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4-18-2-483-001(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

二十多年前侨胞集资修的水渠被拆了:补偿款该怎么分

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最后核校:2026-10

口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的《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入库编号 2024-18-2-483-001。德载律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整理。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 案例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18-2-483-001;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
  • 生效裁判:一审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2023 年 4 月 14 日);二审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2023 年 9 月 8 日)
  • 关键词:民事 合同纠纷 股份经济合作社 群体纠纷 侨益保护(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照录)
  • 相关法条:官方关联索引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注明本案适用的是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
  • 为什么选它:侨乡最难缠的存量问题,往往是一张二十多年前盖了村委会公章的纸——村早已并了两轮,钱还躺在账上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分段,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浙江省文成县系著名侨乡。2003年2月16日,文成县玉壶镇朱甲村村委会因水渠年久失修、村民用水不便,发布协议书召集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水渠。该协议书主要载明,投资方式为资金和出工,投资后收益由村委会取得百分之十、投资者取得百分之九十,水渠修建好后的水和水渠全权由投资者处理。同日,包含29名侨胞、归侨侨眷在内的41名投资者与朱甲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明确修建水渠范围,对投资收益方式作出与前述协议书相同的约定,并确定投资金额。

2004年,朱甲村与竹某村合并为朱乙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朱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09年2月5日,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因开发需要,与朱乙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对投资修建的部分水渠予以拆除,并由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5.4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朱乙村与八某村合并为金某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的补偿款中的7万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万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因村民对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事项发生争议,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部分款项一直未予处理。

2022年4月,参与投资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请涉侨联络站的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数次交谈和10余次调解,虽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但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裁判理由】原文
案涉协议书、合同所涉水渠修建投资款实际为村集体所用,款项用途明确,村集体因此实际受益。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协议有效。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后由朱甲村、竹某村、八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化调整合并而成,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
双方均认可在2003年前水渠的现状由朱甲村全体村民投入劳力和财力修建,之后由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故村集体、投资修建水渠的村民对该笔补偿款均应享有相应权益。基于此,可参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投入资金先予归还,对于其余补偿款结合实际投入情况、协议约定及有益于村集体发展及村民利益考量确定分配比例。
同案例【裁判要旨】原文
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官方关联索引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条文原文(全条照录)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官方关联索引注明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条文原文(全条照录;该法已废止,此处仅供新旧对照)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分段,未改动文义。两组条文各录各的来源,本页未作互相订正,也未对民法典两条与合同法两条的一一对应关系作断言——官方关联索引只作并列载明。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这类历史投资纠纷,赢面不在感情,在于能不能把『谁承继了义务』证到位。官方裁判理由给的落点是「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要落实它,起诉前得备四样:一是历次合并的批复或者决议原件,把朱甲村到朱乙村、朱乙村到金某村两次合并串成完整链条;二是当年协议书与合同的原件及公章样式比对材料,官方裁判理由认定协议有效的第一句就是「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三是补偿款的资金流向凭证,本案中官方基本案情载明其中「7万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万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这笔钱在谁账上,直接决定被告是谁;四是投资人名册与出资凭据,用于确定份额。适用法律上要注意时点:官方关联索引逐字写的是「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同时并列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官方未逐条指明一一对应,写材料时照此并列即可,不要自行订正。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处置:官方基本案情载「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群体案件里这类声明要在起诉前收齐并载明,避免开庭后再补而拖延审限。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港澳台与华侨服务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包含29名侨胞、归侨侨眷在内的41名投资者与朱甲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涉侨群体纠纷的主体识别侨的身份要在立案阶段说明,涉侨解纷机制才启动得了
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议效力的认定(民法典第七条、合同法第六条,官方关联索引载明)二十多年前的协议,公章与内容站得住就仍然有效
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村级组织合并后的主体承继被告选错就白打;合并链条要用批复与决议串起来
可参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投入资金先予归还分配顺序先返还本金、再按比例分配其余,可据以测算
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调判结合的时点选择调解不是无限期,当事人要同步备好调解与判决两套方案
常见误区
  • 误解:村都并了两轮,当年的合同自然作废。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载「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
  • 误解:钱是水电公司给村委会的,投资人无权要。 实际:官方裁判理由载「村集体、投资修建水渠的村民对该笔补偿款均应享有相应权益」。
  • 误解:一起打就得所有人都参加。 实际:官方基本案情载明起诉的是「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放弃诉讼权利的声明是可行处置。
依据与来源
  1. ① 案例官方发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案例5「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18-2-483-001,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5 年 1 月 8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151.html 。人民法院案例库原页需登录,本页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页为官方文本。
  2. ② 生效裁判:一审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2023 年 4 月 14 日);二审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2023 年 9 月 8 日)。两案号均由官方发布页载明,本页照录。
  3. ③ 本页引用的法律与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官方全文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现已废止,官方全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1954058e6efbfe695ec1f2e3c60ad.html )。两组条文均由官方关联索引载明。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题案例形式发布,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新旧法对应:官方关联索引原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176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官方并列载明两组条文,未逐条指明一一对应关系,本页照此并列,不作对应断言,也未以现行法条号替换官方所载的旧法条号。
  5.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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