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

三份协议写了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台资企业「择地行诉」被裁定驳回起诉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10

口径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整理。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与某医学研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主管异议案(官方基本案情载明某科技公司为我国台湾地区注册企业)
  • 案例编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2026 年 8 月 26 日发布会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关键词:官方文本未单列关键词栏,本页不补拟
  • 相关法条:官方案例文本未载明所适用的条号;本页作现行规则提示时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1994 年文本对应第二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均标注为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
  • 为什么选它:台资企业的交易文件常常是一层加一层,『反正后签的管用』这句想当然,在这件案子里被官方裁判结果正面否掉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分段,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某科技公司(我国台湾地区注册企业)与某医学研究公司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2014年6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股转协议》),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5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5年股转协议》),约定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同年,双方另签订《2015年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某科技公司依据《2015年股转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年6月,某医学研究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请求按《2014年股转协议》约定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裁定《2014年股转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该案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19年7月,某科技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10月,某医学研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请求确认《2014年股转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裁定驳回某医学研究公司确认《2014年股转协议》无效的请求。

2022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并以《2015年补充协议》为依据在实体上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大部分仲裁请求。

2023年6月,某科技公司又以《2015年补充协议》为管辖依据诉至法院。某医学研究公司再次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主管范围。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裁判结果】原文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在三份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各自设定的优先效力机制之间均产生了冲突,不能产生在后的约定内容当然替换在先约定内容的法律效果。
就上述冲突,某医学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已经分别向北京市、上海市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另向仲裁机构提出新的管辖权异议,三次管辖异议的意见相互矛盾;在仲裁机构明确认为有管辖权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又以该案未经过实体审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行为均有悖于诚实守信,造成了纠纷解决资源的浪费。因仲裁机构享有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起诉。
同案例【典型意义】原文(节选)
本案系针对当事人“择地行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本案采用了“一原则、二要件、一定性”审查路径:以仲裁协议可执行性为效力审查基本原则,确保司法审查符合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以异议提出时间合法性作为形式要件,以行为是否悖离诚信合理作为实质要件,构建双层识别标准;将符合前述要件的行为明确司法定性为不诚信行为,并通过裁判说理给予其负面法律评价。……本案裁判尤其强调仲裁保密性衍生的信息不对称不得成为当事人规避仲裁管辖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原始文本第二十条条文原文(全条照录;供旧法条号对应,非本案裁判依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要点表述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分段,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台资交易文件里争议条款打架,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哪一份签得晚,而是异议在什么时点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把两件事写清楚: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是这种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诉讼一侧的对应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两条时点线合起来看,就知道为什么反复变换主张会被负面评价——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正是「三次管辖异议的意见相互矛盾」。给交易方的三个可照办动作:一、签补充协议时,凡不打算改争议解决条款的,写一句『本协议未作修改的条款继续有效,争议解决适用《××协议》第×条』;二、决定走仲裁还是走诉讼,在首次开庭前一次性定死并书面提出,不同程序里的主张要一致;三、仲裁裁决对己不利时,救济路径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审查程序,不是换一份合同再起诉一次。需注意时点:上述仲裁法条文出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现行文本,而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的最后一次起诉发生在 2023 年 6 月,早于该日;同一内容在 1994 年通过的仲裁法文本中列为第二十条,本页只作条号对应,不作其他断言。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三份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各自设定的优先效力机制之间均产生冲突合同解释与管辖识别后签的不会自动吃掉先签的;每加签一份文件都要回头确认争议解决条款
以异议提出时间合法性作为形式要件异议的时点(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作现行规则提示)时点一过,实体上再有理也进不了门
以行为是否悖离诚信合理作为实质要件,并对择地行诉作负面定性诚信原则在管辖争议中的适用反复变换主张会被整体评价,单次说得通也没用
仲裁保密性衍生的信息不对称不得成为规避仲裁管辖的工具仲裁保密性的边界不能因仲裁不公开,就在法院一侧作相反陈述
常见误区
  • 误解:补充协议是后签的,里面的诉讼条款当然覆盖之前的仲裁条款。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不能产生在后的约定内容当然替换在先约定内容的法律效果」。
  • 误解:管辖异议随时可以提,反正不影响实体。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把「异议提出时间合法性」列为形式要件;现行仲裁法第三十一条(1994 年文本第二十条)要求效力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该条为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提示)。
依据与来源
  1. ① 案例官方发布文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外商事篇)》案例五「某科技公司与某医学研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主管异议案」,2026 年 8 月 26 日发布会发布。官方 PDF: https://www.hshfy.sh.cn/css/2026/08/27/202608271024407833510.pdf ;发布会报道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26-08-27):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UwNDI3OSZ4aD0xJmxtZG09bG0xNzEPdcssz&zd=xwxx 。该 PDF 为扫描件、无文本层,本页所引原文经 OCR 提取并逐字人工复核。
  2.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3. ③ 本页引用的法律与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本,共 96 条,第九十六条载明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全文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同一内容在该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原始文本中列为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方全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786f99e6f790f5c47f9a7dc989b9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2023 年第五次修正合并本,官方全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86331ece0f6611a370642e89f08c6.html 及续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4dde9559bbdcdf7ef2dc0d716f5a8.html )。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上述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条文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系本页作为现行规则提示引入,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仲裁法现行文本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而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的最后一次起诉发生在 2023 年 6 月,早于该日;新旧条号对应:现行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在该法 1994 年原始文本中列为第二十条,本页只作条号对应,不断言该条在 2009 年、2017 年两次修正中有无变动——本批未取得两次修正后合并本的官方全文页。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本案所适用的条号,本页未补写。
  5.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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