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三。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整理。
- 案例名称: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三,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发布文本载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官方文本载明,照录)
- 相关法条:官方裁判结果载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页未取得该法官方全文页,故不摆条文原文、不作现行文本的条号对应断言;另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作认定要素提示)
- 为什么选它:台企在大陆最值钱的往往不是厂房而是牌子;『两边都知道我家老字号』这句话在无效宣告程序里到底能证明什么,这件案子给了边界
一、基本案情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
针对诉争商标,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实施,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有效注册。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认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类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已为大陆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等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持有人分别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引证商标无论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地区均家喻户晓,该品牌的形象、信誉以及消费者认可度均较高。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本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实践,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
第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分段,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跨类保护走的不是混淆路径,是反淡化路径,两者的举证清单不一样。混淆路径要证明消费者会认错商品来源;反淡化路径要证明的是三件事:一、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时点锚在申请日,不是异议日、不是起诉日,晚于申请日形成的宣传量、销量、获奖记录,证明力会被大幅折扣;二、两类商品的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官方裁判结果给的落点是「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所以要拿的是渠道重合、人群重合的证据,不是商品功能相似的证据;三、后果落在「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这一项要靠品牌调性与使用场景的落差去论证。这三件事不是本页自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把认定要素列成五项,其第(四)项正是「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该条系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的现行规则提示)。台企要提前做的动作是建时点档案:把每年的大陆地区广告投放、经销合同、纳税与销量数据按年封存,并同步做防御性注册,把人群重合度高的商品类别先占住。另需提醒:本案两造均为台湾地区企业,官方【典型意义】载「本案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持有人分别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同等待遇不等于同乡免责,抢注人是不是同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诚信评价无关。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 官方裁判结果载明的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引证商标已为大陆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 | 驰名状态的认定与时点 | 证据要对应到申请日之前;台湾地区的知名度不自动折算 |
| 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 标识本身的近似判断 | 官方基本案情载明的近似落点是「呼叫、含义相同」 |
| 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 | 跨类保护的射程 | 要证的是买家人群重合,不是用途相近;渠道与人群数据更有用 |
| 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 | 反淡化的损害要件 | 与混淆路径分野的关键;论证落到品牌调性与场景的落差 |
| 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 | 跨类保护的认定要素 | 年度封存的投放、销售与纳税材料,比事后补做的调查更站得住 |
- 误解:商品类别完全不同,抢注就管不了。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跨类保护正是在此展开。
- 误解:牌子在台湾地区家喻户晓,大陆当然也认。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要求的是「引证商标已为大陆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两岸知名度是两组证据。
- 误解:对方也是台企,讲讲乡情就能私下解决。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载「本案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持有人分别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两造同为台湾地区企业,仍走完了无效宣告与两审行政诉讼。
- 误解:条文号可以直接套现行商标法。 实际:官方裁判结果载「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页未取得该法官方全文页,照录不订正。
- ① 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三「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22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官方发布文本载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 ③ 本页引用的法律与条号:官方裁判结果载「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页未取得该法的官方全文页,故不摆条文原文,也不对现行文本的条号作对应断言,照录官方发布文本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2016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3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3 日第 1823 次会议修正,官方全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4b8d167656cee1b3329634dcefaa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官方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与民法典第七条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系本页作为现行规则提示引入,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系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两审均为行政诉讼,本页不引民事诉讼法。官方案例文本明示所适用者为 2014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页照录不订正。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