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2017-01-20 印发,现行有效)
- 执转破有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第 2 项)。申请执行人的一纸书面同意,就是这条路的开关。
-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双方都不同意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按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第 4 项)。
- 移送决定作出后 5 日内送达;受移送法院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 7、13 项)。
- 移送后到受理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期限届满的可申请延长(第 9 项)。这一条保住了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辛苦取得的控制。
- 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作出后,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行;但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 19 项)。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 文号 | 法发〔2017〕2 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17 年 1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至 2026-09-02 现行有效,未见修改或废止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1d047f53682c9c1b5fec988ee63d7.html |
| 本页管什么 | 执行程序走不动时,申请执行人怎么把案件推进破产审查:条件、同意的位置、材料、时限、查封的连续性与利弊权衡 |
另:《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中国人大网),审议进度与草案内容仍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现行有效的仍是 2006 年文本(留更新位)。
二、三个条件:这条路走不走得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2)项是全篇对债权人最重要的一句。请注意它的两个宽松之处:其一,只要「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即可,不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其二,被执行人同意也行,与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并列关系。这意味着一个持有小额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只要出具一份书面同意,就足以启动整条程序。它在什么时候咬人——反过来,如果你不希望案件转入破产(例如你的查封顺位靠前、独占清偿的预期较好),别的债权人的一纸同意也可能把你拉进破产程序,第(2)项没有给你否决权。
三、执行法院一侧:询问、决定与不同意的后果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项包含一项法院的主动义务和一项不同意的代价。义务是:财产调查之后发现符合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询问,而不是等当事人提出。代价是:都不同意又无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不被支持——也就是说,拒绝走破产的结果,是回到执行程序中「先到先得」的格局,后来的债权人分不进来。对债权人的用法:如果你查封在后、单靠执行拿不到钱,推动执转破往往比继续排队更有利;如果你查封在先,第 4 项反而是维持现状的依据。(该民诉法解释条号照录原文,其现行条号以官方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第 7 项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 8 项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第 7 项确定了异议的提出时机与受理主体:不是向执行法院复议,而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第 8 项则明确移送决定的溢出效力——所有已知执行法院都要中止执行,跨法院的多头执行在这一刻停下;易腐变质物品仍可及时变价,但价款不作分配,受理后七日内移交。(第 8 项末段另有关于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这一项回答了债权人最担心的问题:移送之后到受理之前这段真空期,财产会不会跑掉。答案是控制措施不解除;而且期限在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由执行法院办理。这是本文件里少数需要债权人自己动手的动作——法院不会替你算查封到期日。注意与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分界:受理之后保全解除、执行中止,第 9 项管的只是移送到受理之间那一段。
四、材料与时限:从移送到裁定
| 时点 | 动作 | 依据 |
|---|---|---|
| 财产调查后 | 执行法院发现符合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 | 指导意见第 4 项 |
| 决定前 |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 指导意见第 5 项 |
| 作出移送决定后 5 日内 | 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指导意见第 7 项 |
| 作出移送决定后 | 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各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 | 指导意见第 8、9 项 |
| 移送时 | 移送六类材料(见下);材料不完备的,执行法院应于 10 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间 | 指导意见第 10、11 项 |
| 收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 | 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作出后 5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 指导意见第 13 项 |
| 收到受理裁定后 7 日内 | 执行法院将已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移交受理法院或管理人 | 指导意见第 16 项 |
|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生效后 7 日内 | 受移送法院退回材料与财产,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 指导意见第 18 项 |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这六项材料对债权人的价值,在于它们把执行阶段的调查成果整体搬进破产程序。第(3)项的财产状况与查封清单、第(4)项的已分配财产清单,正是后续管理人调查撤销权线索、核算已受偿金额的起点。用法:在同意移送的同时,把自己掌握的财产线索一并提交执行法院,争取进入第(6)项「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避免线索在移送环节流失。另据第 15 项,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的,此前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五、后果与风险:不予受理、不得重启,以及不再移交的财产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是本文件里最不可逆的一条:执转破只有一次机会,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即使拿到新证据也不能再走这条通道。但书留了出路——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正常路径。结论很实际:同意移送之前,先把破产原因的证据备到能过审查的程度,不要抱着「先送过去再补材料」的想法。
| 情形 | 后果 | 依据 |
|---|---|---|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 | 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 指导意见第 4 项 |
| 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 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有新证据亦不予支持,但可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 指导意见第 19 项 |
| 受理前已通过拍卖成交并送达成交裁定、已以物抵债并送达抵债裁定、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 所有权已变动,不属被执行人财产,不再移交 | 指导意见第 17 项 |
| 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终止和解、重整程序 | 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指导意见第 20 项 |
| 受移送法院拒收材料或逾期不裁定 | 执行法院可函请其上一级法院监督;仍不办的,上一级法院可径行管辖 | 指导意见第 21 项 |
第 17 项值得单独提醒:已完成的拍卖、以物抵债与已付执行款不回流。这条对不同位置的债权人指向相反——已经拿到钱的一方,执转破本身不会追回(但仍可能落入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偏颇清偿撤销窗口,那是另一套规则);还没拿到钱的一方,则应尽早推动移送,避免财产在移送前被别人处置完毕。
六、谁会用到、怎么用
典型使用者:执行多年只拿到零星回款、被执行人却仍有部分资产在处置中的申请执行人;查封顺位靠后、按现有格局分不到钱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正在被多家法院分头执行、财产被逐块切走的债权人。用法是先按第 2 项三条件自查,再决定是出具书面同意推动移送,还是依第 4 项维持执行现状。
- 误解:执转破要所有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实际:第 2 项第(2)项写的是「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二者居其一即可。
- 误解:移送之后查封就失效了,财产会跑掉。实际:第 9 项明定移送后至受理前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期限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
- 误解:这次没送成,以后拿到新证据再送一次。实际:第 19 项明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不得重复启动,有新证据亦不予支持;只能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 误解:不同意移送就能守住自己的执行顺位。实际:只有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不同意且无人申请破产时,第 4 项的参与分配限制才适用;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即可启动。
- 先算账再签同意书。比较两个数字:按现有查封顺位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拿到的金额,与进入破产后按第一百一十三条顺位可能分到的比例。顺位靠后的,执转破通常更有利;顺位靠前且标的物已进入处置的,未必。
- 书面同意要写清事项与案号。第 2 项要求的是书面同意,含糊表述容易在审查环节被要求补正,而补正期虽不计入审查期,实际等待仍会拉长。
- 同意移送的同时提交财产线索。争取进入第 10 项第(6)项「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让执行阶段查到的线索完整进入破产程序,不在移送环节流失。
- 自己盯查封到期日。第 9 项把延长申请的主动权交给申请执行人,法院不会替你计算;破产审查期间跨越查封期限的,提前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
- 把破产原因证据一次备足。因第 19 项不得重启,材料应当按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五项对号入座后再同意移送。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要点入库页——破产原因认定与债权人申请门槛。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入库页——纪要第七章对执破衔接的进一步指引。
- 以破产促清收:代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用程序换回款——执行走不动之后的路径选择。
- 客户破产了,供应商第一周该做的五件事——移送后到受理前该做什么。
- 《债权人怎么把欠钱的公司申请破产:破产原因认定与立案审查》(本批同期稿)——直接申请破产这条平行路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1 月 20 日印发,现行有效。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1d047f53682c9c1b5fec988ee63d7.html ;另一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12.html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2018 年 3 月 4 日印发。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ee4b89e25f895a91885e746d361a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意见属司法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对执转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文本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指导意见第 4 项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系照录原文条号,该司法解释此后经修正,具体条号以官方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审议进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移送材料的份数、格式与提交方式,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