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证早已取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1]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2]废止了配套规章——自 2018 年起,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居民不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改为凭有效身份证件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3]),符合条件的可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4]申领居住证。
- 劳动合同与社保,规则和内地员工基本一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5]),超期未订的要按该法第八十二条付二倍工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6]要求用人单位招用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依该办法第十一条持证明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
- 争议走内地劳动仲裁,而且是必经程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7]),仲裁时效一年(该法第二十七条),一般45 日内结案(该法第四十三条),小额与劳动标准类案件可能构成终局裁决(该法第四十七条)。
一家外资公司在上海设了分支机构,从香港总部调来一位同事长期驻沪;一家台资企业的台籍主管常年在苏州上班;一位澳门居民被内地公司直接录用。三种情形共同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还要不要办就业证?"答案是不用了。但"不用办证"不等于"随便用工"——港澳台员工在内地的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内地劳动法律体系,合同、社保、公积金、个税、争议解决,每一项都有明确规则,也有几处专属于港澳台身份的差异。本文按入职前(证件与登记)— 在职中(合同、社保、公积金、个税)— 出问题后(仲裁与诉讼)三段,讲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员工各自要做什么。
一、就业证已经取消:现在的合法用工前提是什么
2005 年起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曾要求用人单位为港澳台员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办证用工属违法用工。这套制度已经终结:
那么现在合法用工的前提剩下什么?主要是三件事。
1. 有效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台湾居民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入职时用人单位应核验证件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并留存复印件作为用工档案。证件是身份证明,本身不再承载"就业许可"功能。
2. 符合条件的,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四条[4]规定,港澳台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不是就业的前置条件,但它直接关系到后续能不能顺畅办事:
实务上,居住证在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账户、银行与政务系统实名认证时的可读性远高于通行证——很多信息系统的证件字段以 18 位居住证号码为标准格式。有长期驻在安排的,建议员工入职后尽早申领。
3. 按当地要求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就业许可取消,不代表统计与服务口径取消。多数地区仍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一定期限内,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并在社保系统中完成人员增员。各地系统的证件类型选项、所需材料与时限存在差异,以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现行要求为准,入职前先确认一次能省掉后续反复。
二、劳动合同:和内地员工同一套规则,但有三处要专门写清楚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劳动关系直接适用内地劳动法律。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的全部强制性规定一体适用,没有"港澳台员工可以不签合同""可以只签服务协议"的空间。
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换言之,"人已经来上班了,合同等总部盖完章再补"——这一个月的宽限期过后,风险就是实打实的二倍工资。以下三处是港澳台用工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合同条款。
1. 用人单位主体要与实际用工方一致
常见情形是:员工由境外母公司发薪、由内地子公司实际管理和考勤。一旦发生争议,仲裁与法院会按实际用工认定劳动关系主体。如果合同签在境外主体名下、实际在内地子公司上班,内地主体仍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且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假设某公司(甲公司,下述情形为假设示例)由香港母公司与员工签约、由上海子公司安排工作,员工离职后主张上海子公司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这类主张并非没有基础。稳妥做法是:谁实际用工,谁签合同;境外的职务、股权激励等安排另行以协议处理。
2. 合同期限与证件、居留期限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5]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包括合同期限。建议将合同期限与员工证件有效期做衔接性约定(如约定续期与配合办理证件更新的义务),避免出现证件过期、员工无法正常办理社保与公积金业务的空档。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约定不能反过来削减法定标准:试用期仍受该法第十九条约束(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解除与经济补偿仍按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3. 工作地点与派驻安排
港澳台员工常有"两地跑"的实际安排。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不只是管理事项,它会直接影响后文要讲的仲裁管辖与法律适用。工作地点写"中国上海市"与写"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在争议阶段的效果完全不同。
三、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法定必缴,港澳台居民另有一项可选豁免
这是港澳台用工与内地用工差异最集中的一块,也是最容易被误解为"外籍待遇"的一块。规则出自专门文件:
要点有四:
- 是"应当"不是"可以"。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的港澳台员工,五项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不因员工本人书面放弃而免除。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一般也不能对抗后续的补缴要求与相应责任。
- 灵活就业也有通道。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6]规定,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持居住证[4]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港澳台居民的可选豁免。该办法第十一条[6]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不在豁免之列。是否适用、需要哪些证明材料,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现行要求为准。
- 登记有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8]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方面,《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8〕119号)[9]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相应待遇;缴存登记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办理,即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职工账户。各地对港澳台人员开户所需证件、离境时销户提取的具体口径可能不同,办理前宜向当地管理中心确认。
四、一张表看清:港澳台员工、内地员工、外籍员工的差别
把三类用工放在一起对照,最能看出港澳台员工"贴近内地员工、但不完全等同"的位置:
| 维度 | 内地员工 | 港澳台员工 | 外籍员工 |
|---|---|---|---|
| 用工前置许可 | 无 | 已取消(国发〔2018〕28号[1]、人社部令第37号[2]),不再办就业证 | 仍需办理工作许可与工作类居留证件 |
| 常用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符合条件可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 | 护照 + 工作类居留许可 |
| 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全面适用 | 同左,全面适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按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 | 同样受内地劳动法律约束,但受许可与居留期限影响更大 |
| 社会保险 | 依法参加五险 | 依法参加五险(第41号令第二条[6]);已在港澳台参保并保留关系的港澳台居民,持证明可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第十一条) | 按相关规定参保,另受双边社保协定影响 |
| 住房公积金 | 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缴存 | 可以缴存并享有待遇(建金〔2018〕119号[9]) | 各地口径不一,以当地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
| 个人所得税 | 居民个人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11]判断: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 | 同左,另适用相关税收安排 |
| 争议处理 | 调解—仲裁—诉讼 | 同左,仲裁前置;当事人在境外的,程序上另有衔接安排(见第六节) | 同左 |
关于个税需要补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11]以住所和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为标准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港澳台员工多属"无住所个人",其居民身份取决于实际停留天数,不取决于持何种证件。两地跑的员工,出入境记录会直接影响扣缴方式,建议由财税专业人员逐年测算。
五、劳动合同能不能约定适用香港法或台湾地区法?
跨境用工的合同里,常见一句"本合同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句话在劳动合同中的效力非常有限: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准据法以工作地为连接点,并非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员工的实际工作地在内地,即适用内地法律;即便合同写明适用域外法,涉及最低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解除与经济补偿等劳动基准的强制性规定,内地仲裁与法院仍会直接适用。因此,与其在准据法条款上做文章,不如把工作地点、岗位、薪酬结构、解除条件这些实体条款按内地法律的要求写扎实。
顺带说明程序问题: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四十九条[13],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这在送达、答辩期间、域外形成证据的证明手续等环节会带来差别,下一节展开。
六、闹到劳动仲裁:从协商到终局裁决的完整路径
1. 先分清四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7]确立了基本路径: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协商与调解不是必经环节,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仲裁,一般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这一点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完全不同,也是港澳台当事人最容易踩空的地方:习惯了"直接请律师发信、直接入禀法院"的思路,在内地劳动争议里走不通。
2. 去哪里申请: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八条[14]作了同向细化。对港澳台员工而言,"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实际提供劳动的城市——这正是第二节强调工作地点条款的原因: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写得含糊,管辖与举证都会变复杂。
3. 什么时候必须动手: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7]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港澳台员工离职后常常已返回港澳台,"回去再说"很容易把一年拖过去——时效届满后即便主张成立,也可能因超期而得不到支持。
4. 要多久:审理期限
该法第四十三条[7]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裁完就结束了吗:终局裁决与起诉
该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前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读懂两层:第一,终局裁决制度对用人单位的救济路径有限制,用人单位一般只能依法定事由申请撤销,而不能直接起诉;第二,劳动者一方仍可在十五日内起诉。所以"终局"并不意味着案件到此为止,判断某个裁决是否终局、各方还有哪些程序选择,需要结合请求金额与请求类型逐项拆分。
6. 港澳台案件在程序上的三个额外注意
- 送达与期间。依法释〔2022〕11号第五百四十九条[13]参照涉外程序办理时,当事人在境外的,送达方式与答辩、上诉期间可能与纯内地案件不同。当事人已离境的,务必在申请材料中留下有效的境内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接收,否则容易因联系不上而拖延。
- 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港澳台形成的文书(如港澳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薪酬记录)要在内地作为证据使用,通常需要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港澳方向的文书一般走中国委托公证人出证并加章转递,这条路径的详细说明见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一文的相关章节。
- 身份与主体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用通行证或居住证[4],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用营业执照信息。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不同、办理手续也不同,宜提前确认。
七、常见误区与实务提示
- 误区一:"还要办就业证。"自国发〔2018〕28号[1]与人社部令第37号[2]之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已不再签发。仍在按旧流程找机构"代办就业证"的,应当警惕——本所提示的相关风险说明见防诈提示。
- 误区二:"港澳台员工按外籍员工管理。"两者的许可制度、社保规则都不同。把港澳台员工套用外籍员工模板,常见后果是社保少缴、公积金漏开户。
- 误区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不用缴。"第41号令第二条[6]用的是"应当",个人承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误区四:"合同签在香港主体名下,内地就没有劳动关系。"认定看实际用工。境外签约、境内用工的安排,需要在架构设计阶段就把签约主体、发薪主体、管理主体理顺。
- 误区五:"约定适用香港法就能避开内地劳动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12]以工作地为准,劳动基准的强制性规定不因约定而排除。
- 误区六:"人已经回港澳台了,慢慢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7]的一年时效照常计算,离境不中断。
- 提示:材料清单先对齐。入职环节把"证件核验—就业登记—社保增员—公积金开户"四件事排成一张清单同步推进,比出问题后补办省力得多;涉及欠薪清收、经济补偿核算的,先把考勤、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整理成册,再谈判或申请仲裁。
八、德载怎么帮你办
港澳台用工的难点不在单一条文,而在把用工架构、合同文本、社保公积金办理与争议预案串成一条线。德载在上海承接的常见工作包括:为外资与台资企业设计港澳台人员的签约与派驻架构、起草与审核适用内地法律的劳动合同与配套制度、协助办理就业登记与社保公积金落地、以及在争议发生后代理劳动仲裁与后续诉讼。我们作为受托方与责任主体直接承办,不做转手中介。企业设立与架构安排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台家事事项见台湾居民婚姻与离婚,委托流程见委托流程,更多研究与法规整理见研究文章与法规索引。
以下条目按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与正文中的上标序号一一对应。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解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否仍需事先取得就业许可的问题,明确取消该项行政许可。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七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解决原就业证规章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存废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四节、第七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解决就业许可取消后港澳台居民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所用证件、就业证明材料及旧就业证过渡期限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中国政府网原文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解决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以及持证人在内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权利的问题。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与未订立的二倍工资责任、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上限、解除情形与经济补偿标准。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二节、第四节。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2019年11月29日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解决用人单位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第二条第一款)、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通道(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第三条);第十一条就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且继续保留关系的港澳台居民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可选豁免。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中国政府网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路径与仲裁前置、仲裁管辖、一年仲裁时效、四十五日审理期限、终局裁决范围及劳动者十五日起诉期。对应正文:要点摘要、第六节、第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解决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三十日时限及未办理的处理。对应正文:第三节。
-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8〕119号)——解决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相应待遇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四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解决单位录用职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的 30 日时限。对应正文:第三节、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解决无住所个人依据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标准判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问题。对应正文:第四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解决劳动合同的准据法以劳动者工作地法律为连接点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第七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四十九条——解决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问题。对应正文:第五节、第六节。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八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操作细化。对应正文:第六节。
效力提示:就业登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口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掌握,可能更新或存在地区差异;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如经修订,以现行有效文本及受理机关的现行要求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