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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受理前一年、六个月内的哪些转移打得掉(破产法解释二)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9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 号,2013-09-16 施行,经法释〔2020〕18 号修正,修正后自 2021-01-01 施行)

要 点 摘 要
  • 撤销权有两个窗口,都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向前倒算:一年内的五类财产处分行为可撤(第三十一条),六个月内的偏颇清偿可撤(第三十二条)。申请提得越晚,落在窗口外的交易越多。
  •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期间限制(第三十三条);因可撤销、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四条)。
  • 偏颇清偿有三类撤不掉:以债务人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个别清偿、经诉讼仲裁执行的清偿、维系基本生产的水电费与劳动报酬等(解释二第十四至十六条),各自都有例外的例外。
  • 撤销权原则上由管理人行使。管理人不作为时,债权人可以自己起诉,但仅限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三类,且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解释二第十三条)。
  • 股东出资在受理后加速到期,认缴期未届至、超诉讼时效均不能对抗追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解释二第二十条)。这往往是壳公司案件里唯一还有分量的财产来源。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文号法释〔2013〕22 号
通过/公布日期2013 年 7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6 次会议通过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8 号决定修正,修正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8cf0deff0d638a2fad2bc64677f6f.html
本页管什么破产受理前的财产转移哪些能打掉、哪些打不掉,管理人不动时债权人自己能做什么
新旧条号对应提示。解释二第十三条在 2020 年修正前援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合同法》已随《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而废止,该条修正后援引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本页所引第十三条为修正后文本。凡见到仍写「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版本,均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旧文本,不得作为现行规则引用。
另: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中国人大网),审议进度与草案内容仍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在修订文本公布施行前,本页条号按 2006 年现行文本编排(留更新位)。

二、两个窗口:一年与六个月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两条的差别不只是期间长短。第三十一条针对让债务人整体财产变少的行为,不问债务人当时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第三十二条针对财产总量不变、但分配不公的偏颇清偿,故附加了「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这个前提。它在什么时候咬人——催收时收到的一笔突击还款,若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当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可能被撤销并要求退回;反过来,被别人抢走清偿的那一个,靠这一条把钱拉回分配池。

依据:解释二第十条补充了起算点的两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经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的,起算点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遇到这两类案件,倒算的零点不是破产受理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的关键在无效不设期间: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即便发生在受理前三年、五年也不受窗口限制。固定线索时应有意识地区分「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前者卡时间,后者不必。第三十五条则把股东出资拉进责任财产:认缴期限在受理后失去意义。

三、哪些撤不掉:三类除外与它们的例外

破产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这三条是偏颇清偿撤销的安全区,但每条都留了口子。第十四条的逻辑是:有担保的债权本就优先受偿,先清偿未损害其他债权人——除非担保财产当时价值已低于债权额,超出部分实际侵占了普通债权人的份额。第十五条的逻辑是经过司法程序的清偿有公权力背书,不宜事后推翻——除非双方恶意串通。第十六条则因为维持基本运转的支出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用法:自己的清偿落在这三条里,被要求退款时据此抗辩;别的债权人拿走了钱,就沿但书找突破口——担保物估值、串通证据。

破产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处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与第三十二条的交叉地带:一笔提前清偿,若到受理时其实已经到期,就不再是「提前」,撤不掉;但它同时落在六个月偏颇清偿窗口内、当时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可按第三十二条撤。结论: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清偿,无论提前与否都要按第三十二条再过一遍。

四、管理人不动时,债权人自己能做什么

破产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2020 年修正后文本)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给了债权人一条绕过管理人的通道,边界有三点。范围窄:只限第三十一条中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三类,不含补设担保与提前清偿,也不含第三十二条的偏颇清偿。收益归公:追回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统一分配,不由起诉人独享。不受债权额限制:第二款明确相对人不得以撤销范围超出其债权额抗辩。

破产法解释二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是债权人手里的压力工具:管理人因过错不行使撤销权造成财产减损的,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顺序是先书面提交线索并留痕,再在债权人会议上要求管理人说明,最后才谈责任。线索交付的书面记录,是这条能不能用起来的前提。

依据:另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向次债务人、出资人追收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债权人会议可依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不予追收的,个别债权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更换程序见本批同期稿《管理人的指定、监督与更换》。

五、出资与抽逃:壳公司案件里最后的财产池

破产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堵死了两条最常见的抗辩——认缴期未到、已过诉讼时效。第二款把责任范围从股东扩展到发起人、负有监督义务的董事与高管、协助抽逃的实际控制人。面对已被掏空的壳公司,工商登记的认缴信息、历史股权变动仍值得逐项查,这常是唯一还能变现的财产来源。

六、后果与责任对照

行为时间窗口后果依据
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补设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受理前 1 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撤销,取得的财产可追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受理前 6 个月内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不受期间限制行为无效,财产可追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未缴、抽逃出资受理后加速到期应缴付或返还本息;发起人、负监督义务的董监高、协助抽逃的实控人一并担责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实施第 31、32、33 条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致财产不当减损对债权人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典型使用者:发现债务人停业前突击处置资产的供应商与金融机构;被要求退回已收款项的债权人;面对被掏空壳公司的申请人。用法是先按上表把每笔可疑交易定性,再确认它落在哪个窗口内。

常见误区
  • 误解:撤销权我自己就能起诉。实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自行起诉的通道只有解释二第十三条,且仅限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三类。
  • 误解:我通过诉讼、执行拿到的钱肯定安全。实际:解释二第十五条原则上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误解:我起诉撤销拿回来的财产归我。实际:解释二第十三条明定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进入统一分配,不由起诉人独享。
  • 误解:股东认缴期限还没到,追不了。实际: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与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受理后加速到期,认缴期未届至与超诉讼时效两项抗辩均不被支持。
律师提示
  • 先算窗口,再定策略。把受理日(或解释二第十条的特殊起算点)设为零点,往前画一年与六个月两条线,把已知交易逐笔落位。落在窗口外的,只能沿第三十三条的无效路径找突破口。
  • 线索交给管理人时一定留痕。书面提交、要求签收、在债权人会议上留下记录——这是日后依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主张管理人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也是依第二十三条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前提。
  • 被要求退款时,逐条对照第十四至十六条抗辩。清偿是否有自有财产担保、是否经诉讼仲裁执行、是否属维系基本生产的支出,三条各有构成要件,不要笼统主张善意。
  • 壳公司案件把注意力放到出资上。调取工商登记的认缴与实缴信息、历史股权变动、大额资金往来,按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把发起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 号,2013 年 7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6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8 号决定修正,修正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8cf0deff0d638a2fad2bc64677f6f.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 号,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166c5267fc84d995d5e52b8edbc0c.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页仅援引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条号)。
  5.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解释二第十三条现行文本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援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的旧文本。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审议进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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