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 号,2007-06-01 施行,现行有效未经修正)
-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不能胜任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更换程序有明确日数: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书面申请后,法院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自收到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或者更换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利害关系有两张具体清单:机构一侧五种情形(第二十三条),派出人员与个人管理人一侧四种情形(第二十四条),其中「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是最常被触发的一项。
- 原管理人拒不移交或擅自弃职的,法院可罚款:机构 5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 1 万元至 5 万元,并可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除名(第三十九条)。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 文号 | 法释〔2007〕8 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07 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2 次会议通过,2007 年 4 月 12 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截至 2026-09-02 未经修正(已逐项比对法释〔2020〕18 号所列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本件不在其中) |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官方原文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cd6d46e3a13e9f85f58984472469c.html |
| 本页管什么 | 管理人怎么被选出来、什么情况下不能当、债权人怎么申请更换、不交接要担什么责任 |
另: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管理人制度是修订讨论的重点之一,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中国人大网),审议进度与草案内容仍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在修订文本公布施行前,本页条号按现行文本编排(留更新位)。
二、管理人是怎么被选出来的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选原则上从管理人名册中产生(本规定第一条),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第二条)。对债权人的意义:管理人不是债务人挑的,也不是申请人挑的,这是程序中立性的制度基础;反过来说,债权人对人选的影响主要发生在事后——通过回避与更换两条通道。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两条对应两种案件规格。普通案件走随机指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走竞争指定,参与机构不少于三家,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择优指定,并确定一至两名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时的接替人选(第二十一条后段,以官方文本为准)。它在什么时候咬人——案件规模很大却走了随机指定、管理人明显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可在后续主张「不能胜任职务」时作为背景事实。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当:两张利害关系清单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这是债权人最该逐项核对的一条。第(二)项与第(四)项的三年回溯期,把债务人长期合作的审计所、律所排除在人选之外——这类机构对债务人的历史操作知情,最容易在追查撤销权线索时投鼠忌器。核查方法很朴素:查债务人历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代理人、招投标与公示信息。注意条文写的是法院「可以」认定,不是自动排除,发现线索后须主动提出。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把审查下沉到具体经办人:机构本身没有利害关系,但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曾在债务人处任董监高、或与债务人实控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同样构成利害关系。另据第二十五条,机构或个人在指定程序中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法院书面说明;法院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其为本案管理人。实务用法:管理人公布团队名单时,把每个成员的履历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的人员名单交叉比对——成本很低,一旦查到就是最有分量的更换理由。另据第二十六条,机构或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调查的,法院不应指定其为本案管理人。
四、怎么申请更换:两日与十日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三个要点。主体是债权人会议而非单个债权人——须先形成决议再书面申请,所以第一步其实是凑票,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双重多数决通过。管理人只有两日书面说明期,节奏很快,申请材料要一次写足。无论驳回还是更换,法院都在收到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理由应对应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法定事由: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与第三十一条的一般程序相比,这五种情形可以迳行决定更换,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作出。第(三)项与第(四)项是债权人最常用的两项:利害关系,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个人管理人一侧另有第三十四条的七种情形,以官方文本为准。
| 时点/节点 | 动作 | 依据 |
|---|---|---|
| 受理后随时 | 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查阅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 | 第三十条 |
| 第一步 | 债权人会议作出更换决议,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法院收到申请后 | 通知管理人在 2 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 10 日内 | 法院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
| 符合迳行更换情形的 | 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申请或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更换决定送达之次日起 | 原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 | 第三十七条 |
五、罚则与后果:不交接要付什么代价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 5 万元至 20 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 1 万元至 5 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这是本件里唯一列明金额的条文,照录原文。真正有威慑力的是第二款:停止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从名册中除名——对以破产业务为主的机构而言,远重于罚款。另据第四十条,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 情形 | 后果 | 依据 |
|---|---|---|
| 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 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未列罚款幅度)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 |
| 辞职未获许可仍弃职;更换后拒不移交 | 机构罚款 5 万元至 20 万元;个人罚款 1 万元至 5 万元 | 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有前项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指定 | 停止担任管理人 1 年至 3 年,或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 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 |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 5 日内作出决定 | 本规定第四十条 |
|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 |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报酬由法院确定,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六、谁会用到、怎么用
典型场景:管理人长期不回应书面询问;管理人所属机构多年为债务人做审计或常年法律顾问;对明显的可疑交易线索不予调查;重整推进中明显偏向债务人一方。用法是先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核利害关系,再决定走第三十一条的一般更换程序还是主张第三十三条的迳行更换情形。
- 误解:单个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实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提出书面申请;单个债权人能做的是提出线索、要求召开会议、推动形成决议。
- 误解:管理人所属机构以前给债务人做过审计不算问题。实际: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把受理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列为利害关系情形,第(四)项还包括曾任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误解:第三十三条那五种迳行更换情形,随便哪个管理人都能套。实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针对的是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个人管理人另有第三十四条的一套情形,两条不能混用,主张前须先看本案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
- 先查卷宗,再谈更换。依第三十条,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指定方式、评审记录、有无回避声明都在里面,这是判断有无程序瑕疵最直接的入口。
- 把团队名单与债务人的人员名单交叉比对。第二十四条的审查对象是派出人员个人,任职经历与近亲属关系两项最容易查到,也最有分量。
- 更换申请书按法定事由分栏写。对应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与「不能胜任职务」,或者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具体情形,每一项各附证据;管理人只有两日说明期,一次写足更有利。
- 管理人不追查线索时两条路并行。一是依第三十一条推动更换,二是依破产法解释二主张管理人赔偿责任,两者不冲突,后者见本批同期稿《破产撤销权》。
- 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第 22—29 条)要点与关键条文——管理人的职责与上位法条文原文。
- 管理人行为的监督与异议:债权人手里的五条法定通道——更换之外的其他监督手段。
-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把债权报全、把话语权用足——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组织基础。
- 《破产撤销权:受理前一年、六个月内的哪些转移打得掉》(本批同期稿)——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时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 号,2007 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2 次会议通过,2007 年 4 月 12 日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cd6d46e3a13e9f85f58984472469c.html ;另一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085.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 号,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166c5267fc84d995d5e52b8edbc0c.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本件未被法释〔2020〕18 号列入修正范围,现行有效版本仍为 2007 年文本。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本页不载具体比例或数额,以官方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审议进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与公示安排,以各地编制名册的人民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