案的价值在于把纸面定义落成了判决,向所有正在忍受语言暴力的人确认:你遭遇的不是"性格不合",而是法律明确规制的侵害行为。同批发布的其他案例还进一步确认:限制社交属于家暴,阻止就医的经济控制属于家暴——家暴的识别边界在系统性拓宽。
规则二:"经常性"是认定精神家暴的关键,证据要日常留
偶发争吵中的过激言辞与"经常性谩骂"之间,隔着长期、反复、指向贬损人格的行为模式。实务中可用于证明的材料包括: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报警回执与出警记录、向居委会妇联求助的记录、因焦虑抑郁等就诊的病历。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中,证明标准是"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性",并不要求达到刑事证明的程度。
规则三:认定家暴,会触发一整条法律后果链
其一,实施家庭暴力是《民法典》第1079条明列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二,无过错方可依《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历批反家暴典型案例中反复重申,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四,依《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一个"家暴"认定,同时影响离与不离、赔与不赔、孩子归谁三个战场。
对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 把"忍"换成"留痕"。遭遇长期谩骂贬损,从现在起系统保存录音、聊天记录,每次报警、求助都留下书面记录——精神暴力案件的胜负手几乎全在证据的连续性上。
- 保护令可以先行申请。不想马上离婚、只想让侵害停止的,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保护令有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司法拘留乃至刑事追究。
- 在离婚诉讼中主动主张。家暴认定关系到判离、损害赔偿与抚养权,起诉时应当把精神暴力作为独立事实提出并附证据,而不是笼统写"感情不和"。
常见误解订正
- "没动手就不算家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家暴形式,本案即为实例。
- "家丑不外扬,报警没有用"——报警记录恰恰是最有分量的证据之一,也是启动告诫、保护令的入口。
- "申请保护令必须先起诉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是否离婚无关。
延伸阅读:我的情况严重吗:18个婚姻继承高频判断 · 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十大变化逐条解读
本文解读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