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9号

业主一索赔,银行就得付——独立保函的风险结构与止付的极窄例外

德载律所·企业出海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案例名称: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9号(2019年2月25日发布,属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批次)
  •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2017年12月14日作出)
  • 关键词:民事/保函欺诈/基础交易审查/有限及必要原则/独立反担保函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 为什么选它:做海外工程、EPC 总承包与大宗设备出口的企业,几乎没有不开保函的。这个案子把三件事说透了:保函被索赔时能不能拿对方违约来挡法院止付的口子到底有多窄中国企业的最终风险敞口落在哪一端

国家/地区:哥斯达黎加 | 环节:海外工程——履约担保与保函风险

投标要交投标保函,中标要交履约保函,预付款要交预付款保函,质保期还有质量保函。对出海承包商来说,保函是拿下项目的入场券,也是整个项目里杠杆最高、爆发最快的一项风险。它的核心特征只有四个字:见索即付——业主提交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开立行就付款,不去追究基础合同里谁对谁错。企业最常见的误判是:只要我能证明业主自己也违约,就能挡住这笔付款。指导性案例109号给出的答案是:挡不住。

一、案情脉络

说明:本节仅复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09号文本中载明的事实要素,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官方发布文本以外的案情细节、往来与金额,本页不作补充、不作推测。官方原文见文末来源[1]。

1. 项目与当事人。本案涉及 2010 年哥斯达黎加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东方置业公司作为开发方,与外经集团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2. 担保安排。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履约保函,保函编号 G051225金额 200.8 万美元

3. 索赔的发生。2012 年 2 月,东方置业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索赔。

4. 程序与结果。案件经两审后进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作出判决,撤销前两审裁定,驳回外经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生效裁判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读这段案情要抓住的结构:本案的原告是承包方,它要打掉的是业主的索赔——请求认定构成保函欺诈、进而阻断付款。前两审曾以裁定支持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前两审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承包方想用欺诈之诉挡住见索即付,最终没有成功。这个结果本身,就是本页最重要的一条信息。

二、裁判要点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三项,来源见文末[1]:

1. 认定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要审查受益人是否明知不存在基础交易违约事实或者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

2. 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情形的,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 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且开立人已经善意付款,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本页所引案例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关键词、相关法条、裁判要点、案情要素与案号,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

三、把要点翻译成企业听得懂的话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出海部的解读,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官方裁判要点原文见上一节,本节是对其在出海工程场景中含义的说明。
裁判要点它在案件里管什么对出海企业意味着什么
认定欺诈须审查受益人是否明知不存在导致付款的事实把欺诈的判断锚定在受益人的主观明知上,而不是基础合同的是非曲直你要证明的不是我没违约,而是对方明知没有任何导致付款的事实还去索款。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明对象,难度差一个量级
受益人自身违约,不影响其提交单据索款的权利切断基础交易与保函付款之间的抗辩通道他也违约了这句话,在保函这条线上是无效的抗辩。基础合同的争议要另案解决,不能拿来阻止付款
存在欺诈且开立人已善意付款的,不得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把反担保这一层与前手保函切割开来最终的风险敞口在反担保这一端。前手怎么闹,只要开立行是善意付款,反担保函照付——申请人(中国企业)的账户与授信在最后一环兜底
把这条链条画出来,风险落点就清楚了:
业主(受益人)→ 向开立行索款 →开立行见索即付 → 开立行凭独立反担保函反担保行追索 → 反担保行付款 → 反担保行依授信与反担保协议申请人(出海企业)追偿。
本案第三项要点封住的正是链条中段:即便前段存在欺诈、开立人已善意付款,法院也不得止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这意味着企业在国内寻求司法救济的空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小得多。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条款: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属本案裁判所援引的法律适用条款;本页仅列明条号、不复现其措辞,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处理层级:前两审以裁定支持了承包方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撤销。这说明止付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确有分歧,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了口径——止付是极窄的例外,不是与业主博弈的常规工具

四、对企业的启示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出海部的解读,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

启示一:见索即付就是字面意思,别指望用对方的违约去挡。海外项目一旦起争议,承包商的第一反应通常是:业主拖延支付、变更不签认、图纸给得晚,责任在他,凭什么还能索我的保函。本案第二项要点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情形,不影响其按保函规定提交单据索款。保函和基础合同是两条独立的线,把它们混在一起谈,是出海企业在保函问题上最常见的认知错误。

启示二:止付是极窄的例外,法院审的是明知,遵循有限及必要原则。本案的关键词里就写着基础交易审查有限及必要原则:法院并非完全不看基础交易,而是只在有限及必要的范围内看,且只为了判断受益人是否明知不存在导致付款的事实。这与一场完整的合同纠纷审理完全不是一回事。企业若把止付申请当作施压手段,多数情况下既拿不到裁定,还会消耗掉宝贵的谈判时间。

启示三:中国企业的最终风险敞口在反担保这一端——这是本案最该被记住的一句话。第三项要点确立的规则很硬: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且开立人已经善意付款,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链条走到反担保这一环,就没有司法阻断的余地了。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保函风险的真实计量单位,不是保函金额,而是自己在国内被冻结、扣划、追偿的授信与保证金。项目立项时的风险测算,应当按这个口径来做。

启示四:真正有效的防线在投标与签约阶段,而不是索赔发生之后。索赔一旦发出,可用的法律工具就只剩极窄的那一条。因此全部功夫要往前移:压缩保函金额与有效期、争取有条件保函、约定索赔前置通知与争议期、把反担保的追偿与抗辩安排谈进授信协议、把保函适用法律与出具行所在地一并纳入考虑。这些条款在谈判桌上都是可以争的,只是很多企业在中标的兴奋里把它们让掉了。

启示五:保函的适用法律与出具行所在地,是一个被长期忽略的变量。保函开在哪里、适用什么法律、由谁的法院管辖,直接决定了争议发生后你能在哪里主张、按什么标准主张。这与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同样重要。相关国别落地要点,见国别指南;资金与合规侧的系统性排查,见资金出境九大雷区自查

五、动作清单

本节为德载律所企业出海部的解读,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
阶段该做的事为什么
投标阶段保函金额与有效期压到最小必要,拒绝无到期日或自动展期的开口条款金额与期限就是敞口本身,一旦开出很难再谈
投标阶段争取有条件保函,或改用备用信用证等替代工具见索即付的抗辩空间几乎为零,条件化是唯一的结构性缓释
投标阶段核算反担保占用的授信与保证金,作为项目成本计入报价真实敞口落在反担保端,不计入等于低估项目成本
签约阶段约定索赔前置通知与争议期:索赔前须书面通知、给出异议窗口把突袭式索赔变成有缓冲的程序,为谈判争取时间
签约阶段明确保函的适用法律、适用规则与出具行所在地决定争议发生后能在哪里、按什么标准主张
签约阶段在授信与反担保协议中谈好追偿顺序、抗辩保留与通知义务反担保端没有司法阻断余地,只能靠合同事前安排
签约阶段约定保函随履约进度递减、竣工与质保节点自动释放避免项目已完成大半、敞口仍按全额挂着
履约阶段变更、签认、验收、往来函件做成完整可调取的证据链基础合同争议要另案解决,证据是唯一筹码
履约阶段到期前主动跟催保函注销与退还,不要等对方提醒过期未注销的保函是长期隐性敞口
收到索赔通知时先看单据是否相符,再看基础事实,两条线分开走保函项下只看单据;基础争议放进另一条轨道
收到索赔通知时评估止付主张时,明确证明对象是受益人明知不存在导致付款的事实证明我没违约不等于证明对方欺诈,两者门槛不同
付款发生后迅速转入基础合同争议的正轨,同步排查对方可供执行财产钱已经付出去,追回只能靠基础争议这条路

关联阅读:出海各环节的真实处罚与判决,见风险案例库;出境路径与合规排查,见资金出境九大雷区自查德载研究总索引;同批另一件与跨境交付风险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见海上运输改港与退运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2019年2月25日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批次)——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三项、案例索引中的关键词与相关法条,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14日作出,撤销前两审裁定,驳回外经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指导性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第4点程序与结果、第三节关于处理层级的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 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本页仅列明条号、未复现其措辞,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4. 本案担保安排的事实要素(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履约保函、保函编号 G051225、金额 200.8 万美元、2012 年 2 月东方置业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索赔、2010 年哥斯达黎加建筑项目施工合同)—— 均取自上述官方发布文本,支撑第一节第1至3点。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案例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关键词、相关法条、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要素与生效裁判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官方发布文本以外的案情细节、当事人往来与金额一律未作补充。独立保函与独立反担保函的具体权利义务,以保函文本、适用规则与授信协议的约定为准,个案认定以受理法院实际认定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三节后半、第四节与第五节为本所解读,已在页面上分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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