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四。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整理。
- 案例名称: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四,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文本载有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两案
- 关键词:涉台纠纷源头化解 台胞调解组织 司法建议(官方文本载明,照录)
- 相关法条: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所适用的条号;本页作现行规则提示时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均标注为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
- 为什么选它:台企在大陆用校企合作、用实习生的比例极高,而三方协议里那句『参照正式员工处理』,多数人以为是善意,实际上是把赔偿口径写进了合同
一、基本案情
漳州某机械公司为台企,其与龙岩某学校连续多年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2021年6月,学生周某在该台企实习时不慎受伤。根据台企、学校及周某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参照正式员工工伤事故处理。
基于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南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准予周某与台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113839.89元。台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分别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台企提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南靖法院、芗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但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简单地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处理,台企承担的责任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校企间多年的“双赢”合作关系也将受到影响。
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芗城法院采取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并通过涉台司法服务一体化平台委托漳州市台胞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南靖、芗城台胞调解员参与调解。经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台企支付周某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另通过南靖县慈善总会支付周某1万元慰问款;周某确认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台企撤回关联的芗城法院行政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审理后,南靖法院还向台企和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实习三方协议模板,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既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又避免日后再陷入类似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分段,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这条风险的要害在于:劳动关系不能靠合同创设,赔偿标准却可以靠合同抬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写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方协议约束的是签字的三方,它不能把在校实习生变成劳动者,官方处理结果载「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但反过来,协议一旦写了赔偿口径,企业就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不能事后拿「不构成劳动关系」当免责理由。两句话合起来,就是这类协议的真实边界:定性归法定,数额归约定。要提前做的是四件事:一、把『本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写成独立确认条款,与赔偿条款分列;二、赔偿条款不写「参照正式员工」这种开口条款,改为写明适用的赔偿项目、计算口径与总额上限;三、按官方司法建议函的方向为实习生投保意外险,并在协议里写清保险赔付与企业赔付的抵扣关系;四、遇到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双线推进的,民事与行政两案由同一事实引发时要一并统筹,官方处理结果载明两案「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各打各的会出现互相矛盾的结论。(上述两条民法典条文为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提示。)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 官方处理结果载明的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 | 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 | 企业不是只能被动接受仲裁裁决,定性错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 |
| 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 约定赔偿标准的效力 | 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等于不赔;协议怎么写就怎么算 |
| 台企承担的责任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 约定与法定标准的落差 | 开口式的「参照」条款会把成本推到法定标准之上,签之前就要算清 |
| 两案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 |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联处理 | 工伤认定(行政)与赔偿责任(民事)要统筹,不宜各自为战 |
| 建议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实习三方协议模板,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 | 司法建议的指引方向 | 模板与保险是可以立刻动手的两件事,成本远低于一次争议 |
- 误解:三方协议写了参照正式员工,实习生就成了公司员工。 实际:官方处理结果载「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 误解:既然不构成劳动关系,那协议里的赔偿约定也不用管。 实际:官方处理结果载「但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 误解:人社局认了工伤,企业就没有反驳空间。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载明台企对「劳动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官方处理结果并指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
- ① 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四「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22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两案为「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
- ③ 本页引用的法律与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官方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 26 条系转引自官方案例【典型意义】节的表述,本页未取得该文件官方原文页,不另作出处。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上述民法典条文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系本页作为现行规则提示引入,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所适用的条号,本页未补写。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