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典 案 例 · 德 载 解 读

婚前给的购车款,也可以按彩礼规则要求返还——最高法涉彩礼典型案例解读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更新: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批次与日期: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第三批之一(2026年1月9日发布)
官方链接:查看官方发布原文 →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裁判要旨(官方表述)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可以按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以上为官方发布要旨的忠实转述,案情细节与裁判理由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原文为准。

二、德载解读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彩礼看的是“目的”,不是“名目”。传统观念里,彩礼是订婚宴上的现金和“三金”。本案明确:判断一笔婚前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核心标准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车款、购房出资这类没有贴“彩礼”标签的大额给付,只要给付背景、时间节点、数额大小和当地习俗共同指向“为了结婚”,就可以纳入彩礼的法律框架。婚约解除、婚姻未成时,同样适用返还规则。

规则二:大额给付与日常付出被明确切分。与本案同批发布的另一案例确认,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请求返还不予支持。两案对照,边界清晰:指向婚姻的大额财物给付可返还,维系感情的日常花销不可追。请客吃饭、节日红包、小额转账属于后者;集中支付的购车购房款属于前者。

规则三:返还不是自动的全有或全无。认定为彩礼只是第一步,返还多少仍要按彩礼返还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及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财物实际使用情况等。车辆已登记在对方名下、已共同使用贬值的,折价与扣减也会进入计算。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施行)第3条:认定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
  • 同规定第5条、第6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形下彩礼返还的处理规则与考量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常见误解订正

  • “没写'彩礼'两个字就不算彩礼”——名目不重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实质就是彩礼。
  • “车登记在对方名下就要不回来了”——登记不阻断彩礼返还规则的适用,但会影响返还的方式(返还财物或折价款)与数额。
  • “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都能要回来”——不能。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赠与属于感情投入,法律不支持返还;能主张的是指向婚姻的大额给付。
  • “婚约财产纠纷只能告对方本人”——按《涉彩礼纠纷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追索对象以实际接收人为准。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

  • 给付方:大额给付留痕并留下目的证据——转账备注“购车款·结婚用”、双方关于结婚安排的聊天记录,都是将来认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关键。给付对象尽量是本人或写明代收。
  • 接收方:分清收到的是“彩礼”还是“共同生活投入”。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双方名义购置财产的,保留用途凭证;婚约解除时,这些是主张扣减或不予返还的依据。
  • 双方: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财产安排(购车、购房、装修出资),最稳妥的做法是签一页纸的书面约定,写明款项性质与婚姻不成时的处理——几百字可以省去一场诉讼。
一句话记住本案:为结婚给的钱,不管叫什么名字,法律都按彩礼看;婚没结成,购车款一样可以主张返还。

三、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第三批,2026年1月9日发布,官方发布页: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605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3条、第5条、第6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案例要旨为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解读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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