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 10 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2026-07
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
1.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审查的是决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即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2.在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法律文件的签名真伪,一般不属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要点的忠实转述;案号、完整案情与裁判理由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见文末来源)。
二、案情梗概
佳动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作了特别约定(约定的通过要求高于单纯的人数过半)。公司作出一份董事会决议后,董事、股东李建军认为该决议的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争议的核心在于:审查一份董事会决议能否被撤销,法院究竟审查什么?是审查决议上签名的真伪,还是审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章程约定的通过比例?
三、德载评析
(一)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是“三看”,不是“看签名”。法院审查的是——会议召集程序合不合法合不合章程、表决方式合不合法合不合章程、决议内容违不违反章程。至于决议、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是不是本人所签、真伪如何,一般不在这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内(涉及签名伪造另有救济,如决议不成立之诉或行政撤销登记)。需注意新法的边界:若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即便「三看」发现瑕疵,撤销请求亦不予支持(第 26 条第一款但书)——所以「三看」之外还要再问一句:这个瑕疵对结果有没有实质影响。
规则二:章程对表决方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自治的边界内,章程可以把董事会 / 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定得比法律默认更高。一旦章程如此约定,判断决议是否有效通过,就以章程约定的表决方式为准,而不能退回到“人数过半即通过”的一般理解。本案决议因不符合章程约定的表决方式而被撤销。
(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 修订)第 26 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公司法》第 26 条第二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同法第 25 条为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 27 条为决议不成立(四项法定情形);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第 28 条第一款),但公司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 28 条第二款)。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与轻微瑕疵例外的程序性规定,见本站司法解释(四)要点。
(三)“表决方式”为什么是控制权的关键
董事会 / 股东会的表决门槛,是公司控制权设计里最不起眼却最要命的一环。把重大事项的通过比例写高(如三分之二、全体一致),等于给某一方一票否决;写低(简单多数),则便于控股方推进。本案提醒:章程里的每一个表决比例都算数,一旦约定,谁也不能事后按“人数过半”另算——这既是攻方(主张决议无效 / 撤销)的抓手,也是守方(设计治理防线)的工具。
四、对企业与股东的启示
- 要撤销一份对你不利的决议:先对照章程逐项核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是否违章程,别把精力全放在“签名是不是真的”上;60 日除斥期间极短,发现即行动。
- 设计公司治理的控股方 / 创始人:把关键事项的表决比例在章程里写清、写稳,它就是你的控制权护栏;也要预判对方可能从“表决方式不符章程”处发起撤销之诉。
- 决议存在签名造假的:那通常是“决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登记的问题,路径与撤销之诉不同,需另行评估。
延伸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 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官方发布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 支撑第一节“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与第二节“二、案情梗概”,并为第三节“三、德载评析”的评析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 第三节“(二)规则背后的法律依据”所援引的公司法条号,如涉新旧变化,以该现行文本为准。
效力提示:本案裁判要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评析部分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