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4-18-6-037-001

海外宗亲会与家乡校董会争族产:十三年纠纷是怎么一次性了结的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的《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 4 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涉侨族产纠纷的联动调解与实质性化解
  • 案例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18-6-037-001;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 4,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
  • 生效裁判: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2023 年 12 月 20 日)
  • 关键词:民事 物权确认纠纷 成立新社团组织 联动调解 侨益保护
  • 相关法条:官方「关联索引」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 条
  • 为什么选它:南洋侨领、宗亲会回乡主张祖屋、祠堂、族产、捐建校产,是侨务法律事务里最难的一类——年代久远、产权几经变迁、主张的人不止一个。这件案子给了一条从「打了十三年」走到「一次了结」的路径。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 4 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判令永春县某校董会赔偿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损失人民币3033796元(即出售甲幢6套房产所获房款)及其他损失。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官方发布文本「调解结果」原文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联合永春县侨联等部门,共同邀请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会长、永春某校董会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并了解到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非为了财产分割。在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永春县人民法院创新性提出“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参与管理族产”的调解方案,由双方选出人员组成新社团,并追加该社团为第三人。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
案件审结后,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永春县民政局开展会商,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权属登记等事项,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细化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2024年5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
官方发布文本「调解指引」原文
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第一件事是选对案由,别把顺序做反。族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时,海外社团的第一反应常是去告登记机关。官方基本案情记下的正是这条弯路——六起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二审理由是「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正确起点是民事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登记更正的具体办理,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第二件事是把处分门槛先讲清楚。族产在性质上通常是全体族人的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限定语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机构单方出售族产,先要过这道门槛;这也是宗亲会在纠纷发生前就该发函明确的一点。

第三件事是调解成功之后还有三个动作要补:设管理机构、办权属登记、立财务与表决制度。官方调解结果把这三步一并记下——「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权属登记等事项,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细化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少做一步,下一代人还会再打一轮。上引两条均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条款,只作路径与门槛提示,不是裁判依据。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其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为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条款。
本页援引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官方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民事争议是处理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案由与起诉顺序先打民事确权,再谈登记更正,别倒过来
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权属性质的认定前提共同共有一旦确认,任何一方单方处分都受限
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双方各选代表调解方案的结构设计争「归谁」常打不完,争「谁来管」反而能谈成
完成权属登记并建立财务与表决制度调解成果的巩固协议签完不是终点,登记与制度都要落地
常见误区
  • 误解:房产证发错了,直接告发证机关最快。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记载的结果是六起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二审理由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
  • 误解:族产纠纷一定要判出个归属,调解等于放弃权利。 实际:官方调解结果记明各方「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权属与管理权可以分开安排。
  • 误解:海外社团是境外主体,在内地打不了族产官司。 实际:官方文本记载的原告即为「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其民事诉讼请求获立案审理并以调解书结案。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①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4-18-6-037-001,《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涉侨族产纠纷的联动调解与实质性化解》,见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 4,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151.html 。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站的入库案例原页需登录,本页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页为官方文本。
  2. ② 生效裁判: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2023 年 12 月 20 日),案号系官方发布文本载明。
  3. ③ 本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条文原文照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官方「关联索引」另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 条,本页未引其条文内容。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官方「关联索引」载明的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 条;本页第三节、第四节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系官方发布文本未涉及的相邻条款,仅作起诉路径与处分门槛的实务提示,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族产登记等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5.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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