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批次与日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配套典型案例之一(2025年1月15日发布)
官方链接:查看官方发布原文 →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案例名称: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批次与日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配套典型案例之一(2025年1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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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裁判要旨(官方表述)
婚内一方父母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由其对另一方作出合理补偿。
以上为官方发布要旨的忠实转述,案情细节与裁判理由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原文为准。
二、德载解读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父母房产过户到双方名下,不再简单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平分”。解释(二)施行前,实务上的主流做法是:婚内父母把房产登记(或出资购房登记)到小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接近对半分割。本案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共同宣告了这一简化处理的终结——房产的来源(父母一方出资/给予)重新成为分割时的核心考量。
规则二:房屋可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另一方的利益通过“合理补偿”实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产权的确定性给了出资家庭,动态的公平留给了补偿环节。
规则三:这套规则保护的是“父母养老钱”,不是鼓励婚内算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配套典型案例时反复强调,父母倾注积蓄为子女置业,若因子女短暂婚姻而流失一半,有违公平。但另一方在婚姻中的付出——生育、家务、共同还贷——同样被纳入补偿因素,规则的目标是双向公平,而非单方保护。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财产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第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的处理规则——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补偿。
(三)常见误解订正
- “过户到我们俩名下,就是给我们俩的”——新规下,登记形式不再一锤定音,法院会追问出资与给予的真实背景。
- “判归对方子女,我就白过这些年了”——不是。婚姻存续时间、孕育子女、家庭贡献都是补偿的加分项;婚姻越长、付出越多,补偿越可观。
- “有没有书面约定无所谓”——恰恰相反,本规则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写清楚的约定始终优先。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
- 准备过户/出资的父母:把意思表示落在纸面。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人的,签书面赠与协议并写明“仅赠与我方子女个人”(民法典第1063条支持这种指定);意在支持小家庭的,也应写明份额安排,避免离婚时各执一词。
- 非出资方配偶:系统留存自己对家庭付出的证据——共同还贷流水、装修出资、生育养育记录。这些不改变产权走向,但直接决定补偿数额。
- 正在离婚的双方:争议焦点应从“各占多少份额”转为“归属+补偿”的组合方案。以官方案例确立的因素清单为基准测算合理区间,调解空间往往比想象中大。
一句话记住本案:钱从哪来,比名字写谁更重要;登记双方名下的父母房产,离婚时可判归出资方子女,另一方拿合理补偿。
三、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配套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发布,官方发布页: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8条。案例要旨为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解读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解读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