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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与债权表异议:逾期怎么办、十五日异议之诉怎么用(破产法解释三)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9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2019-03-28 施行,第二条经法释〔2020〕18 号修正,修正后自 2021-01-01 施行)

要 点 摘 要
  •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仍不服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第八条)。这是全篇最硬的一个期限。
  • 被告怎么列有明文:债务人提异议列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提异议列该债权人为被告;对本人债权提异议则列债务人为被告(第九条)。列错主体是常见的程序损失。
  • 破产受理前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随时清偿;此前未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只能作破产债权(第一条)。
  • 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申报为破产债权的不予确认(第三条)。这一条经常让债权人的申报金额缩水。
  •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可请求法院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十条)。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文号法释〔2019〕3 号
通过/公布日期2019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2 次会议通过,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布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根据法释〔2020〕18 号决定修正第二条,修正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余各条维持 2019 年文本)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6c597ef52b9ed9156e9b5cfc5a967.html
本页管什么债权怎么报、报少了报晚了怎么办、对债权表不服怎么打、查账权怎么用
版本提示。本件只有第二条经法释〔2020〕18 号修正——援引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改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其余 15 条条文未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 Details 页展示的仍是 2019 年原始文本,其中第二条为修正前措辞;引用第二条时应以修正后文本为准。
另: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中国人大网),审议进度与草案内容仍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在修订文本公布施行前,本页条号按 2006 年现行文本编排(留更新位)。

二、这部司解管哪一段:受理之后的债权人权利

解释一管受理前,解释二管债务人财产,解释三管的是债权人在程序里的权利怎么行使:怎么申报、债权表怎么形成、不服怎么打、能看什么资料、会议怎么表决。适用对象既包括普通债权人,也包括保证人、共同债务人这类特殊申报主体。

破产法解释三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这一条把执行阶段的花费拆成两类,待遇天差地别: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参照破产费用随时清偿,顺位在所有破产债权之前;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只是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它在什么时候咬人:从执行转入破产的债权人,申报时应把两类费用分开列示并各附凭证,混在一起报很可能被整体按破产债权处理。

依据:第二条(经法释〔2020〕18 号修正)就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作了规定:共益借款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受理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为该借款新设的抵押与在先抵押之间,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对已有抵押的债权人,这一条是保护;对准备提供共益借款的,是提醒先查清标的物上的在先抵押。

三、申报与债权表:谁做什么、时点在哪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逾期申报的代价是三层: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错过一次就没了;审查确认补充申报的费用自担;完全不申报的更重——不得依本法程序行使权利,既无表决权也拿不到分配。补充申报的截止线是「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个时点不由债权人掌握,随时可能到来。

破产法解释三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二款点明管理人审查的五个维度,其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最容易让债权额被削掉。申报前应自查:有无中断证据(催收函、对账单、还款承诺),生效文书是否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过执行申请。第三款确立了债权表与申报材料的查阅权——不只自己那份,全册都能查,这是发现虚增债权、关联方债权的基础动作。

破产法解释三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注意时间界限是「受理后」:受理前已产生的滞纳金与迟延利息仍可申报,受理后继续累计的部分不予确认。这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是同一逻辑——受理日之后,所有债权在时间上冻结在同一起跑线。申报时应把利息、滞纳金计算到受理日为止

四、对债权表不服:十五日与被告怎么列

破产法解释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这条是一条完整的三步链: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与法律依据;等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仍不服的,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三点务必留意:起算点是核查结束日而非收到债权表日;有仲裁条款的走仲裁;十五日过期即无从主张。

破产法解释三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列错在这类诉讼里是高频损失。记法很简单:对别人的债权有意见,告那个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被认少了有意见,告债务人。第二款给了协同空间——多家债权人对同一笔可疑债权(如关联方申报的巨额往来)都有异议时,可作为共同原告合并进行。

时点动作依据
受理公告之日起 30 日至 3 个月内(法院确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申报后管理人登记造册、审查、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解释三第六条
核查中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解释三第八条
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仍不服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解释三第八条
决议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非现场表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须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解释三第十二条
最后分配前逾期未报的补充申报(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分,审查费用自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五、查阅权与决议撤销:两件被低估的工具

破产法解释三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键词是单个债权人——查阅权不需要凑够比例,也不需要经债权人会议同意;范围不限于债权表,财产状况报告、各类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都在内。管理人不给,五日内就能拿到法院的决定,这是所有对抗性动作里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一个。用法:书面提出查阅请求并列明清单,写明依据;对方不回应,直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涉商业秘密的按第二款签保密协议,不构成拒绝的正当理由。

破产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这条把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权拆成四种可主张的具体情形:前两项是程序瑕疵(通知不到位、表决方式不合法、计票错误),后两项是实体越界(内容违法、超出第六十一条列举的职权范围)。第三款两点很实用:申请必须书面提出;采取通信或网络投票的,十五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远程参与的债权人不会因通知延迟而丧失期限。

六、后果与责任对照

情形后果依据
完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本法程序行使权利:无表决权、不参与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逾期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审查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申报中把受理后滞纳金、加倍迟延利息计入该部分不予确认解释三第三条
对债权表有异议但未在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起诉丧失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的程序机会解释三第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查阅的信息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决定,法院 5 日内作出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七、谁会用到、怎么用

典型使用者:不确定该报多少的供应商;发现债权表上出现可疑关联方巨额债权的金融机构;被认定债权额低于自己主张的债权人。用法是按时点表逐格对照,重点盯住两个十五日与一个查阅权。

常见误区
  • 误解:利息和滞纳金一直算到申报当天。实际:解释三第三条明定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与加倍迟延利息不予确认;应当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为止。
  • 误解:对债权表不服可以先跟管理人慢慢沟通。实际:第八条的十五日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起算,与沟通进度无关;沟通与备诉应当并行。
  • 误解:查账要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者凑够比例。实际:第十条明定单个债权人即有权查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法院五日内作出决定。
律师提示
  • 申报材料按四栏拆开列示。本金、计算至受理日的利息、执行阶段的评估公告保管费(第一条第一款,随时清偿)、案件受理费与执行申请费(第一条第二款,破产债权)。混在一起报,容易被整体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 核查会当天记下「核查结束日」。这是第八条十五日的起算点。异议一律书面提出并说明法律依据,同步准备起诉材料。
  • 起诉前按第九条核对被告。对他人债权有异议告该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告债务人;多家债权人对同一笔债权有异议的,作为共同原告合并进行。
  • 把查阅权当成常规动作而非最后手段。依第十条书面请求查阅财产状况报告与各类决议,涉商业秘密的签保密协议;对方无正当理由不给,直接请求法院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2019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2 次会议通过,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布,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8 号决定修正第二条,修正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6c597ef52b9ed9156e9b5cfc5a967.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 号,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166c5267fc84d995d5e52b8edbc0c.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13952.htm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本件第二条的现行文本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仍援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的旧文本。上位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审议进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公布为准。申报地点、材料格式与提交方式等办事口径,以管理人及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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